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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事件人物:
车祸重伤者----陈达平,57周岁,菜农,天亮而作,天黑而归。1人干活负担全家12人生活。
肇事司机-----齐建国,公务员,浙江省天台劳动人事局社保科科长
车祸发生地:浙江省天台县紫东新村和春路和工人路交叉路口
本县工人东路延伸段和春路口路段,没有人行横道线,但有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相隔的白线,路两边人行道上均有路灯光线良好,路右与和春路相连交叉,距和春路约十米的路左边与永泰公寓出口相连交叉。2008年8月16日19时10分左右,受害者陈达平在工人东路延伸段路段和春路口自路左边往右边穿过准备回家,当穿过机动车道到达非机动车道的人行道旁时,齐建国驾驶三年未年检的浙JG9917号小型车从永泰公寓出口左转弯超速进入工人东路延伸段在非机动车道撞向陈达平,造成陈达平头部、胸部等严重受伤,至今躺在床上且神志不清已造成严重残疾。
天台县交警大队接案后,2008年10月17日交警主办民警口头通知报告人,说事故责任要认定了,责任为均等,但受害人等不服,要求作出合理解释,答复为只说肇事司机开车时疏忽大意,对前方行人动态注意不够,估计不足有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及,其它的没有任何责任.反而是行人走路不小心,以致被车撞,如果当时车是年审过的话,说不定司机就没有任何责任.按交通法来说,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第四十七规定“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受害者不服,理由:
其一,伤者所行之路,是没有设置斑马线的人行横道,居民住宅区路口,路线正确。根据道路交通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肇事汽车经过交叉路口,居民住宅区时,没有按规定减速,没有避让行人,撞人后汽车开出40米左右才在路人追喊中被迫停下,是否想逃逸或者酒后驾车,情节相当恶劣。
其二,汽车当时是否直行,值得怀疑?伤者在被撞之前头脑清楚,反应正常,在过马路时查看过左右,确定没有汽车通行,才通过马路到达住宅区和春路路口。如果当时汽车是直行,伤者正在横穿马路,那么伤者应该是在马路中间被撞的。现在事实是伤者已到达和春路口的人行道旁,在路边从背后被撞。也就说明肇事车不一定直行,并且驶入了非机动车道,撞到人行道旁的伤者,肇事车右边车大灯及车头撞击严重,路人当时以为是放鞭炮,可见当时肇事车车速有多快,撞击力有多大。有路人看见,汽车是从对面住宅区开出来的,迫于肇事者的势力,不敢出面作证。
其三,对于交管部门说法不服,我们认为开多年未年审或报废的车撞了人应该负主责。交警回答:只要汽车开的路线正确,未年审的车或报废车和手续其全的车撞了人所负责任是一样的。既然这样,那么要车管所,要运管所干什么,那么所有的汽车都可以不用上牌照,不用年检,不用保险,只要开的路线正确就行了。在他的违章记录里80%是违规开车或是违规停车影响行人通行的。这种违规行为造成的必然后果,就是损害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什么作为交管部门不及早去处理,去制止,去纠正?作为一名国家单领导,一名共产党员无视法律法规,开着多年未年审车辆,致使无辜百姓的生命受到严重损害,这是应该有的行为吗?
难道所有行经没有斑马线的人行横道路口的行人对事故都要承担责任吗?那么还有谁敢过马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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