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劳动关系存在和延续的政策和事实依据: 一、1996年所签协议内容违反国家政策和法规系无效协议的主要依据:
﹝1﹞劳部发[1995]262号规定:“(四)、凡不符合上述规定,采
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办法,必须立即纠正。” ﹝2﹞劳社部发[1999]10号中规定:“二、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3〕国经贸中小企[1999]89号规定:“九、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企业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因为安置方案内容违反国家政策和法规,据此而签订的协议是无效协议。所以职工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并没有终止。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 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10号规定:“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负责缴纳原来应由企业和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列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记账。下岗职工不论以何种形式实现再就业,都要按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原来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5〕安置方案的全部内容均未经天台丝织厂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违反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五日国务院发布)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出《关于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之规定:企业改制方案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的裁减和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不应实施;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既未公开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的决定视为无效……”
〔6〕《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合同: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签订的“买断工龄”协议违反国家强制性法规,为无效协议(无效协议就是无效合同,是指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所以职工的劳动和社会保险关系没有终止。 二、劳动关系存在和延续的事实依据: 1、前天台县政府执行国家政策法规,于2001年12月4日下发了天政办发〔2001〕176号《关于社会养老关系接续的通知》:“职工必须将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以及按一年期银行储蓄利率复息计息,上交到县社保机构,” (此为白纸黑字依据)。 为了一次性安置费问题我们于2002年1—4月向县、地、省政府及劳动人事社保部门进行了多次信访。 2002年4月10日浙江省府某领导接待天台丝织厂信访代表时明确指出:“原签订的协议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所以签订的协议为无效协议。你们还是工厂职工,应该给你们补发待岗工资或生活费。如果仅仅为了接续社会保险,只能收回一次性结算的养老金360元/每工龄年。同时应给你们办理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我会打电话给地区社保局的。” 2001年4月17日台州地区社保局长确实当着我们信访代表的面,打电话给天台有关部们领导传达上级指示。 当时天台县政府代县长周学峰和天台社保局领导表示应坚决执行天政办发﹝2001﹞176号文件,并于2002年开始实施, 限期全额收缴了大部份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加利息。天台县政府坚持不按劳部发[1995]262号和浙社险(1998)23号规定办理。 2、律师观点:1996年签订的违法协议是无效的,随着天政办发〔2001〕 176号《通知》的下发并实施,于2002年5月强令全额收缴了职工领取的 一次性安置费加利息之日起,原1996年职工签订的无效协议从法律上正 式废除,职工的劳动关系得到延续,职工自己在“买断工龄”协议上的签 字也随之失效。 3、劳部发〔1996〕354号规定:“14、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动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浙社险(1998)23号规定:“转制企业职工可参照劳部发[1995]26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转制时一次性结算三项基金的做法应予纠正,转制企业职工一次性领取的三项基金应如数上缴到当地社保机构。” “关于自谋职业职工的经济补偿问题,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 5、根据中共天台县委于1998年2月27日发出的县委(1998)6号《中共天台县委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县国有 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意见》规定: “笫十一条整体接收式兼并:‘整体接收式兼并,一般对原来的在职职工予以录用。非公有制企业对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进行兼并,原来的在职职工在没有拿到经济补赏金之前,其原来的身份没有改变。兼并后的工龄照算。 5、天台丝织厂原来一起“买断工龄”的有45名职工,两名职工事后交回了安置费后,已重新按照安置方案三安置到电视台和中医院工作)。 综上所述,凭着1996年底所签的违法的无效协议,又加上2001年天台县政府发文全额收缴一次性安置费,再加上职工确实于2002年5月开始举债全额上缴了一次性安置费加利息,县政府在发文全额收回了一次性安置费加利息后也没按自谋职业职工给予经济补偿等事实(人劳局某领导也一直坚持认为他们是按县政府指示收回安置费,对职工给予经济补偿是县政府的事情),证明我们国企职工的劳动关系始终存在和延续。 可是天台县政府和劳动人事局及所属社保局在收回一次性安置费和利息后又搁置八年多不予重新安置。既不按自由职业者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尝(因为我们不是自由职业者所以不发一次性经济补尝也是正确的)、不重签是否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不给延续了劳动关系的职工重新按排工作,又不按国家政策规定给国企下岗职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使我们这些老工人在国企工作几十年,事实上待岗至今未经合法的安置,实际上既无分文安置费,又无分文工资也没有给我们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