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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表态:华为辞职不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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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10:5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华为员工辞职不算解除合同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9日 03:28  中国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官员表态:“规避性裁员”不明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在酝酿《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将会对辞职后再签约的间隔期进行规定
  华为补偿10亿元鼓励7000名员工辞职的事件,可能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结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司长闫宝卿昨天就该事件表示,7000名员工辞职并没有真正离开公司,因此不能算作解除劳动关系;正在酝酿的《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将对辞职后再签约的间隔期进行规定。
  这是闫宝卿8日在上海出席由某律师事务所主办的“《劳动合同法》理论及实务研讨会”上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的。闫宝卿说:“现在还不了解华为这样做的真实目的,但这样做不太符合常规。”
  他认为,华为员工虽然主动递交了辞呈,但是这7000多名员工并没有真正离开公司,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不能算已经解除。
  闫宝卿还表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在酝酿《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将会对这样辞职后再签约的间隔期做一个规定。“辞职一两天后又签约,工龄肯定不会这样就中断,实施细则倾向于认定间隔期会有一个相对长的时间,绝不会是两三天。”
  据他介绍,实施细则现正在征求意见阶段。此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司纪检书记王瑞向本报记者透露,实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11月或12月会出台。
  那么,如果华为确有花上10亿元来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意图,是否会因此生变?闫宝卿没有置评。他表示,法律本身不可能规定那么细致,《劳动合同法》出台前也料到会有一些企业试图规避,因此相关的司法解释、实施细则都会紧跟上来,所以规避法律的行为并不明智。
  此前,全国劳动争议处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范战江就对记者表示,不少企业试图规避劳动合同法的做法其实是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误解。不少企业将其理解为“铁饭碗”。
  闫宝卿解释说,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无固定期限合同随时都可以解除,并没有多大程度上妨碍企业的用人自主权。“法律上鼓励企业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只是为了保证劳动关系更加稳定,更加和谐。”
  华为的“集体辞职”,沃尔玛的“裁员”,曾被质疑为针对即将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并且被认为是开了一个不好的“头”。实际上,试图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前,对现有劳动关系进行调整规避风险的企业不在少数。
  对此,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荣红梅律师表示,华为这样做并没有违反法律,“企业本是以赢利为目的,它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做出各种符合市场规律的选择,无可厚非。不能要求企业像学者、官员那样去考虑问题,社会保障、增加就业这主要是政府的责任,不应该让企业承担。”
  荣红梅认为,企业规避某些法律限制也不是今天才出现的新现象,作为众多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很多时候都会为企业寻找一条实现其最大利益的合法道路,大家都没有什么过错。(第一财经日报 田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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