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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寻找韩国商标事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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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11-28 15:21: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因公司业务需要
需要在韩国提起一项商标异议
特寻找韩国商标律师
谢谢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08-11-30 16:53:35 | 只看该作者
没人理偶啊!
板凳
发表于 2008-12-2 22:20:14 | 只看该作者
这里没有韩国人
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08-12-3 08:40:46 | 只看该作者
一、韩国商标制度及保护 (2007-04-20 14:31:23)
标签:科学 文化   分类:知识产权

1、概要:
韩国商标法于1949年11月28号颁布,历经十几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于2002年12月11日完成。韩国商标法属于大陆法系,采用的是注册基于申请在先的原则。韩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并且是trips和《马德里议定书》缔约国。

2、申请人资格:

在韩国使用或打算使用商标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注册申请;在韩国没有住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公司,只要其所属国与韩国签订有协议、条约或与韩国同属有关公约的缔约国,都可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的最早申请人有权获得注册。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而且各个申请人无法协议或达成一致,由知识产权局抽签决定商标注册申请人。

3、商标的申请注册:

韩国知识产权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的官方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是指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商标图样、委托书等文件进行的合法性审查;符合规定的,将授予申请日和申请号。实质审查是指对商标本身的显著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与在先权利存在冲突方面进行审查。经过实质审查后,知识产权局会对他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发布准予公告通知书;获准公告的商标会刊登在官方的《商标公告》上,公告期为30天,在此期间如果没有人提出异议,该商标将获得注册。届时商标注册人在交纳注册费后会获得商标注册证。

4、商标的驳回:

知识产权局的商标审查官在发现任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或者指定商品需要修改的,或者发现与在先申请注册商标近似的,将发出驳回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驳回通知日起两个月内书面答复知识产权局;有特殊情况或理由的,可以延期一个月。无故逾期答复或者拒绝答复知识产权局驳回通知书的视为放弃商标申请。

对于知识产权局的驳回通知书,申请人可先以书面答复的形式据理力争,或者同意官方的审查意见,如按官方的要求进行商品删除或修订;或就商标近似问题进行争辩,争取说服官方接受商标注册申请。

通过书面争辩无法通过的官方驳回,申请人不服的,可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韩国知识产权审判委员会申请复审。

对韩国知识产权审判委员会复审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专利法院提起诉讼;对专利法院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向韩国最高法院提起诉讼。

5、商标注册的有效期和延展:

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10年。商标注册连续3年不使用,则有可能被撤销。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但要支付额外费用。宽限期满未能提出申请的,注册商标将失效,并被依法注销。对于依法必须指定代理人的外国申请人,所需文件主要是委托书,简单签署即可。

知识产权局对商标续展只进行形式审查,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

自商标失效日起6个月内,原商标注册人再次申请注册该商标的,将享有优先获得该商标注册的权利。

6、商标的异议:

提交商标异议的期限为30天,不能延期。异议的证据和理由可以在异议期满后30天提交。知识产权局在收到商标异议申请书后,将异议书副本送达申请人,给予申请人提交答辩的机会。在异议期经过以后,知识产权局会做出异议裁决。异议人未能在规定期限提交证据和理由的,审查官会依法驳回异议。异议人在知识产权局驳回异议申请后不能上诉,但可以在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该商标无效。

裁定商标异议成立,被异议人可以向韩国知识产权审判委员会提起复审。对复审不满,可以向专利法院提起诉讼。对专利法院判决不服的,还可以上诉至韩国最高法院。

7、注册商标的撤销:

任何利害关系人或韩国知识产权局都可以向韩国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申请应当在商标注册日或续展日起5年以内向知识产权局提出。在注册商标失效后,如有必要提起涉及该注册商标的法律诉讼(比如损害赔偿),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也可提出。注册商标被裁定无效后,其效力视为自始不存在。

在下列情况下:

注册人或被许可使用人故意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且使用在相似商品上,造成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的,或者在商品质量上对消费者有误导作用的。

撤销申请提交日前,注册商标已经连续3年没有注册使用的,且无任何法定理由。

若在商标申请注册日前1年内商标真正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在韩国取得商标注册,且未满5年的。

当商标注册转让时,在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未一并转让的。

当与争议商标近似的商标转让给他人后,商标注册人为了进行不正当竞争,将争议商标使用在转让商标的类似商品上,,因此造成商品来源混淆和误认。

对韩国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日起30天内向专利法院提起诉讼;对专利法院的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两星期内向韩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当韩国知识产权局或法院作出裁决或判决后,当事人发现新情况或新理由后可以在裁定/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要求再审。

