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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冬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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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别康桥>>(乌鸦版)原创搞笑版-----------剧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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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08:38:27 | 只看该作者
昨天的庭审,猫头鹰审判长因为中暑而被迫中断,

上午将继续进行,判决结果将即时公诸于众
52#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08:40:1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眼睛在走路 于 2008-7-3 15:08 发表
乌粉冬至圆


   今年流行黑色
53#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08:44:1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乌鸦 于 2008-7-3 16:46 发表
楼上的先亮下你的PP.看看是否冬至的同父同母或同父异母或异父同母或异父异母的姐妹!



重申:貌似冬至是偶滴独家官方发言人,PP不方便展示还望见谅。
54#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08:48:0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乌鸦 于 2008-7-3 15:24 发表
怎么拉?置顶拉?谁干的?都是冬至惹的祸啊



管理员同志不必怕乌鸦,

哎,乌鸦生气滴最严重后果也不过

就是等你出门滴时候不合时宜滴叫几声
55#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08:53:26 | 只看该作者


[ 本帖最后由 冬至 于 2008-7-6 10:03 编辑 ]
56#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09:03:32 | 只看该作者
大家对乌鸦同志可能还不太了解,下面发表乌鸦代表作一张以飨广大读者

逛街发现 "集体脱光"哈哈!全脱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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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鸦以敏锐滴触角,巧妙滴暗示,引发观众滴无限想象,
此时无声胜有声!
妙!!!

乌鸦才气过人哪



[ 本帖最后由 冬至 于 2008-7-4 14:00 编辑 ]
57#
发表于 2008-7-4 09:11:27 | 只看该作者
后司街要翻长江浪了
58#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09:16:35 | 只看该作者
一诺领导

[ 本帖最后由 冬至 于 2008-7-6 10:05 编辑 ]
59#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09:18:07 | 只看该作者
下面发布判决结果
60#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09:20:30 | 只看该作者
续《后司街法院判决书》


    本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冬至,被告风中劲草一贯为后司街良好市民,之所以做出如此有悖于乌鸦意志(鸦兄语)滴举动,其动机不言而喻,因为偶们伟大的祖国这片美丽的土地今年遭受了一连串令人伤心欲绝滴灾难,雪灾、藏独,尤其是5.12大地震以及六月南方水灾,以致全街人民心情沉重,各项娱乐活动包括K歌等均处于停滞状态,这对于街民生产生活及精神文化造成负面的影响,冬至是瞧在眼里急在心里
        是啊,2008年是如此滴艰难,但是灾难震不垮的是偶们坚强的心,中华民族越是危难时刻,越能显示血脉相连的强大民族凝聚力要让街民们团结一心度过难关,必须先从这种巨大的心理压抑中解脱出来,让他们悲愁的面庞重现欢颜。于是冬至煞费苦心,精选题材,炮制了一篇有关乌鸦的文章,以娱乐广大街民,她滴动机是崇高滴,精神是可嘉滴,行为是令人肃然起敬滴,后果是一目了然滴!街民们读之立展笑颜,往日霾一扫而空,群情激昂,争相以认识“乌鸦兄”为荣。据此,本审判长已确认并查明,冬至在这件事上乃一片苦心,良苦用心,为和谐社会繁荣文化是作出了贡献滴!
        另查明被告风中劲草上传乌鸦靓照,是风总出于爱国爱民强烈的赤子之心和社会责任感,体会了冬至无穷滴悯民情怀,及广大街民热切滴呼唤,毅然把他的私人摄影藏品无偿滴与众街民分享,配合冬至完成了这项(前文已述)光荣而艰巨滴任务,其行为主观愿望是良好的,客观所造成滴后果更是一点都不严重滴。
        后司街法院认为本案乌鸦的名誉并未受丁点损害,反倒人气飙升;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以及肖像与特定意义公共事件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因此,构成侵犯肖像权必须同时符合两个要件:一是未经许可使用公民的肖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所以,案情就很明了了,被告冬至发文《乌鸦篇》,风中劲草发布原告滴玉照,均不构成对原告乌鸦名誉权肖像权的侵犯。
         本案事实清楚。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8.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结合前文,于2008年7月4日作出判决如下:
   一     冬至,风中劲草无须向原告乌鸦赔礼道歉。
   二     乌鸦不以众乐乐为乐,牺牲小我成全大我,其政治觉悟是待提高滴,希望冬至,风总不计前嫌,拉乌鸦一把与其共同进步。
   三     恳请诸位以大局为重,化干戈为玉帛,把酒言欢于“后司街大酒店”,一笑泯恩仇矣!至于饭钱,大家介不介意让石头主任买单(这项提议深入人心哪,众皆鼓掌)
   四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并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本判决即日生效。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五千街币,上诉于后司街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猫头鹰
                                      审判员  雨中飞花
                                                                              2008年7月4日

[ 本帖最后由 冬至 于 2008-7-4 10:1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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