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按国家政策规定确立国企职工身份并落实基本生活保障等问题的报告 浙江省天台县委、天台县人民政府、尊敬的各位领导: 您们好!
我们是原天台丝织厂(国企)的40余名职工,1996年底全额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每工龄年860元/(内含一次性补助费、失业救济金、医疗补助费和养老保险金)。终止职工身份和养老保险关系,自谋职业(此为国家明令禁止的“买断工龄”安置方案)。我们前期呈送了多份 报告,涉及安置方案出台程序违法、适用对象违法等问题。下面为了更切实际的解决问题,特向天台县政府和工作组各位领导报告如下: 一、安置方案内容违反国家政策和法规的依据:
﹝1﹞劳部发[1995]262号规定:“(四)、凡不符合上述规定,
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办法,必须立即纠正。” ﹝2﹞劳社部发[1999]10号中规定:“二、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3〕国经贸中小企[1999]89号规定:“九、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企业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因为安置方案内容违反国家政策和法规,据此而签订的协议是无效协议。所以职工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并没有终止。 二、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事实依据: 当时天台县政府领导于2001年12月4日下发了天政办发〔2001〕176号《关于社会养老关系接续的通知》:“职工必须将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以及按一年期银行储蓄利率复息计息,上交到县社保机构,”为了一次性安置费问题我们于2002年1—4月向县、地、省政府及劳动人事社保部门进行多次信访。 2002年初浙江省府领导接待我们信访代表时明确指出:“原签订的协议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所以签订的协议为无效协议。你们还是工厂职工,应该给你们补发待岗工资或生活费。如果仅仅为了接续社会保险,只能收回一次性结算的养老金360元/每工龄年。同时应给你们办理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我会打电话给地区社保局的。” 事后台州地区社保局长确实当着我们信访代表的面,打电话传达上级指示。 当时天台县政府代县长周学峰和天台社保局领导表示应坚决执行天政办发﹝2001﹞176号文件,并于2002年开始实施,
限期全额收缴了大部份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加利息。天台县政府坚持不按劳部发[1995]262号和浙社险(1998)23号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费。 三、我们在国企工作几十年,下岗至今实际上无分文安置费;上缴一次性安置费后,又被搁置八年多没得到重新安置;1996年底下岗至今既无分文基本生活保障费,也无人代缴社会保险。 四、综上所述我们认为:
凭着1996年底所签的违法的无效协议,又加上2001年天台县政府发文全额收缴一次性安置费加利息,再加上职工确实于2002年5月开始举债全额上缴,全面废除原违法的安置方案已达八年多。县政府不但没按自谋职业职工给予经济补偿,也不在原无效协议被废除的基础上重新签订是否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就证明国企职工的事实劳动关系始终存在。劳部发〔1996〕354号规定:“14、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动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2号)规定:一、继续扎实做好“两个确保”工作,巩固“三条保障线”。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
五、我们依据事实和国家相关政策要求:
我们要求天台县委、天台县政府为我们落实政策:对始终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即国企职工身份)正式发文予以确立。以按排职工上班等形式重新安置。按国家“二个确保三条保障线”规定,由县政府代缴职工十四年待岗期间社会保险、补发职工的基本生活费等。
为因无钱交回安置费而至今尚未恢复国企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和劳动关系的职工给予办理恢复接续手续。 我们恳请各位尊敬的领导,为民解难,我们终生感激不尽。 申请报告人:原浙江省天台县丝织厂部分职工敬呈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附:1、劳部发[1995]262号 2 、浙社险(1998)23号
3、天政办发﹝2001﹞176号文件此报告并送天台县委、天台县人民政府、天台县人大、天台县政协。视情呈送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直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