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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冲突:犯罪的孵化器?
据新浪网的消息说,上周,在墨西哥哈利斯科州,两位古稀老翁为一口水井的所有权争执不下,最后选择以决斗方式解决,结果是双双饮弹身亡。这件事对我们中国人来说有点匪夷所思:水井,决斗,子弹,死亡,这一切在21世纪的今天似乎是多么的遥远。
不过,如果你对南美有所了解,或者看过博尔赫斯的小说、罗德里格斯的电影,你就不难理解这件事,也不难理解为什么墨西哥是世界谋杀案发案率最高的10个国家之一。你也要知道在这份名单上在它之前的3个国家是哥伦比亚、萨尔瓦多和巴西。与盎格鲁-撒克逊文化或日耳曼文化相比,拉丁文化崇尚个人英雄主义的传统造就了南美人富于**、好勇斗狠、蔑视秩序的个性。可以说,拉丁文化多血质的个性与南美的贫困现状结合,直接影响了南美社会的犯罪率。文化与犯罪这对看似风马牛不相及的概念却有其内在不可分割的关系。
在犯罪学研究的重要基础犯罪原因问题上,贝卡利亚、边沁、康德和黑格尔等为代表的古典刑法学派相信个人自由意志决定犯罪,自私的人性、趋乐避苦的本能及功利主义的选择统一于个人自由意志之下,遂行犯罪行为。然而随着人类学与社会学研究的持续发展,社会、环境对犯罪的影响逐渐被纳入视野。现代刑法学派的龙勃罗梭、菲利和李斯特从实证角度出发,提出个人因素与社会因素的共同影响是导致犯罪的重要原因。文化,作为社会因素的主要方面自然也成为研究的重点。
刑事人类学派鼻祖龙勃罗梭最著名的论断是:“犯罪人是出生在文明时代的野蛮人”,也即犯罪人一般具有某种天生的或暂时的“反社会人格”。一般来说,文化为生活在同质群体中的人塑造了集体性人格和集体性行为规范。一旦这个人脱离原来的群体,进入一个新的异质群体,那么出于惯性而继续发挥影响的旧规范与新文化形成的规范之间必然发生冲突,如果个人不能合理协调这种文化-规范冲突,那么必然导致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这也就是所谓“反社会人格”的产生。E.H.萨瑟兰就认为,文化冲突是解释犯罪的基本原理,并且“文化模式冲突越强烈,个体行为就越不可预测”。
索尔斯坦·塞林在其大作《文化冲突与犯罪》中,以社会学方法系统研究了文化冲突在犯罪问题上扮演的角色。塞林以1920~1930年代纽约、芝加哥、洛杉矶等地的多个样本,多方位探讨欧洲移民群体、墨西哥移民群体和东方移民群体进入美国后产生的文化冲突与群体犯罪率的关系。他甚至比较了各个群体的第一代移民与第二代移民在文化冲突导致犯罪方面的不同表现。塞林为我们揭示了文化冲突的实质就是行为规范的冲突。这种行为规范的冲突不仅发生在不同文化系统或区域的规范的相互碰撞中,也发生在同一文化系统或区域内群体分化的过程中。不过,塞林似乎更愿意提供一种研究方法而不是结论,他将近半篇幅用于阐述犯罪学、犯罪原因研究及其步骤等基本概念上。即使在末了,他还要提醒后进要注意用比较研究与历史研究等方法处理文化冲突与犯罪的问题。这让此书更多了些专业色彩。
“一个住在新泽西的西西里人杀死了诱奸其女的一个16岁少年,他被捕时感到很吃惊,因为他只是以一种传统的方式捍卫了自己家庭的名誉”。这是塞林在书中提到的一个典型例子。70年过去了,这样的例子以不同的新面孔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现。拿中国人在美国的例子来说,近年来沸沸扬扬的就有密歇根州曹显庆案、田纳西州贺梅案等。让我们回忆起梁家辉、朱旭和蒋雯丽主演的电影《刮痧》吧:“刮痧”在中国人看来是治病救人的回春术,在美国人看来却是“虐待儿童”的恶行。在世界的眼中,这是文化冲突,在美国人眼中,这就是犯罪。我当时就在想,塞林60年前写出的这本名声大噪的经典,难道美国的衮衮诸法官们就没有多看几眼?
《犯罪:社会与文化》【英】布罗尼斯拉夫·马林诺夫斯基【美】索尔斯坦·塞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3年8月第一版
[ 本帖最后由 abracadabra 于 2007-8-17 02:21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