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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正毅借壳案大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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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2 08:25: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周正毅借壳案大结局 《财经》驻香港实习记者 王端  总第220期 出版日期:2008-09-15  共有11条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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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正毅借壳建联通案的审判表明,尽管有经验丰富的律师、财务顾问通同作弊,只要监管部门和司法机构严格执法、认真取证,以身试法者终究难逃劫难

  一场精心策划的借壳上市、套取资金案,尽管有律师、金融中介的通力配合,在香港司法机关的严密调查下终于真相大白,相关涉案人员日前均被绳之以法。
  六年前协助“上海首富”周正毅在香港资本市场“运作”的一批银行、财务、法律高层专业人士,如今为当初有违职业操守的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经过漫长的百天审讯,9月5日,香港区域法院宣读了对于周正毅涉嫌串谋上海地产财务总监、中银集团高层及知名律师买壳诈骗案的裁决结果。六名被告分别被判以12个月至33个月不等的**。
  涉案的六名被告,分别为上海地产前财务总监Habibullah Abdul Rahman(44岁),中银集团旗下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下称中银国际)前董事总经理吴思炜(45岁)及前副总裁林丽珠(42岁),有“中银御用律师”之称的顾恺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顾恺仁(55岁)及范楚文(43岁),顾恺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的近律师行合伙人黎寿昌(47岁)。
  此外,上海地产及上海商贸前董事、周正毅秘书龚倍颖(33岁)于案件开审前,已承认两项串谋诈骗罪,并转为控方污点证人,指证六名同党。
  判决书显示,Habibullah Abdul Rahman、吴思炜、林丽珠、范楚文及黎寿昌被认定串谋诈骗香港证监会、香港联合交易所,以及香港上市公司建联通有限公司(2002年8月改名上海地产,已于2005年10月摘牌,下称建联通)的股东罪名成立。
  范楚文、黎寿昌及顾恺仁亦被裁定另一项相类的串谋诈骗罪名成立。范楚文及顾恺仁另被裁定一项对公司董事做出虚假陈述罪名成立。
  在此之前,法官曾用三天时间,宣读长达300页、总共9万字的判词。法官麦健涛在庭上怒斥始作俑者周正毅为骗徒,将自己塑造成为有权势的沪上富贾,以实践其诈骗计划。
  “借壳上市”,是近年来内地与香港证券市场较易引发证券案件的一种操作手法,无论是套取上市公司资金,还是内幕交易,往往假借较易规避监管的借壳形式完成。
  周正毅借壳建联通案的审判表明,尽管有经验丰富的律师、财务顾问通同作弊,只要监管部门和司法机构严格执法、认真取证,以身试法者终究难逃劫难。

借壳上市  套利还贷
  2002年,踌躇满志的周正毅来到香港,力图实现其酝酿多时的资本运作计划。他力图将名下几笔位于上海的物业资产在香港上市,但若按这几笔物业资产的规模,直接来香港上市很可能会因达不到IPO的条件而受阻。于是他寻求借壳上市,并将资本收购目标锁定在香港上市公司建联通身上。
  建联通最初从事地产业务,之后于2000年网络股热潮期转做互联网及高科技无线通讯业业务,一直未见起色。不过由于转型前将包括知名的香港中环中心在内的地产业务出售,获得丰沛的现金流。截至2001年6月,公司资产净值约24亿港元,其中现金高达22亿港元。
