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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映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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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惊曝行政丑闻 一批国企下岗职工十四年享受全国罕见“特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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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楼主| 发表于 2011-2-18 10:35:11 | 只看该作者
《答复》:“而且当时职工都签有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职工答2作为政府工作人员理应清楚协议书的有效性是必须以符合国家政策法规为前提的,职工签字不能作为确定协议书是否有效的唯一依据。

《答复》称:“你们所提到的劳部发{1995}262号文件是仅指对离退休人员不能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

职工答3:首先浙社险(1998)23号明文规定:“1、转制企业职工可参照劳部发[1995]26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
这是只看文件标题而故意避开劳部发{1995}262号之实质精神,文件中明文指出:三、由于企业破产、濒临破产、租赁,承包、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安置富余人员及经济性裁员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费。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重新就业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人员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支付其养老金。四、凡不符上述规定,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办法,必须立即纠正。
《答复》中
指是名副其实的断章取义。
12#
 楼主| 发表于 2011-2-18 10:36:28 | 只看该作者
《答复》称:在当时特定历史背景下,企业改制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解除与企业劳动关系这种做法并不存在违法问题。”
职工答:改制企业职工签订“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解除与企业劳动关系这种做法”的协议,是企业发给职工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解除与企业劳动关系,属于有偿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国家政策自有规定。

签订的同一份协议中包括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和养老保险金等,同时终止职工身份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属于“买断工龄”,如果这样做“并不存在违法问题”那么请问这符合什么法?

展宏德教授就此指出,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职工一定的经济补偿,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此后,该职工可根据个人的再就业方式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养老待遇。显然,这是可行的。有的企业或行业在经济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制定出一种鼓励自谋职业的政策,在职工自愿的情况下解决了冗员问题,一些地方在机构改革时也采取了这种手段,是法律所允许的。也有的情况是企业破产或濒临破产,必须进行裁员,在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之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这也是政策所允许的。
展宏德就此指出,第二种是指企业将职工的社会保险、住房、物业补贴等综合计算为一个年购买“价格”,再按职工的工作年限,一次性买断,职工与企业的关系、与社会保险的关系就此终结。
第二种明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规政策相悖。如果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业,也应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而一些国有企业无视国家政策法规的明文禁止,在安置富余人员时还采用“买断工龄”的做法。忽视员工的合法权益,使员工离开单位就没人管了。因此现在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时,已严格禁止企业采取“买断工龄”形式将员工推向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16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制度,缴纳社会保险费”(72条)。可见,企业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如果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业,也能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员工离开单位就没人管的问题,因此也就无须“买断工龄”。但现在仍有一些国有企业无视国家政策法规的明文禁止,在安置富余人员时还采用“买断工龄”的做法。针对这一现象,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时,严格禁止企业采取“买断工龄”形式将员工推向社会。
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0号)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1999]89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当时签订的“买断工龄”协议包含终止职工身份和养老关系(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不但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违反262号规定的问题,更是违反劳社部发[1999]10号以及国经贸中小企{1998}89号等文件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还说这种做法不存在违法问题?再次请问这符合什么法?
13#
 楼主| 发表于 2011-2-18 10:37:46 | 只看该作者
《答复》三、关于当时接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做法的相关问题


答:1、1998年省社保局出台浙社险(1998)23号文件后,县里考虑到一次性领取安置费的职工老有所养的问题,根据该文件精神,出台了
天政办发(2001)176号文件,要求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接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2、我们现在认为,当时县政府在对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接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时,收回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后,没有及时发给职工经济补偿金,在工作上有欠缺。为弥补这一缺憾,现在县政府各部门已深入研究,考虑当时实际情况,已出台政策予以补救落实。具体依据如下:


(1)1998年以后改制的企业,其职工的安置费都是每工龄年

500元。(2)当时收回一次性安置费时是复式计算收回的,现在

对收回的本金及复式计算的利息全额退回,且对收回后的时间也

复式计算了相应的利息作为补偿。

(3)目前按天政办函(2010)83号文件计算的利率,高于银

行同期存款的利率(平均约高出一个百分点)。

职工答辩三:

职工答:首先,按照浙社险(1998)23号文件规定如果仅仅为

了接续社会保险只能如数收回三项基金。请注意是“如数收回三项基金。”

