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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8-6 10:06: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甲于1992年3月1日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9年5月7日,甲趁其妻上夜班之机,乔装打扮后外出作案。当甲来到一昏暗僻静之处,见前面有一妇女,便半其击倒后实施奸淫。奸毕又强抢该妇女的挎包一只,内有钱财若干,然后逃离现场。被害妇女连夜到公安机关报案。当被害妇女报案回到家中,发现自己的挎包已在家中桌上,知是自己夫所为,遂与夫发生争吵。甲知道所奸之人为自己妻子,所抢之物为自己家中财物,以为无事,第二天便偕同妻子,前往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主动讲清前晚所做之事。公安机关依此逮捕了甲。
请问:甲构成强奸罪的既遂还是未遂?构成抢劫的既遂还是未遂?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08-8-6 10:09:45 | 只看该作者
实践证明,本论坛的法律求解,比司法考试专业论坛的效果都要高,.嘿嘿
板凳
发表于 2008-8-6 11:41:19 | 只看该作者
个人观点,都是既遂。
地板
发表于 2008-8-6 13:04:13 | 只看该作者
这个老早就有的实际案例吧。刑法课上一般都会讲到的。
关系并不复杂,甲实施两个行为时均完全具备强奸与抢劫相应的犯罪要件。因客观环境造成的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并不影响犯罪客体的成立。两个都是既遂。
5#
发表于 2008-8-6 13:12:22 | 只看该作者
是滴 是滴
6#
 楼主| 发表于 2008-8-7 08:42:54 | 只看该作者
看来我第一感觉还是蛮准确的....可惜说不出来原因...
估计老师讲解的时候,睡觉了......
7#
 楼主| 发表于 2008-8-7 08:55:34 | 只看该作者
这道居然说是03年的法硕刑法大纲样题
我把答案发上来...
(1)甲构成强奸未遂,理由是甲并非明知其所奸之妇为其妻,是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属于对象不能犯,不影响犯罪性质(2分)。

(2)甲构成抢劫未遂,理由是甲并非明知其所抢之物为已物,是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属于对象不能犯,不影响犯罪性质。(2分)。

(3)甲自以为无事,前往公安机关说明情况,但其主动交待所犯之罪行,已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分)。

(4)甲犯强奸与抢劫二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因其犯罪属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2分)。

(5)甲有前罪在身,其后罪再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之后的五年之内,构成罪犯,应当从重处罚(2分)。
感觉应该都是既遂的
8#
 楼主| 发表于 2008-8-7 08:56:15 | 只看该作者
继续等待正解....
9#
发表于 2008-8-7 14:24:03 | 只看该作者
上面这个答案也值得商榷。
   
    无论是“对象不能犯”还是“工具不能犯”,其核心都是由于认识错误导致犯罪行为未遂。什么是犯罪未遂?是指犯罪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行为不能完成而无法达成目的。这里将某甲的强奸行为判定为所谓“对象不能犯”,实质上是把夫妻性行为排除在强奸罪范畴之外。但是这有法律依据吗?
    看看刑法关于强奸罪名的定义就可以清楚,只要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强行发生性行为即构成强奸。无论是刑法条文还是司法解释都未将婚内强奸排除在外,丈夫也可能构成强奸罪的主体。只是在司法实践中,相当多的婚内强奸被非罪化了。这在刑法界是多年争议的话题。更何况此案中,某甲完全将自己的妻子当成路人实施强奸行为。只是在事后才知道而已。

    抢劫行为这一块稍为复杂一点。抢劫行为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同样,配偶的人身权利并未排除在抢劫罪的客体之外。某甲抢劫的财物实质上是夫妻共有财产还是其妻子的私人财物?这一点还需厘清。  
    如果是夫妻共有财产,或更直接地说,是某甲的“己物”,该行为构成“法律不能”,即其所侵犯的部分法律客体实际上不是具体法律保护的客体。因此甲行为构成抢劫未遂可成立。尽管“法律不能”行为属未遂这种观点也是有相当大争议的。
    如果财物是其妻个人财产,那基本可认定为抢劫既遂。
10#
发表于 2008-8-8 14:23:26 | 只看该作者
支持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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