  建联通充足的现金以及地产生意的背景令周正毅很感兴趣。周意图利用名下的Global Town公司(于英属处女岛注册,周正毅是该公司惟一董事及股东,后改名新农凯环球投资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香港)申请21.5亿港元的贷款;然后利用贷款收购并控制上市公司建联通,再利用建联通的丰沛资金,购买自己在上海的物业资产,由此将上海物业资产置换到建联通中;最后,利用名下沪上物业套现的现金,偿还中银香港借给Global Town的贷款。
  但按照收购计划,周正毅一旦以Global Town成功收购建联通,将会成为对建联通持股58%的绝对控股股东,而建联通打算购买的又是周正毅名下的上海物业,因此涉及关联交易。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关联交易须予披露,并须取得独立股东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批淮方可作实。如此一来,若周正毅公布他的后续收购及套利还款计划,就必须放弃投票权。建联通有的小股东可能投否决票,最终可能令计划难以实行。
  令周正毅等人忧虑的还有,若他们公布计划,香港监管机构可能会进一步追问和调查有关还款方式以及资产注入方式等问题,这些质询无疑将延迟其收购计划的展开。
  另一方面,香港相关上市规则指出,如果一家公司收购单一或者一系列资产累计起来的“重要资产”,譬如收购资产超过原有净资产的50%,就可能被认定是“借壳上市”(backdoor listing)。这种情形下,如果收购后原上市公司的业务发生大转变,香港联交所拥有酌情处理权,可能要求该公司退市,比照新公司重新申请IPO上市。
  此外,内地从事证券业务多年的律师赵博嘉向《财经》记者分析指出,令周正毅顾虑的可能还与当年内地规范“小红筹”上市有关。赵博嘉指出,内地民营企业赴港上市无非通过两种途径:其一就是以内地公司直接到香港上市,即H股上市;另一途径,就是“借道”海外注册的公司,将内地的资产注入,即小红筹模式,这也是内地民营资本常走的途径。
  2000年6月以前,对于H股上市,中国证监会一直监管很严格,但对于小红筹模式则没有太多监管。
  2000年6月,中国证监会曾颁布《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与上市,在实际审核过程中,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法律无异议函,否则,境外交易所将不予受理申请。
  该通知于2003年3月废止,但周正毅等人涉案的时间恰好在此条约实施的期限中。因此,如果提前公布收购计划,则要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查,周正毅的借壳上市计划无非会增加很多不确定性,以及花费较多的成本。
  2002年3月至6月间,周正毅与龚倍颖找来Abdul Rahman、吴思炜、林丽珠、范楚文及黎寿昌等人一同商量“变通”方法,希望对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以及小股东隐瞒收购后注入上海物业及套利还款的计划。
  案发时,的近律师行和顾恺仁律师行,分别是Global Town及中银香港的法律顾问,中银国际则为Global Town的财务顾问。
  法官指出,多名被告在2002年5月及6月,就收购建联通发表的联合公告、收购建议和回应的综合文件上做出虚假陈述,以隐瞒上述计划。
  控罪显示,2002年5月3日,Global Town与建联通联合发表的公告中指出, Global Town收购建联通,“买方并没有资产注入的具体计划(no specific plan)”。
  时隔一个月,2002年6月22日,中银国际做出的有关Global Town收购建联通的收购建议和回应文件中称,中银香港发放贷款是基于Global Town的业务背景。但后经法院调查,Global Town实际上并没有特别良好的业务纪录。
  上述文件隐瞒了中银香港真实的贷款动机,即基于周正毅所允诺的“套利还款”条约。
  更为严重的是,为了防止“套利还款”计划曝光,上述文件还虚假地对Global Town的还贷过程做出“否定声明”,指Global Town任何债务的“利息支出及偿还或担保并非在很大程度上视乎建联通的业务而定”。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08-9-22 08:25:45 | 只看该作者
设执委会  操控资金
  在各方专业人士“协作”下,Global Town顺利完成收购建联通。但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此前中银香港在同意贷款给Global Town之时,为保证顺利还款,要求收购完成后,建联通须修改公司组织章程,成立执行委员会,以便更好地控制公司现金,确保还款给中银香港。
