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下岗职工的答辩文章:(四家企业有近百名下岗职工“买断工龄”)
《关于原丝织厂、天台造纸厂、天台皮革厂、天台食品厂等企业一次性领取安置费职工有关信访诉求的答复》(下称答复)所提到的有关问题答辩如下:
《答复》一、在当时情况下,企业改制,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解除与企业劳动关系这种做法是否合法问题。
答:你们四家企业分别于1996年、1994年、1997年、1995年底前改制,当时从国家到省、市都没有一套完整、规范的政策可遵照执行。在此大背景下,当时我县对企业改制的做法主要是参考了沿海地区和省内部分县市的处置方式,结合天台各企业的实际进行的。当时丝织厂等几个单位改制方案是经过县里集体研究出台的,县里对职工采取发放一次性安置费的做法没有违反当时的有关规定。而且当时职工都签有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你们所提到的劳部发{1995}262号文件是仅指对离退休人员不能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而且有个别厂(原食品厂、造纸厂)在这个文件还尚未出台前就已进行企业改制了。综上所述,在当时特定历史背景下,企业改制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解除与企业劳动关系这种做法并不存在违法问题。
职工答辩一:
《答复》称:“当时丝织厂等几个单位改制方案是经过县里集体研究出台的,县里对职工采取发放一次性安置费的做法没有违反当时的有关规定。”
职工答1:以《天台丝织厂职工安置方案》为例:当时写明:“天台丝织厂,近年来由于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濒临破产。为了切实解决职工的生活问题,做好职工的安置工作,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并参考国发(1994)59号文件精神,参照各地经验,经有关部门多次协商,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如下:一安置费的确定。职工安置费按职工人均不突破上年全县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视职工的连续工龄长短不同,量化到每个职工。安置费标准为每工龄年860.00元,其中包括:一次性补助费(含失业救济金):300.00元/每工龄年、医疗补助费170.00元/每工龄年、养老保险金360.00元/每工龄年。”
《破产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
国发(1994)59号文件规定:“五、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各种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在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政府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规定。
破产企业职工失业期间,依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期满无法重新就业的职工,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发给社会救济金。
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破产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其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分别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中支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
虽然“县里对职工采取发放一次性安置费的做法没有违反”当时县政府的规定,但是,其中一次性结算养老保险金和失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等是和国家政策法规严重相悖的。国家从来没有出台过可以一次性结算上述三项的。
请问:《天台丝织厂职工安置方案》等符合哪条国家政策法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