8、商标的使用:

注册商标如果在他人提交撤销申请前,已经连续3年未在韩国或与韩国有关的国际贸易中使用,则可能被撤销。

在撤销申请中,争议商标申请人负有商标已使用的举证责任。注册的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视为商标权人对商标的有效使用。

以韩语或外国语所体现的商标使用证据均可在司法实践中被采信。

9、注册商标所有人名称、地址变更,商标许可使用和转让:

当注册商标所有人名称/地址发生变化时,应向韩国知识产权局提交变更申请。所需文件为申请人所在地官方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或经公证的变更证明复印件。

许可使用的商标应当是注册商标。许可可分为普通和独占两种。当同意独占许可时,商标注册人可以在许可协议中通过适当条款保留普通许可的权利。经过商标注册人的同意,被许可使用人可以再许可,从属的许可为普通许可。独占和普通的被许可使用人不可将许可权利转让或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在许可中设定担保物权。许可的范围可以是韩国部分地区或全境。

商标转让可以带信誉或者不带信誉转让。未经备案,商标转让无效。申请中的商标可以转让。只涉及部分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转让是允许的,但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必须一并转让。一件注册商标可以就各个商品或服务转让给多个受让人,只要每个受让人之间的商品是非类似商品或服务。

法律允许商标作为债务抵押担保。商标抵押合同可以向韩国知识产权局申请登记备案。

10、海关备案:

商标注册人可以在海关申请其注册商标的备案。当发现涉嫌商标侵权的商品进出口时,海关将通知被侵权的商标注册人。当接到海关通知后,商标注册人在缴纳保证金后,可要求海关将涉嫌侵权的产品扣押。在要求海关扣押侵权商品之日起10日内,商标注册人必须向民事法院提起诉讼。

11、注册商标的保护: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侵犯商标权:

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为了让他人使用或意图让他人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运输、销售、伪造仿造或者拥有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运输、销售、生产或拥有伪造、仿造工具,并意图伪造或仿造,或让他人伪造或仿造他人注册商标。

以运送为目的,运送或拥有与他人注册商标指定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却带有第三方商标或近似的商标。

商标侵权依法被视为一种故意行为。商标侵权构成犯罪的,不经告诉就可以提起刑事诉讼。为了制止商标侵权或并弥补损失,权利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救济手段:

向民事法院起诉,以获得临时或永久禁令,,并要求赔偿金。

起诉侵权人,并要求其对侵权行为进行补偿。

要求法院勒令侵权人采取必要措施恢复因侵权导致的任何信用损失。

侵权构成犯罪的,向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的,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5#
 楼主| 发表于 2008-12-3 09:19:38 | 只看该作者
韩国专利制度及保护 (2007-04-20 14:34:02)
标签:科学 文化   分类:知识产权

  
1、韩国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法最新修订内容如下:



(1)新颖性规定
    2006年10月1日以后提申之所有发明专利申请案,不论是在韩国境内或境外,凡在申请前已被公开或使用之发明,即丧失其新颖性。
    发明在申请前以任何形式公开,只要在公开日起六个月内向韩国专利局提出申请者,则不会丧失其新颖性。然而,倘若该发明是在韩国境内或韩国以外之国家申请专利之早期公开或核准公告者,由于申请人可以主张优先权日之方式,故此类型之公开并不适用于上述六个月新颖性优惠期之规定。
    (2)废除双重申请制,采用改请制
   提出新型专利申请必须先经过实体审查。在不超过原新型专利申请案之范围内,申请人可改请其原新型专利申请案为发明专利申请(但若实用新型申请自第一次核驳日起超过30天后则不能进行改请)。
  改请后之发明专利案之申请日可保留原新型专利案之申请日,而在改请成发明案确认的同时,原新型专利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3)提专利无效请求
  自发证公告日起算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对该专利案提起无效请求,然超过上述时机者,则只有利害关系第三人,或审查委员依职权,对专利案提起无效请求。此项经修订之法规适用于2006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功之所有发明专利。
    (4)国际申请案进入国家阶段之期限
  现行发明专利法中有关PCT国际申请案进入韩国国内阶段之期限,为自最早之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算,从原先的30个月延长为31个月。