  法官指出,在成立执行委员会过程中,三名律师——范楚文、黎寿昌及顾恺仁被认定犯有串谋诈骗罪。
  为履行先前与中银香港的合约,2002年7月,周正毅及龚倍颖串谋范楚文、黎寿昌及顾恺仁在一封公告和给股东的一封通函中强调,建联通拟成立执行委员会,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公司资产”。两份文件都对“方便运作资金偿还贷款”的真实目的避而不谈。
  一份建联通于2002年7月16日发布的公告显示,“股东务请注意,本公司现时持有大量现金及多项无线业务之投资。为便于管理本公司资产并迅速做出决定,尤其是有关任何出售或收购(包括订立任何合营安排)及本公司任何借贷或产权负担之决定时,董事认为成立执行委员会管理及调控上述事宜乃符合本公司利益之做法。”
  公告并表示,执行委员会将最多由五人组成,成员由董事会任命,而执行委员会的大多数须由董事组成。
  上述虚假的陈述,令建联通当年8月13日举行的特别股东大会顺利通过了成立执行委员会的决议;也令香港联合交易所与香港证监会被蒙蔽,未能执行上市守则及收购守则中的有关职责。
  此外,身为上海地产董事的顾恺仁、范楚文及龚倍颖,在上海地产截至2003年6月30日止的年度报告上,发表虚假及误导的书面陈述。因此三人均被法院认定一项对公司董事做出虚假陈述罪名成立。
  在成立执行委员会后,周正毅开始履行他先前对中银香港的承诺,注入自己在上海的物业,然后套利还贷。在判决书中,法官主要提及两笔周正毅后来注入的上海物业,其一为上海逸和龙柏饭店;其二为虹桥吴中路的一幅土地。
  《财经》记者从2003年3月24日上海地产发布的截至2002年12月31日止的中期业绩中查悉,2003年2月,上海地产收购虹桥吴中路的一幅土地,作价3.3亿港元。该地地盘面积96317平方米,地积比率1.1倍,预计楼宇建成后,可提供楼面总面积可达105950平方米,作高级住宅及商业用途。
  2003年3月,上海地产完成对上海逸和龙柏饭店的收购,作价逾3.7亿港元。资料显示,酒店位于上海虹桥区,由六座建筑物组成,其中主建筑高11层,拥有超过380间客房。
  虽然顾恺仁、范楚文及龚倍颖知悉周正毅控制上海地产的多项物业,而出售该等物业后所获的款项亦会用作偿还贷款,但他们却赞同在截至2003年6月30日止的年度报告中称,周正毅与上海地产并“没有就公司签订的重大合约中有重大的权益”。实际上即隐瞒了关联交易。

香港金融界震惊
  2003年6月,因受内地调查周正毅事件影响,上海地产在香港停牌。由于此前周正毅向中银香港的贷款无法偿还,周正毅在上海地产75%的股权被抵押给中银香港。之后,安永会计师事务所获香港高等法院委任接管上海地产。
  为解决种种纠纷,上海地产于2005年7月与债权人等各方达成清盘协议。经过清盘程序后,上海地产已没有足够的业务或资产支持其股票继续上市,不再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因此,于2005年10月10日被迫宣布退市。
  2006年10月,香港廉政公署就此案起诉上述七名人士,并通缉周正毅归案。但由于周正毅身处内地,香港与内地并无引渡条例,故周正毅如今仍在香港廉政公署的通缉名单上。
  上海地产借壳诈骗案于2008年1月起聆讯,共有29名控方证人,逾千份文件证供呈堂。
  9月5日,法官在宣判时指斥,涉案的诈骗计划令投资者和股票市场陷入危机,“为维护香港金融体系的稳健和良好信誉,以及向外界传达社会绝不容忍专业人士不诚实行为的信息,必须严惩警示”。
  法官最后宣判,Habibullah Abdul  Rahman**一年。吴思炜和林丽珠同被判囚21个月。范楚文被判**33个月。顾恺仁和黎寿昌则分别被判两年和30个月。此外,龚倍颖由于案件开审前,转当控方污点证人,被判**18个月。
  判刑结果一出,悲喜两重天。龚倍颖由于因此案被押至今逾16个月,预计稍后就可出狱,不禁欣喜万分,向旁听的亲友笑道:“我可以走啦!”而坐在其旁边的其他被告则黯然神伤。
  该案的肇始者、原农凯集团董事长周正毅,目前正在上海服刑。去年底,他因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挪用资金罪,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有期徒刑16年。此前他曾因犯其他罪行而服刑3年。
  庭审结束后,顾恺仁的代表律师对裁决表示诧异及失望,表示一定会提出上诉。范楚文和黎寿昌的律师表示很可能上诉。但截至9月12日,《财经》记者从法院并未查询到相关上诉申请。
