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农村
非转农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解决有关户口问题的通知》(浙公办[2000]46号)和台州市公安局《关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非转农”户口问题的答复意见》的有关规定,为解决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的户口性质问题,本着积极稳妥、实事求是、便民利民、自愿的原则,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以在原籍农村申请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
1、2007年12月31日前大中专院校毕业,在我县原籍农村落为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在原籍农村的;
2、毕业生个人档案已保管在本县人才交流中心的;
3、未曾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录用的;
4、被大中专院校招生录取迁出前属我县农村农业户口的;
5、村民小组70%以上成员签字同意接收的;
6、已签订村民利益分配协议书且村委会同意接收的;
第三条 申请非转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必须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天台县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农村非转农申请表》;
2、本人毕业(肄业)证书及复印件、本人原户籍迁出地派出所证明、本人户籍证明、与父母或配偶关系证明等;
3、村民小组70%以上成员同意接收签字、村民委员会同意接收证明、村民利益分配协议书;
4、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未就业情况证明及毕业生个人档案保管情况证明;
第四条 审批程序:村民委员会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入校前的户籍情况,是否生活在原籍农村及是否己与原籍村签订相关协议书,并签署接收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申请对象落户条件,并签署意见;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出具申请对象就业情况证明及毕业生个人档案保管情况证明;县公安局负责对非转农申请人的情况调查、材料审核、审批、办理等工作。
第五条 回原籍农村落户(非转农)后,该大中专毕业生享受的权利、承担的义务,由本人与落户地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自行协商确定,并以村民利益分配协议书的形式加以确认。
第六条 申请非转农的大中专毕业生的未成年直系子女,与申请人同一户的,可以随申请人一起申请,不同户的保持原户口性质不变。
第七条 己办理非转农的大中专毕业(肄业)生,今后若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录用为干部、正式职工的,录用后应立即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中专院校毕业(肄业)生包括普通高校、全日制脱产成人教育、全日制脱产自学考试、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台州市的“捐资助教”、全日制技工学校的毕业(肄业)生等。
第九条 大中专院校毕业(肄业)生应征入伍,退伍后已安置(包括货币安置)的,不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凡发现申请人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法骗取非转农的,一经查实,由县公安局恢复原户口性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天台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 本帖最后由 我不是律师 于 2008-6-5 15:06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