(5)实施周休二日制
    任何由法律或审查员限定的最终期限,落到周六时,则在下一个工作日(周一)被视为过期。此修正对于韩国的商标与设计实务也适用。

(6)国家阶段申请的权利

要求现在可以在PCT进入国家阶段的同一天提出审查请求时进行修改。在之前的法律规定中,只有在进入国家阶段后才可以修改。



2、专利权恢复制度

韩国专利制度中存在专利权恢复制度,根据该制度,如果专利权由于其持有人未缴费而终止,则专利权持有人可在缴费期限届满之后3个月内或在附加缴费期内恢复其专利权,但此时所需支付的费用是常规费用的三倍。而在此前,韩国一直施行的制度是,如果专利权持有人在缴费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不缴纳专利费,专利权将自动终止,且无法恢复。美国和德国允许专利权持有人在专利缴费期限届满后1或2年内通过缴费恢复权利。英国专利权持有人则可在专利付费期限届满后19个月内恢复其权利。

KIPO 指出,采取此项制度的原因,是考虑到专利权持有人常常因为一些简单错误而耽误缴费导致专利失效,如误算专利权有效期限。为避免好制度被引向坏的运作方式,KIPO规定必须引入在专利权终止后三个月内进行权利恢复的措施。



3、韩国专利权持有人可不经审查获得马来西亚和新加坡专利权

韩国专利权持有人只需向马来西亚专利局呈示韩国专利授权证书,即可不经审查获得马来西亚专利权,同样,2005年2月根据韩国和新加坡之间最新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如果一件专利申请分别向KIPO和IPOS(新加坡知识产权局)提出,在韩国获得专利权者均可不经IPOS审查而直接获得其授予的新加坡专利权。

自由贸易协定允许韩国对来自新加坡的PCT国际申请进行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由于新加坡是东南亚国家联盟的主要国家之一,该协议还将有助于韩国专利持有人不经审查获得其它东南亚国家的专利权。



4、韩国专利审批流程

专利申请人提出申请,首先进入形式审查,通过后自申请日起18个月内或根据申请人要求18个月内进行公开;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5年内,实用新型自申请日起3年内,根据申请人的专利申请审查请求,商标局进行实质审查,通过则授予专利权并交纳专利授权费。

  从上述审批流程可以看到一个专利申请在韩国知识产权局递交后,经过一系列步骤,授予专利权。韩国专利制度的特点为:先申请制、出版公开文献、提出实审请求、授权后异议制。

  

5、韩国外观设计的保护体系

目前,韩国外观设计保护体系正处于从实质审查制(SES)向非实质审查制(NSES)过渡阶段。为了满足申请人要求加快外观设计注册流程的请求,韩国国民议会修改了《外观设计条例》。在非实质审查制中,一个申请可以在申请日起2~3个月内得到注册登记,且还可以享受诸如:多项申请等新的申请程序待遇,并且为了使申请人尽早获得专利权,采取先授权后异议制。

虽然在非实质审查制中,申请不经过实质审查,但是对外观设计申请注册的要求及专利权的效力与在实质审查制中是一样的,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将在授权后异议程序或诉讼程序中被无效。目前非实审制还处于一种试行阶段,申请范围小(如纺织品,衣服等)。如果试行成功,韩国工业产权局将逐渐扩大申请范围。



6、韩国专利无效及维权程序

不服韩国知识产权局复审部门有关专利授权、无效的行政决定,受理上诉的法院并非韩国行政法院,而是韩国的专利法院。韩国专利法院审理不服知识产权局决定的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上诉案件。

韩国专利法院的诉讼,在确定原告、被告方面采用的是日本、美国的方法,即分为双方案件和单方案件。在审理当中,有当事人的,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没有当事人的,以知识产权局局长为被告。这种做法与韩国的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诉讼,采取了完全不同的原则。

对知识产权裁判所决定进行审查的范围,取决于当事人诉讼关系。在以韩国知识产权局为被告的案件,按照行政诉讼法进行,不允许提交新证据。在这类案件中,知识产权法院是“一审”。在当事人为原、被告的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审理,允许提交新证据。在这类案件中,知识产权裁判所的决定可以称为“一审”,知识产权法院是“二审”。

由争议委员会和争议上诉委员会组成的知识产权裁判所,作为专利法院的前置审级。韩国专利法院的法官认为,形式上,知识产权裁判所所作的决定,是行政决定。而知识产权法院是司法审查的一审。但从实际上,知识产权裁判所所作的决定可以称为一审,知识产权法院是二审,而最高法院是三审。

知识产权裁判所审理案件,职权全面审查。不但审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证据,而且当事人没有讨论的问题,也要审查,审查和依职权检索证据,也不需要通知当事人。

韩国专利法院对于知识产权裁判所的决定,只能维持或者撤销,而不能改判。

专利法院不管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侵权案件由韩国各地区法院管辖,专利法院也不受理专利侵权案件的上诉案件,这些上诉案件由各地区法院的上级高等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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