  多名律师向《财经》记者表示,对于案件及判决结果,他们感到“震惊”。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香港律师说:“律所合伙人也会做出这类欺诈之事,令人不可思议。”
  黎寿昌的代表律师早前在法庭上求情时指出,黎寿昌罪成后,已辞退的近律师行合伙人之职,他的执业律师资格也将被撤销;黎寿昌因为此案一败涂地,半生建立的事业尽毁。一位曾在的近工作过的律师表示,他个人觉得黎寿昌很“冤枉”。
  一位曾在中银国际与吴思炜一起供职的人士也对《财经》记者表示,他对吴思炜的涉案讶异不已。在其印象中,吴思炜不仅外表靓丽,“人也很和善,非常谦逊”。
  香港一名投行人士亦表示,被告中的两位金融高管经过近半生的努力,做到目前令人仰慕的职位,如今却被判刑不免感到惋惜,她们“失去了声誉,也失去了自由”。
  法官在庭上指出,“部分被告在案件中没有实际获得利益,他们在事前虽然了解计划,任事态发展,当想脱身的时候,已经为时已晚。”
  此次呈堂证供的文件,不少是律师与财务顾问在商讨收购期间的开会笔记及电子邮件。文件显示,这些专业人士早已知道周正毅的注资及还款计划,因而合谋欺骗已是不争的事实。一位香港财务顾问就公开表示,因为此案件现在变得谨慎很多。她甚至表示,以后开会或见客户时不会做笔记,以防日后客户反目,自己被牵连。
  至于法官所提及的部分被告在案件中没有实际获得利益,多位律师表示,实际利益真的很难界定。有律师向《财经》记者表示,该案事发于2002年,当时香港经济环境恶劣,股市不振,加上内地推出政策规范内地资产境外上市,令不少投行或律师楼生意惨淡,因此在这个时候,“有单较大的生意已经很不错了”。

金融犯罪 判刑变重
  该案判刑最重的为范楚文,入监33个月,在香港的类似案例中算是量刑较重的一宗。对此,前香港证监会企业融资部主管、现执业大律师李律仁向《财经》记者表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应给中国内地和其他国家作出榜样。这次涉案的投行及律师楼,在香港扮演着重要的金融中介角色,本来有责任向内地或外国投资者介绍并解释香港的金融规则,但却串谋欺诈。为维护香港金融业良好信誉,因此法官会从重量刑。
  李律仁称,近段时间香港金融犯罪的案例有所增加,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有变严变重的趋势。在香港的金融体系中,各个中介的角色都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如果上市公司出现问题,则保荐的投行、会计行、律师行等都难脱干系,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香港理工大学研究金融监管课题的讲师Daniel Lam对《财经》记者说,类似的专业人士案件俗称“白领犯罪”,在英国法律体系中,法官通常对此类犯罪会比较宽容,只判一年至两年的**,因为法官认为专业人士的“信用或声誉破产”往往比牢狱之灾对他们影响更大。但此案涉及金额巨大且又是商业诈骗,因此可能判得比较重。
  香港证监会向《财经》记者表示,具有威慑力的刑罚对遏制诈骗行为发生会起到一定作用,“监管机构将继续与司法部门合作,共同打击欺诈行为。”
  香港联合交易所则表示,此起案件只是个案,他们目前并不认为联交所在此过程中有任何的疏漏。如果法院通知联交所有责任,联交所将会调查处理。香港廉政公署事后不愿对案件作出任何评论。
Daniel Lam也表示,鉴于市场上总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士,监管机构可以做的就是着力调查和教育公众。
  如何加强专业人士的监管?李律仁指出,对于专业人士的监管一般都分为两方面,一是专业监管,二是刑事监管。以律师为例,在专业监管方面,香港设有律师公会,如果作出违反职业守则的事情,可能会面临撤销执照的风险;而在刑事监管方面,这些专业人士作为市民,如果违法犯罪,则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香港一位银行界人士建议,加大惩罚力度可能会减少金融人士的犯罪。他同时表示,此次案件在公司治理方面也引人思考,即如何联合小股东,对大股东加强监督和制约,以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将诈骗案件遏制在萌芽中。■

本刊特约记者王楠对此文亦有贡献
板凳
发表于 2009-5-20 14:24:55 | 只看该作者
头相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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