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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自己的法官”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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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7-29 21:20: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萧瀚/文 《财经》杂志 总第216期  [ 07-21 00:00 ]  共有 38 条点评
杨佳袭警案目前最大的困境在于——如果没有正当的程序,真相可能永远被淹没在猜测之中

  要根据迄今为止的报道来对杨佳案进行评价,要对杨佳的行为进行法外评价,是有难度的。因为信息的公开并不彻底,而该案中被害人的身份又是警察。
  由于信息公开的制度性问题,以及新闻自由的背景性缺失,杨佳的作案动机至今尚在迷雾中。人们对于警方对外所公布的信息,即警方所坚称的自己执勤之规范与尽责始终将信将疑,尤其是警方宣称的两次派人赴京与杨佳沟通,更令人疑窦丛生——这与日常生活中人们对警察工作方式的通常经验反差实在太大。
  那么,这是否就意味着警方一定撒谎,或者隐瞒了什么更为重要的情节?答案显然不能是肯定的;那么,或者是否就应当相信警方公布的信息?答案显然也不能是肯定的。出于对公正的追求,我们对此事的背景真相只能存疑。
  由此,我们不得不重新思考那个基本的公正原则:任何人不得成为自己事务的法官。
  杨佳袭击的是警察,但具体受害的警察与杨佳自行车案似无关系。因此,杨佳的杀人犯罪,即使是一个报复性行动,也不是那种“冤有头、债有主”的基督山伯爵式复仇,而是以警察职业群体为报复对象的犯罪行为。但正是这种抽象性报复,使得警方被置于一种十分尴尬处境——无论他们怎么做,没人会相信警察的公正:难道他们会不恨杨佳?难道办案人员不会借势杀鸡儆猴?难道办案警察不会兔死狐悲?
  7月14日,22岁的苏州无业青年郏啸寅因造谣被批捕,这个节外生枝的事件,使得杨佳案变得更为扑朔迷离,人们在原有的不信任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了对警方的狐疑。
  这一切都因为警方在此事件中,既是案件的被害方,又是案件承办者,还是信息的几乎垄断发布者——这种三位一体的角色,使得警方在此事件中成为面对杨佳个人的绝对强势者,而在舆论环境中却成为绝对的弱势者以及公信力的最低享有者。拥有公权力的警方,一旦成为自己案件的信息垄断者,那么就会最先失去公信力,人们会认为一切信息的发布都是从有利于警方的角度出发。如果警方公布的信息经过了修饰与伪装,那么人们的怀疑就是正当的;如果警方公布的信息确实是事实真相,他也不得不因为自己的地位而被冤枉——这种冤枉显然是咎由自取。
  但最为重要的问题其实并不仅仅在于谁被冤枉,也在于真相因此而不可求证——如果没有正当的程序,真相可能永远被淹没在猜测之中。
  目前,杨佳案件已经进入公诉阶段。要结束警方的尴尬局面,并非毫无办法:无论是审查起诉的检察院,还是依法审判的法院,都有机会发挥自己的职权,通过信息透明化等手段来唤回公众的信任。
  而且,如果受理此案的检察院、法院能够就此案独立于警方,充分发挥法律所授予的职权,也有利于打破“公检法”一体化的传统,重树民众对司法的信心。
  因此,我们一方面有理由期待“杨佳袭警事件”这一具体的个案在随后的司法程序中能够更加透明、更加公正,另一方面,就该个案引发并进行制度性调整的思考,也是必须的。
  除了开放新闻自由,提早辩护人介入案件的时间,尤其是建立犯罪嫌疑人被讯问的律师在场制度,尤为重要。
  《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明确了辩护人在刑事案件中可以介入案件的时间。即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见到犯罪嫌疑人,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其他辩护人则要再经历一道检察院的许可。无论哪一种辩护人,在侦查阶段都无法介入案件,这显然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各方面人权的保护不利,理由如下:
  ——非外伤性的逼供、诱供、套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不提前介入则完全无法获取证据。
  由于侦查技术的原因,也由于长期以来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宿疾,刑讯逼供一直是中国刑事诉讼制度中最受诟病的领域。相对于制度,相对于物质性的恶,人的肉身实在非常脆弱。如《古拉格群岛》提到的18种严酷的刑讯逼供,很多都不会给犯罪嫌疑人留下任何明显的外伤,这也就意味着刑讯逼供完全可以做到口说无凭、了无痕迹;意味着只要律师不在场,刑侦人员要从犯罪嫌疑人嘴里找到自己最需要的口供,基本上不用费很大力气。
  ——在袭警案中,极有可能出现更严重的问题。
  刑侦人员出于对犯罪嫌疑人的特别憎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逼供外的折磨,也是极有可能的。在许多案件中都可能存在过这样的情况。制度性赋予的权力,激发了刑侦人员人性中的恶,于是将自己的调查对象视为一种掌上玩物,以至于百般折磨,仅为了恶意取乐。
  如果说这样的情况,在其他许多案件中出现的概率不会很高,那么在袭警案中,这样的概率可能就会相应提高,这也符合人性之常——只是它是一种恶,一种制度应当尽力防止的恶。而这些恶劣的行径,只要施虐的刑侦人员稍稍动一下脑筋,都不会留下明显外伤,因此也使辩护人无从为当事人获取证据。
  ——辩护人不能介入刑侦工作,严重败坏刑侦工作的公信力与办案效率。
  拒绝辩护人介入刑侦,固然给刑侦调查带来一定的效率,但是由于权力的不受制约,它所带来的弊病远大于它的收益。在这种刑讯逼供之嫌永远不能避免的案件刑侦中,基本的公信力将丧失;同时,冤案的概率也将无限上升。虽然有检察院这一关的制约,但这种制约是有限的,尤其他无法约束刑讯逼供。
  由此可见,无论是一般普通刑事案件,还是袭警案,辩护人不得介入刑侦活动,对所有人都没有好处。惟一的结果是促成刑侦人员个人的侥幸心理,败坏制度,败坏公民基本人权,败坏公权力的公信力。
  在袭警案中,我们更有充分理由相信,这样的制度可能会给犯罪嫌疑人带来更为严重的权利侵害。
  这次杨佳案成为社会关注热点,少受一点或者一点都不受刑讯逼供之苦,或许是可能的,但是在其他的未被报道的袭警案中呢?而且,进一步说,如果施虐者的施虐方式更为巧妙,即使成为社会热点的袭警案,恐怕都难以避免刑讯逼供以及逼供外的恶意折磨现象。
  综上所述,在现有制度下,袭警案凸显公安机关的形象与公信力的尴尬,有助于人们思考改变目前制度设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人大常委会应当尽快修订《刑事诉讼法》,辩护人介入刑事侦查活动应当成为一项基本制度。■

