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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木木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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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问一下-天台遗体捐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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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0-12-16 13:56:46 | 只看该作者
(2002年9月29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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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0-12-16 13:57:01 | 只看该作者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遗体捐献工作,发展医学科学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遗体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者角膜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遗体捐献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 遗体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捐献的遗体应当无偿用于医学教学、医学科研以及临床解剖和角膜移植。
  第五条 捐献人捐献遗体的意愿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遗体捐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和县(市)、区红十字会承担遗体捐献的日常工作。
  公安、民政、司法、财政、教育、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遗体捐献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配合开展遗体捐献工作的公益性宣传。
  第七条 接受遗体捐献的单位(以下简称接受单位),应当是有开展医学科研、教学业务能力的医学大专院校、医学科研单位和医疗机构,并有专门从事遗体接受工作的机构、人员和与开展遗体接受工作相适应的设施。
  第八条 接受单位应当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取得开展遗体捐献接受工作的资格,并受市红十字会委托后,方能开展遗体捐献接受工作。
  第九条 市和县(市)、区红十字会以及接受单位是遗体捐献的登记机构(以下统称登记机构)。
  市红十字会应当向社会公布各登记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和工作时间。
  第十条 捐献人捐献遗体应当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捐献人可以自己到登记机构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或者要求登记机构上门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
  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后,捐献人可以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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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0-12-16 13:57:13 | 只看该作者
 第十一条 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时应当填写遗体捐献登记表。遗体捐献登记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捐献遗体全部或者角膜及其用途;
  (二)遗体捐献执行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及同意执行的意见;
  (三)遗体捐献的接受单位;
  (四)遗体利用后的火化及处理。
  捐献人可以在遗体捐献登记表上注明遗体捐献保密的要求,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登记机构应当告知捐献人和执行人有关遗体捐献的程序与事项,指导填写表格,并颁发捐献卡和纪念证。
  遗体捐献登记表、捐献卡和纪念证,由市红十字会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遗体捐献的执行人由捐献人的近亲属担任,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愿担任执行人的,也可以由在工作上、生活上有密切关系的其他自然人或者捐献人生前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担任执行人。
  第十三条 捐献人死亡后,执行人应当及时通知相应的接受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执行人因丧失行为能力等原因不能执行的,捐献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通知相应的接受单位。
  第十四条 接受单位收到接受遗体的通知后,应当依据捐献人的捐献卡以及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时接受遗体,并出具接受遗体的证明。捐献人生前所在单位凭接受遗体证明发放丧葬费用。
  接受单位在接受遗体过程中发现有国家规定不宜接受的情形的,应当向执行人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 接受单位利用捐献的遗体,应当严格依照捐献人的生前意愿,遵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
  接受单位必须保管好捐献的遗体。利用完毕的遗体,由接受单位负责送殡仪馆火化,其费用由接受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接受单位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完整记录遗体的利用情况。捐献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执行人有权查询遗体的利用情况,接受单位应当答复。
  第十七条 从事遗体捐献登记、接受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有关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文明服务。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经市红十字会委托,以红十字会名义开展遗体捐献接受工作的,由市红十字会责令其改正;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开展遗体捐献接受工作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接受单位不按规定接受遗体的,由市红十字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委托、责令其停止使用红十字标志。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接受单位改变遗体用途或进行有偿利用遗体活动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开展遗体捐献接受工作的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从事遗体捐献登记、接受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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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0-12-16 13:57:56 | 只看该作者
宁波为遗体捐献者设立纪念陵园
中广网    08-03-21 12:20          [打印本页] [字号 大 中 小] [关闭]
     中广网宁波3月21日消息(记者焦健 曹美丽 焦平平)他们走了,但他们的精神永存。今后,缅怀和纪念这些遗体捐献者将有专门的场所—宁波市在镇海区大同公墓五墓区内建起全省首个遗体捐献者纪念陵园,方便后人纪念。陵园将于3月28日向公众开放。这是记者昨天从宁波市红十字会获悉的。
  2003年1月1日, 《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正式实施,社会各界积极响应。宁波市及各县(市)区红十字会遗体捐献接受单位等13家机构开展遗体捐献登记工作,共有168名志愿者办理了相关手续,20名志愿者实现了捐献。其中,8人捐献了眼角膜,移植7例,使14名患者重见了光明;12人捐献了遗体。条例的实施满足了部分宁波市民迫切要求捐献遗体的愿望。同时,也倡导了崭新的生活理念,树立了时代新风尚。

  为使志愿捐献者亲属、志愿者及社会公众有个缅怀、凭吊、追思场所,宁波市赴外地考察后,决定建立遗体捐献纪念陵园。陵园占地两亩,后面是郁郁葱葱的树林,前面是一块平地。陵园纪念碑两边铭刻角膜捐献者、遗体捐献者的姓名、生卒年限及留遗照。

  纪念陵园的建成将使市民铭记这生命的最后奉献,向世人传颂捐献者崇高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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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0-12-16 13:59:45 | 只看该作者
根据《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我市遗体捐献登记、接受机构公布情况印发给你们。

    附件:宁波市遗体捐献登记接受机构

                                       宁波市红十字会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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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0-12-16 14:00:08 | 只看该作者
宁波市遗体捐献登记接受机构

登记机构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海曙区红十字会
灵桥路229号(卫生局内)
315000
87192342

87192337

江东区红十字会
江东雷公巷113号(卫生局内)
315040
87725171

87730999

江北仑红十字会
新马路61弄8号楼102

(卫生局内)
315020
87665810

87668286

镇海区红十字会
镇海招宝山街道渔丰弄14号

(卫生局内)
315200
86270177

北仑区红十字会
北仑新矸街道星中路8号

(卫生局内)
315800
86870463

鄞州区红十字会
鄞州区宋诏桥甬兴西路88号

(卫生局内)
315192
88201480

余姚市红十字会
余姚阳明东路127号(卫生局内)
315400
62674129

慈溪市红十字会
慈溪市浒山街道南门大街3号

(红十字医院)
315300
63812910

宁海县红十字会
宁海天广路12号(卫生局内)
315600
65578738

象山县红十字会
象山丹城塔山路39号(卫生局内)
315700
65763617

奉化市红十字会
奉化锦屏街道南山路33号
315500
  
宁波市十字江东眼科医院遗体接受站
江东区镇安街23号
315040
87741727

87330773-8004

宁波市红十字宁波天一职业技术学遗体接受站
宁波高教园区(鄞州)钱湖南路
315104
88126094

81183144


宁波市红十字会联系电话:     87363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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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0-12-16 14:00:28 | 只看该作者
宁波的很清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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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0-12-16 17:20:54 | 只看该作者
恩 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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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0-12-16 17:32:12 | 只看该作者
你、你、你……,
你知道了要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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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0 22: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水水 的帖子


    谢谢您,我的思想可能还没那么想得开 呵呵,是我婶婶,她比较想得开,我问了一圈,最后问到浙大那个机构,感觉太不热情了 心都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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