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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振兴天台联谊会机关分会章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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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5 18:46: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杭州振兴天台联谊会机关分会
章 程(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在杭机关天台同乡的联系,增进感情,共促发展,回报家乡,特成立本会。本会定名为“杭州振兴天台联谊会机关分会”,简称“机关分会”。
第二条 本会为天台籍在杭机关同乡自愿参加的非赢利性联谊组织,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相关法律,合法开展活动。宗旨为:联系乡亲、倾听乡音、增进乡情。
第三条 凡天台籍在杭机关工作的同乡,赞同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履行本会义务的个人,均可成为会员。会员缺乏团体意识或不履行会员义务,不符合会员条件的,可予以退会。
第四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联谊活动,参与讨论并发表意见建议;阅读、分享本会内部有关资料;得到本会和其他会员帮助;监督本会工作;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五条 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与本会活动,热情为本会做义务工作;维护本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其他会员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支持;按时缴纳会费。
第六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理事若干名,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同时,聘请在社会上有突出贡献、关心本会发展的同乡担任顾问等荣誉职位。
第七条 本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组成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讨论决定本会重要事项,制定、修改本会章程,增补、替换人员。必要时可召开有全体理事参加的理事大会讨论决定本会特别重大事项。本会下设秘书处,执行理事会或理事大会有关决策部署,负责本会日常事务和具体工作。
第八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于会费,并接受同乡赞助。经费的具体使用管理由理事会决定,并定期通报。
第九条 本会建立经常性运行机制,相对固定活动场所,定期组织全体会员参与的联谊活动,不定期组织特定范围的联谊活动。具体活动由理事会决定,秘书处具体组织。
第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试行,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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