作者为本刊法律部首席法律顾问
背景:上海“袭警案”
  7月1日上午9时,一位名叫杨佳的北京男子闯入上海市闸北区政法办公大楼(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所在地),连续捅伤九名民警和一名保安,并致其中六名警察死亡。该男子随即被当场擒获。
  警方提供的公开资料显示:杨佳,男,1980年8月27日生,汉族,北京市人。中专文化程度,未婚,无正当职业。“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杨佳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当日下午4时,上海市公安局曾发布一则标题为“歹徒为报复民警,实施行凶行为”的通报称:“据杨某交待,其对2007年10月因涉嫌偷盗自行车被闸北分局依法审查一事不满,为报复公安民警,实施行凶犯罪行为。”不过,当日晚间上海市公安局撤下了上述通报,改称“犯罪嫌疑人杨某涉嫌犯罪的动机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
  此后数日,围绕上海市公安局上述举动,外界关于杨佳涉嫌偷车案的说法甚多,其中一条“杨佳因被闸北公安分局民警打伤生殖器,丧失生育能力而萌生报复袭警”的帖子,传播范围甚广。
  7月7日,上海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否认了上述传闻,并称已经抓获了造谣者郏啸寅。
  上海市公安局称,2007年10月5日晚8时30分许,杨佳骑自行车途经闸北区芷江西路普善路口时,被设卡民警发现该车无牌照,便让其停车接受检查。经查,该车还没有钢印,但是杨佳拒绝出示身份证件,也不愿意将所骑自行车的来源证明提供给民警。后民警将杨佳带至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经过约六个小时盘问,杨佳于6日凌晨2时30分许被闸北警方予以放行,并于次日返京。此后,杨佳多次投诉执法民警。2007年10月16日,闸北公安分局派员专程到北京,上门走访了杨佳及其母亲。杨佳及其母亲向闸北公安分局提出,对事发当晚的责任民警予以开除公职的处理,并赔偿他们精神损失费。民警向其耐心解释了有关执法依据,但被杨佳当场拒绝。今年3月15日,闸北公安分局第二次派员到北京,上门走访杨佳,再次说明了有关情况。此后,闸北公安分局未再就此事接到杨佳的投诉,直至今年7月1日案发。
  作为佐证,上海市公安局还提供了一段民警查车时与杨佳交涉时的对话录音。但对此,诸多网民认为,“仅仅是警方一面之词”;并质疑:既然是正常执法,上海警方为什么两次派人进京走访?这与民众平日印象中的警察行事风格显然不符。
  7月10日,上海市公安局宣布,经过九天“深入侦查和广泛调查取证”,闸北袭警案现已侦查终结并移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
  7月14日,郏啸寅被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涉嫌诽谤罪批准逮捕。检察机关认为,郏啸寅利用互联网捏造事实,严重损害了执法民警的名誉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46条涉嫌诽谤罪。
  7月17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对杨佳提起公诉,指控杨佳犯故意杀人罪。
  另悉,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熊烈锁在接受杨佳父亲的委托后,于7月15日抵沪并约见杨佳。但检方出示杨佳当日的笔录称,杨佳只接受自己的母亲为他请的辩护律师,其他任何人所请辩护律师他都不接受。熊烈锁表示,他希望见到杨佳后,再由杨佳确定是否要其作为辩护律师,但此要求遭拒。■

本刊记者 陈中小路/文

沙发
发表于 2008-7-29 21:41:32 | 只看该作者
呃。。
板凳
发表于 2008-7-30 11:41:39 | 只看该作者
很长,没看下来。
石头认同的,应该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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