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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院庭长私下约见女当事人 被免职记大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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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9-10 21:59: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浙江省高院庭长私下约见女当事人 被免职记大过2008年09月10日09:14 [我来说两句(448)]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杭州9月9日电 记者陈东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从严治院来硬的动真的。记者今日获悉,民一庭原庭长赵某因触犯廉政建设“院规”,出现私下多次约见女当事人等违纪问题,受到免去庭长职务、行政记大过处分。
  为防止人情关系对司法工作产生不当影响,今年3月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订出台了《全省法院领导班子成员防止人情关系对司法工作不当影响的若干规定》,人称“约法十章”。


就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约法十章”明确规定:法官不得私下会见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以及涉案关系人。当事人等如坚持要求面谈反映问题的,会面必须在法院办公大楼接待室公开进行,必须两人参与接待,做好记录,事后制作成书面材料存入副卷。违反上述规定的,视程度轻重予以批评、诫勉谈话、通报直至纪律处分。
  这一新制度出台后,一场如何正确处理涉案反映中的人情关系,抵制人情案、关系案的大讨论在全省法院系统全面展开。正在此时,省高院接到多封举报信,反映赵某的违纪问题。经调查取证,院纪检监察部门查实了民一庭原庭长赵某在本庭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期间,私下与女当事人多次约会、未按规定上交所收银行卡等违纪问题。
  “约法十章”颁布实施后不久,第一个撞到“枪口”的竟然是省高院的中层干部。是网开一面从轻发落还是照章办事严格执纪呢?
  经过讨论,浙江高院党组取得共识:正人须先正己。赵某身为省高院法官,明知故犯,违反了“约法十章”,对这件事情的处理,同样得照章办事严格执纪,必须来硬的动真的,不怕得罪人,否则,今后还谈何令行禁止。根据赵某所犯错误的程度、性质,依照法官法、最高法院有关规定以及本院“约法十章”规定,浙江高院党组最终对其作出行政记大过处分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免去其庭长职务,并在全省法院院长会议上进行了公开通报。
  这一处理结果在全省法院系统产生很大反响。全省各级法院就法官队伍廉政建设纷纷制订新规定、采取新措施。最近,浙江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就此作出批示:我省各法院出台的廉洁司法的规定、禁令已经不少,现在的关键是看各位院长有没有严格执行制度,有没有对违反者进行严肃处理。“一打纲领”、“一打制度”不如一个动真格儿的行动。能否真正做到令行禁止,广大群众和正直清廉的法官正拭目以待。
  一堆制度不如一个行动
  刘国航
  浙江高院严肃处理本院一庭长的决定,在该省法院系统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浙江省委主要领导先后作出批示,称,“浙江高院党组这件事处理得好,从严治警必须动真的”;“切实抓好法官队伍自身建设”。
  这不是一个简单的行动,而是一个审判机关说到做到、彰显司法机关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它从一个侧面也说明,要真正取得从严治院的良好效果,就必须下决心、动真格的,而不是仅仅依靠一些固定的制度本身的威慑力。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从严治警、从严治院决不能停留在纸上。在这个意义上,浙江高院领导的认识何其深刻:“一打纲领”、“一打制度”不如一个动真格儿的行动。
  近年来,许多地方为促进廉政建设、增强政法干警素质,已制订了不少规章制度和禁令,比如“八不准”或“十不许”的,当时也确实震慑了不少人。然而时间一长,当问题真正出现时,执行这些规章制度却经常出现打折扣的情况,一些违纪政法干警能真正受到纪律处分的并不多见,或者以其他变通方式处理而不了了之。这说明,仅有一套严明的制度还不够,还必须要有一套严肃执行制度的机制,特别是需要有敢于落实制度和监督制度执行的“铁面”执行人!道理很简单,再好的规章制度如果沦落为花架子,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其带来的后果可能比没有制度还要差。
  感谢浙江高院带了一个好头,对本部门发生的违纪行为不回避、不护短、不搞“下不为例”,对漠视制度、顶风违纪者不手软,它让我们看到了司法机关勇于正视自己队伍缺点乃至错误的希望!我们在充分肯定浙江高院这一果敢举措的同时,热切期盼有更多的政法单位与部门能够像浙江高院那样,从自身抓起,从每一件具体事情做起,通过“动真格儿”的行动,尤其是通过“一票否决权”等制度,充分显示有令必行、令行禁止的威慑力,保证更多的司法人员、执法人员能够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取信于民。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08-9-10 22:06:18 | 只看该作者
应该是zgy!
板凳
发表于 2008-9-10 23:47:08 | 只看该作者
好事啊!
地板
发表于 2008-9-11 12:13:54 | 只看该作者
我关心的是,该女当事人是富婆还是美女啊?
5#
发表于 2008-9-11 14:21:52 | 只看该作者
很明显,是富婆离婚争夺财产胜利,但前夫也不是个等闲之辈,把这个庭长给卡嚓了!
6#
 楼主| 发表于 2008-9-14 09:53:0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abracadabra 于 2008-9-11 12:13 发表
我关心的是,该女当事人是富婆还是美女啊?


哎,你说高院啥时候审理过穷婆的离婚案子了啊?
7#
发表于 2008-9-14 10:55:07 | 只看该作者
报道已经处理过事实了
而且讨论这些江湖小道有意思吗
8#
发表于 2008-9-14 12:04:5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忘了时间的钟 于 2008-9-14 10:55 发表
报道已经处理过事实了
而且讨论这些江湖小道有意思吗


楼上真有一套
法制日报报道的新闻都算江湖小道消息?
说说看,啥叫大道消息?
9#
发表于 2008-9-24 23:35:08 | 只看该作者

我只能说
事实跟报道的出入比较多
相比这些江湖小道而言
一个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更能够解决我们的实际困难
10#
发表于 2009-4-2 22:08:05 | 只看该作者

ddd

楼主老是和法官过不去呵,小心下次整你呵,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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