2002410日省社保局领导接待我们信访代表时也明确指出:“原签订的协议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所以签订的协议为无效协议。你们还是工厂职工,应该给你们补发待岗工资或生活费。如果仅仅为了接续社会保险,只能收回一次性结算的养老金。同时应给你们办理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我会打电话给地区社保局的。” 417台州地区社保局长确实当着我们信访代表的面,打电话传达上级指示。天台社保局坚决执行天台县政府天政办发﹝2001176号文件,并于2002年5月份开始实施(我们维权4个月不但没能留住一次性安置费,反而倒贴了利息),限期全额收缴了大部份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至此天台县政府正式用书面文件加事实实施,从而全面废除了原“买断工龄”之协议。
当初县政府发出(2001)176号文件“职工必须将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以及按一年期银行储蓄利率复息计息,上交到县社保机构后,”天台县社保部门领导强令限期上交,否则不予接续社会养老关系等行为难道不是为了全面废除违法的无效的“买断工龄”协议?哪一条国家政策法规规定:“职工必须将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以及按一年期银行储蓄利率复息计息,上交到县社保机构后,”方可接续社会养老关系?
从无视国家政策法规和176号文件中只字未提经济补偿金问题,以及顶着当时省地领导指示不屑一顾,面对着生活极度困难的下岗职工之苦苦哀求于不顾,仍然不依法行政来看,这根本不是“没有及时发给职工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收回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以及按一年期银行储蓄利率复息计息用事实全面废除原违法的无效的买断工龄协议后,又搁置八年多不予重新安置;既不给延续了劳动关系的职工重新按排工作,甚至不按国家政策规定给下岗职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也未发分文生活费或者低保费。
拖延了这么多年既不予重新安置,又不提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使我们很多下岗职工家庭的生活陷入了艰难的困境,给我们这些为建设新中国贡献了青春,为共和国创造了巨大财富的老工人,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面对需要扶老携幼的家庭,我们历尽了人间沧桑。为了维持生计,过了不惑之年的失业女工开始了创荡社会。而一些知非之年、年近花甲的老工人,1996年底时工龄三十年左右。为了维持生计,只好每天披星戴月在外奔波。有的拖着病弱的身躯在风雨中于街边屋角修理自行车、摆个小菜摊;有的身有心脏病也起早贪黑,架着梯子爬上高楼天天为人安装灯箱、修理门窗;有的开着残疾车,顶风冒雪拉客度日;改制时军龄和工龄达三十多年的老工人丁永苗、陈立苗现已年近古稀,因为家境困难,至今仍然在摆摊修自行车。
老工人孙尚柱下岗时有26.67年工龄,下岗后披着满头银丝,手提肩扛一袋袋服装走街穿巷摆摊度日,因为生病和须抚养两个小孩,2002年无钱交回安置费,致使延迟退休4年,不但少领取几年退休金,而且退休工资也极低(只能按1996年退休标准),又因为生病无医疗保险而债台高筑
某女职工原本有个十分幸福的家庭,因自己生病无工作能力,儿子也身体不好,欠债累累,贫病交加,生活十分艰难。
老工人范尚斌,是一名共产党员,改制时有军龄和工龄计31.83年工龄,由于“买断工龄”生病无钱医治,五十多岁即病逝,已经看不到纠错的那一天了留下多病的妻儿又不能享受职工遗属生活补助等,家境惨不忍睹……
国家从来没有出台过可以“买断工龄”的政策性文件,而且劳动部等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禁止“买断工龄”的文件,国家有关部门也相继出台了如何纠错的文件。为何全国罕见的问题出在天台?为何全国几千万下岗职工,唯独我们近百名国有集体企业的职工至今未得分文安置费?难道这不是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XX行为吗?
14#
 楼主| 发表于 2011-2-18 10:38:47 | 只看该作者
请搞清楚被收回的是安置费,是买断工龄即买断职工身份和养老保险关系的钱,是养命钱。既不是银行存款也不是借款更不是投资什么项目。其造成的损失可以用利息作为补偿???明明收回了买断职工身份和养老保险关系的钱,却仅仅给予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却以种种借口,不予恢复职工身份,甚至不按国家政策规定给下岗职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收回的钱用于什么是收钱者的事,关键是收的是什么钱的问题。天台县政府发布天政办发(2001)176号文件白纸黑字明文写着“1、职工必须将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以及按一年期银行储蓄利率复息计息,上交到县社保机构后,而现在天台县政府把如此重大错误说成收回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后,没有及时发给职工经济补偿金”“在工作上有欠缺”。“为弥补这一缺憾”,2011年发给职工经济补偿金按1998年的标准?用利息来补偿?这有法可依吗?于情于理说得过去吗?我
们坚决不能接受。
《答复》四、目前没有办理接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职工如何办理接续问题

答:县里已在天政办函(2010)83号文件里明确。对当时未考虑的人员也明确按有关规定予以接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职工答辩四:当初签订的“买断工龄”明显是违反政策的,应依法纠错。
15#
 楼主| 发表于 2011-2-18 10:49:43 | 只看该作者
天台丝织厂“买断工龄”职工全额上交安置费登记表



