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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孺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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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撞死抢贼 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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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08-7-19 10:35:20 | 只看该作者
ab的观点很有代表性
其实关键就在于抢劫行为什么时候算是结束
也就是说,如何判定犯罪正在进行这个概念
12#
发表于 2008-7-19 13:15:42 | 只看该作者
AB牛的,精通法律,佩服
13#
发表于 2008-7-19 15:42:30 | 只看该作者
人家是中国最牛的法学院毕业滴
14#
发表于 2008-7-19 20:16:12 | 只看该作者
不懂!关注中......
15#
发表于 2008-7-19 21:29:38 | 只看该作者
懂法律的人说的都有理
16#
发表于 2008-7-20 00:08:12 | 只看该作者
(一)抢劫罪侵犯双重客体,即人身权和财产权;

(二)侵害人为了取得财物正在采取暴力手段侵犯人身权时,被侵害人或第三人致其伤亡的,适用刑法第20条第三款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

(三)被侵害人或第三人为了现场追回财物,在自身安全未遭继续严重危及时致侵害人伤亡的,适用刑法第20条第二款之规定,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7#
发表于 2008-7-21 12:05:45 | 只看该作者
呵呵,同意六楼观点。
18#
发表于 2008-7-21 14:43:12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庞周律师 于 2008-7-21 12:05 发表
呵呵,同意六楼观点。

1.六楼AB关于“受害人驾车追赶并撞击逃跑中的抢劫者,致后者死亡或重伤,应该属防卫过当”的观点是正确的。

2.AB关于“躲避受害人或执法人员等第三方即刻的现场追索的逃逸仍然是抢劫行为的继续”观点是偏面不完整的。

因为如果把劫取财物后的现场逃跑简单地确定为“抢劫行为的继续”即仍视为正在进行抢劫的话,则须适用刑法第20条第三款关于“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所以AB的前后观点明显自相矛盾,存在一真一假。


3.其实刑法第20条第三款只是对严重危及人身权犯罪不存在防卫过当的特殊规定,不包括侵犯财产类犯罪。这就是偶之所以首先指明“抢劫罪侵犯双重客体,即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意义。
19#
发表于 2008-7-21 14:49:3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君君 于 2008-7-19 21:29 发表
懂法律的人说的都有理


你不是自称数理逻辑狠强嘛,看来也还是狠容易被忽悠哈

偶是因为你在乱叫偶师傅,不忍心你被忽悠才也说几句哈
20#
发表于 2008-7-21 15:01:2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拂墙花影 于 2008-7-21 14:49 发表


你不是自称数理逻辑狠强嘛,看来也还是狠容易被忽悠哈

偶是因为你在乱叫偶师傅,不忍心你被忽悠才也说几句哈


1、米自称很强过,只说还可以,并且数理化和法律有很大区别
2、偶自认为他们说的都有道理,没有被忽悠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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