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法庭答辩
为了准备好参加庭审,我在11月30日晚专门开了另一辆车,走省道来到了法院所在地,这样做一是可以休息好,而且也怕交警在高速路找理由把我拦下,让我不能按时到庭。后来证明这是多虑。
野马吉普也在开庭前20分钟来到法庭,这位和我年岁相当的网友,两人一交流就感到非常默契,他嘱咐我一点,反驳对方时,要记住引用法律条款。
被告也在开庭后20分钟来到了法庭,这次来的是政委及其助手和一位律师,不过坐在被告席上的只是律师,政委和助手都坐在了旁听席上,不知他们是害怕在法庭上和我当面对峙呢,还是有其他理由,法庭大概有40多个座位,只有这么几个人到场,没有记者,除了野马吉普以外,也没有其他的网友,因而显得空荡荡的。
参加庭审的法院工作人员有四位,庭长,主审法官,另一位法官,和书记员,庭长只是宣布开庭和休庭,书记员做记录,主要程序由主审法官来确定,也主要是他在讲话,另一位法官几乎不说一句话。
这是我有生以来第一次当原告,当庭长宣布开庭时,我还是稍微有点紧张,不过想起以前给几百人上过课的情形,我心情很快就平定下来。书记员首先宣布了法庭纪律,然后对原告被告的身份做了确认,由于被告已经看过我的起诉书,所以一上来就进入了法庭答辩程序。
被告律师首先声称高速一大队只是交警的分支机构,不具备被告资格。呵呵,一上来就想开蒙。
法官马上问我对此有何看法。
我说从对方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中可以看到,原告对处罚不服时可以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申请行政复议,如果被告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那么就存在自己给自己复议的程序,法律上说不通。
然后被告开始读事先准备好的答辩书,内容和行政复议书的内容没有什么两样。
然后法官让我发言,我把事先准备好的材料拿出来一一陈述,共三个方面,九小条,引用在这里:
一、 被告提供的数码照片不能证明原告超速违法的事实存在。理由如下:
1、 照片只能反映车辆的相对位置,不能反映车辆的速度。因为静态照片不能反映位移和时间。
2、 照片拍摄的地点不存在,因为深某高速公路总长只有286公里,不存在深某高速公路400公里300米处。深某高速公路上根本没有400公里300米处的标识。
3、 照片是人工合成的,存在人为输入文字和编辑数字的证据,由于时间属性不对,不能确认为原始照片。
4、 照片不能证明是从正眼雷达获取,因为随便一架数码相机就能制作这样的照片,因此不能形成证据链。
5、 照片没有注明制作方法、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的规定和第七十一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四)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的规定,因此被告提供的这种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数码照片,根本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1、被告不确认违章当事人就下达处罚通知书
原告于9月6日到一大队办理时,对方并没有要求原告出示驾驶证和身份证,就直接打印行政处罚通知书,这意味着如果不是车主本人驾车,如果是套牌车,处罚仍然会落在车主身上,这种不调查取证就直接下达处罚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高速一大队在没有调查驾驶员到底是谁的情况下就直接下达处罚通知书,说明行政机关根本就没有遵循查明事实的程序。所以下达的处罚书无效。
2、被告不听从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就直接下达处罚书
原告早在9月6日下达出发决定书前就对电子照片的文字和时间属性表示质疑,要求拷贝相片,进一步核实,可是当时被告值班交警对原告的要求置之不理,并说“你可以行政复议啊,你也可以打官司啊,到时候我们自然就会提供证据的。”这致使被告直到11月24日才在法院证据交换时拿到数码照片。使本来不需要到法院才能解决的问题变成了非要诉讼才能解决的难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的规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的规定, 被告的执勤民警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听取原告的陈述、申辩,更没有进行复核,因此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三、取证程序违法
1 被告在取证的过程中,不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就是违反了广东省公安厅颁布的“电子警察执法规范”。理由如下:
根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所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得知,此电子照片是执勤民警在深汕高速公路惠阳段巡逻时,使用车载电子测速仪所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高速公路上车辆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照片不能证明被告在深某高速公路**段巡逻时的车速,因此不能证明取证车辆是在符合法定速度条件下取证。深某高速公路只有两条车道,警察为了偷拍而专门占用一条车道,用此方法去取得超速证据是以阻碍交通为代价的,为了取证而违法。当然取证程序不合法。