性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96年底工龄年
领 取
安 置费
领 取一次性
养老金
已上缴安 置费 加 利



退

至今工 龄
(年)



陈江明

62.7
80.10
16.25
8125
5850
15029

30.25

金丽丽

61.2
83.1
14
7000
5040
13750

28


陈兵涛

63.3
80.10
16.25
8125
5850
15160

30.25

陈达栋

59.12
75.12
21.08
10540
7588.
20173

35.08


沈美菊

58.2
75.12
21.08
10540
7588.
20090
2008.2
35.08

丁永苗

43.10
65.3
31.83
15915
11458.
31330
2002.7
退休

马金香

59.1
75.7
21.5
10750
7740
20609
2009.1
退休

杨碧英

64.7
81.4
15.75
7875
5670
14641

29.75

齐锦飞

61.6
78.1
19
9500
6840
18014
2006.6
退休

范桂秀

63.8
81.4
15.75
7875
5670
14641

29.75

孙碧华

63.12
81.4
15.75
7875
5670
15679

29.75

陈立苗

45.8
65.3
31.83
15915
11458.
31330
2005.8
退休

陈立民

64.1
80.12
16.08
8040
5788.8
14984

30.08

陈建长

63.11
80.10
16.25
8125
5850
15029

30.25

吕梅春

65.6
81.9
15.33
7665
5518.8
14205

29.33

陈锦绣

64.3
80.12
16.08
8040
5788.8
14984

30.08


虞桂明

64.3
81.8
15.42
7710
5551.2
14299

29.42

江荣林

57.12
75.6
21.58
10790
7768.8
20592

35.58

泮善秋

58.9
75.7
21.5
10750
7740
20609
2008.9
退休


应红梅

62.6
79.6
17.58
8790
6328.8
16541

31.58


孙丽娅

59.1
78.1
19
9500
6840
18014
2009.2
退休

赵文静

62.6
78.1
19
9500
6840
18014

33


王灵飞

59.4
75.7
21.5
10750
7740
20609
2009.5
退休

余妙芝

62.12
81.4
15.75
7875
5670
14541

29.75


范孝品

47.10
71.1
26
13000
9360
25279
2004.7
退休

张仁培


75.12
21.08
10540
7588.8
20172

35.08

王典汀

57.8
75.7
21.5
10750
7740
20581

35.5





64.3
80.12
16 .08

8040

5788.8
15160

30.08

孙尚柱

44.12
70.5
26.67
13335
9601.2
28000
2007
退休


陈锦珠

64.7
81.9
15.33
7665
5518.8
14146

29.33

汪丽萍

64.12
81.4
15.75
7878
5870
14861

29.75

丁亚平

62.6
80.10
16.25
8125
5850
15160

30.25

徐永生

65.6
80.9
15.33
7665
7665
15176

29.33


范碧进

58.3
75.11
21.17
10585
7621.2
20258
2008.8
退休

袁祥飞

56.11
80.12
16.08
8040
5788.8
15022

30.08




64.4
80.1
16.25
8125
5850
15094

30.25
泮圣美

64.4
80.1
16.25
8125
5850
13925


已安排工作

已安排工作

16#
 楼主| 发表于 2011-2-18 10:52:27 | 只看该作者
天台丝织厂“买断工龄”职工全额上交安置费登记表



性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96年底工龄年
领 取
安 置费
领 取一次性
养老金
已上缴安 置费 加 利

何年
退休
至今工 龄
(年)


周慧珠

59.11
78.1
19
9500
6840
16340


已安排工作
吴华南


75.12
21.08
10540
7588.8
未领取

35.08
陈长满

58.6
78.11
18.17
9085
6541.2


32.17
蒋亨松

59.4
77.1
20.1
10000
7209


34.1
陈志春

62.6
82.6
14.4
7290
5248.8


28.4

倪勤华

63.8
80.10
16.25
8125
16361.8


30.25

许国杰

60.12
80.12
16.08
8040
5788.8


30.08











范尚兵

44.12
65.3
31.83
15915
11458.8


已故
17#
发表于 2011-2-18 11:10:00 | 只看该作者
天台的黑人真当我啊!!!!!
18#
 楼主| 发表于 2011-2-18 12:06:49 | 只看该作者
我为不幸的人祈祷,祝愿他们得到上天的垂怜!同时,希望恶人良心发现,帮助而不是掠夺弱者。更希望政府以悲悯之心,关心弱者,为他们建立起温暖的保障体系,让这片多灾多难的土地上的人民能够安享幸福。——寒冰(暖之)
19#
发表于 2011-2-18 16:57:33 | 只看该作者
20#
发表于 2011-2-18 17:42:3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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