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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四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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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6-8 23:55: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个字一个字打的,不是复制粘贴的。还没有编辑好,会继续弄好的。


(一)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1 一般客体:一切犯罪共同侵害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社会关系的整体。这说明了,犯罪不仅仅是对被害人的侵害,而是对国家、社会、人民的侵害。

2 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一部分。例如,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名誉权都属于人身权利的范畴。

3 直接客体: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杀人罪直接侵害了生命权。故意伤害罪直接侵害了健康权。



(二)犯罪客观方面:犯罪行为对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1 危害行为:此概念,学术界仍未达成一致。分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行为。

    作为: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2 危害结果:理论上不统一,可以理解为,对犯罪客体的损害。

3 因果关系:实践中,把犯罪的动机、起因与犯罪的行为、结果之间的关系称为因果关系。




(三)犯罪主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四)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1 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2 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沙发
发表于 2008-6-11 23:48:45 | 只看该作者
楼主想实现什么目的呀?
这么辛苦来打字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08-6-12 14:56:44 | 只看该作者
不要犯罪
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08-6-13 23:26:57 | 只看该作者
无赖哦,刷帖
5#
 楼主| 发表于 2008-6-13 23:27:04 | 只看该作者
1
6#
 楼主| 发表于 2008-6-13 23:27:11 | 只看该作者
2
7#
 楼主| 发表于 2008-6-13 23:27:18 | 只看该作者
3
8#
 楼主| 发表于 2008-6-13 23:27:26 | 只看该作者
4
9#
 楼主| 发表于 2008-6-13 23:27:32 | 只看该作者
5
10#
 楼主| 发表于 2008-6-13 23:27:40 | 只看该作者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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