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司街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2547|回复: 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反垄断第一案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08-9-5 08:42: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反垄断第一案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05日06:27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胡笑红)以北京兆信为首的4家防伪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告上法庭一个多月后,有着反垄断第一案之称的该案终于有了一个阶段性结果。昨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防伪企业代理律师周泽送达书面裁定,称“本院不予受理”。
  法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本案起诉人兆信公司、惠科公司、网盟公司、恒信公司所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法院“不予受理”。
  周泽说,上述法规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国家质检总局于2005年开始推广电子监管码。周泽说,那时并没有强制性推广,直到2007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才正式对外发文,在69种产品中强制推行有自己股份的中信国检的电子监管码业务。另外,国家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网的违法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因此,原告的起诉无论从哪个角度都不存在超过期限的问题。周泽表示,防伪企业肯定要继续上诉。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08-9-5 08:42:39 | 只看该作者
无语!
板凳
发表于 2008-9-5 13:05:25 | 只看该作者
难咯
地板
发表于 2008-9-10 22:18:03 | 只看该作者
楼上老兄的复习怎么样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后司街 ( 浙ICP备05034203号-1 )浙公安网备33010602003735

GMT+8, 2024-11-15 04:20 , Processed in 1.086713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Licensed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