我们是原天台造纸厂、食品厂、皮革厂、丝织厂等企业职工。在1994—1997年期间下岗。当时,天台县劳动人事局、天台县工业局,制定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买断工龄”安置方案,并同我们签订了违法的“买断工龄”之协议(同时终止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职工身份)。更关键的问题在于天台县政府发布天政办发(2001)176号文件,以社保名义全额收缴了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加利息,用行动废除了“买断工龄”的协议;同时,使有几十年工龄的国企职工下岗无分文安置费。
我们从来没有单独签订过任何一份合法有效的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也没有按照浙社险(1998)23号文件规定领取过分文经济补偿金;又没有根据天台县委(1998)6号关于:“整体接收式兼并,一般对原来的在职职工予以录用。非公有制企业对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进行兼并,原来的在职职工在没有拿到经济补偿金之前,其原来的身份没有改变。兼并后的工龄照算。”的规定得以重新安置;而且没有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享受国企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障待遇。
我们要求落实政策,重新安置;按照国家“两个确保”政策之规定,给我们补发国企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享受国企下岗职工社会保障待遇直至退休。也可现在终止劳动关系、按现实工龄年和标准发给一次性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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