被告提供的正眼雷达“检定证书”的检定内容仅仅包括外观检查,微波发射频率检定、目标运动测速及误差和频偏对速度的影响检定四个方面,并没有包括测速仪器本身运动时检测的检定结果,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的车速范围内测速,就会超出了“检定证书”里面检测的环境条件。换句话说,“检定证书”给出的结论没有包含移动测速的情形,因此只要检测车是运动的,被告就使用了仪器未经检测的功能,这和使用未经检测的仪器来得出结论的性质一样的,当然违反了广东省公安厅颁布的【电子警察执法规范】:(在这里我设计一个悖论,就是无论静止测速还是移动测速你都不合法)
2 被告在取得照片的过程中,没有立牌公示。因此取证行为是一种偷拍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以偷拍、偷录、qieting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的规定,偷拍取得的材料当然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证据不足,被告至今没能提供足以支持处罚决定的有效证据,而且取证程序违法, 行政处罚程序也违法, 因此该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被告显然没有想到我一下子提出了这么多条理由,而且从被告律师的表情来看,他显得很吃惊,显然他是临时聘来的,根本对此案情不了解,看来当时交警一直以为通过他们的“劝说”,我会乖乖地撤诉,没想到会到了让他们这样尴尬的地步。
那律师毕竟是执业律师,还是硬着头皮来答辩我的9条,当然了,他只能回答4条,另外几条他根本没提,并向法官说还要在闭庭以后才能把材料准备好。
首先他认为我提出的“照片是人工合成的”没有依据,只是口头的臆断。
我指出首先地点的文字是人工输入的(对方后来给予承认),而这个地点(深某高速公路400公里300米处)是不存在的,拿着检测仪器对着路面照相,是不可能照到深某高速公路400公里300米处的字样的,其次照片的时间属性是2006年11月24日,说明照片已经不是原始照片。因此照片是人工合成的确定无疑。
其次他提出这张照片是监测结果,而不是照片。
我的回答是:对方在玩名词游戏。因为照片是检测结果的一种表现形式。
第三他声称测速时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我说深某高速公路只有两条车道,警察为了偷拍而专门占用一条车道来停车测速,用此方法去取得超速证据是以阻碍交通为代价的,当然侵害了在高速公路行车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他要求我出示对照片真实性的检验报告。
我说首先被告提供的数码照片的时间属性已经不是事发时间(2006年6月2日)了,这不需要检验报告,可以法庭上当场演示,我要求证据保全(由于法庭上没有设备作罢)。
其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单位负有举证责任。而不是由原告来举证。现在被告根本没有证据来解释原告对照片真实性的质疑。
最后他方提出“检测仪测了几千台车都没有问题,难道测你的车就有问题。”
我说产品检验还会有次品呢。再说你怎么能说没有问题?你是否使用了“检定证书”未包含的内容检测那几千辆车呢?
对方一直说这台仪器通过了检测,这句话他说了三遍,搞得主审法官都打断了他的发言:“你不要再重复了。”
最后法官让我用一句话总结发言。我说根据法庭陈述和答辩,可以看出,被告对原告所提出的质疑要么默认,要么提出的反驳意见都站不住脚,因此原告坚持原来的观点:即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证据不足,被告至今没能提供足以支持处罚决定的有效证据,而且取证程序违法, 行政处罚程序也违法, 因此该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庭审终于结束了,政委为了表明他没有“造假”,特意邀请我去参观测速过程,大家来到深某高速公路某路段,只见一位警察正在拿着一台手提电脑,而在电脑不远处的高速公路防护栏下的草丛中,一台被迷彩服遮挡的摄像头,正在给过往的车辆摄像,短短几分钟,已经有几台车辆“中招”。我当时感觉非常不好,不禁自问,就是现在面临我这场棘手的官司,他们仍然坚持偷拍测速,是什么力量支撑这种行为呢?
七、庭外和解
12月4日,我在报纸上看到了新华社广东分社【带“病”电子眼设下罚款陷阱】的报道,看到电子眼已经被媒体所关住,心里很受鼓舞,我想这篇报道法院和对方也一定会看到的。
开庭后的几天,我就收到了我同事给我的电话,原来我的同事和一大队的政委曾在某市一起工作过,政委找到我的同事当说客,希望能在庭外和解,说可以给我一笔钱,包括罚款返还、诉讼有关费用和我去当地法院的几次交通费。
我这个人做事一直都很低调,现在我虽然占理了,但并不想戳戳逼人地做事,我想得理也饶人吧,但我打这个官司显然不是为了钱,和解就意味着撤诉,必须要给我一个合理的理由!因此我提出撤诉可以,必须要在法院写的裁决书上说明我是由于对方返还了我的罚款,承担了诉讼费,并补偿了我多次来往深圳和法院所在地的交通费才撤诉的,因此再打官司已没有意义。我同事让我把这几条用传真传到政委手里,一个星期后,我的同事回话说政委已经同意了。让我们周末去一大队,说届时把法院的人也联系上,看能否一天就把事情办完,并要我准备一些票据。
这样又过了两天,周末我和同事一起去高速一大队去见政委,他说已经把钱给我准备好了,但一句不提我的传真的内容,也不提法院的事情,我不禁问道,我给你的传真你到底是什么意见?什么时候我们一起去见法官?
原来他们根本就没有研究过我的传真,我说要我撤诉必须要有合理的理由,不然的话我决不可能为了这点钱去放弃我的初衷,因为我如果去捐款,捐个几千块钱是很容易的事情,因为太多的司机对你们的罚款有意见了,今天之所以来你们这里,主要是看我同事的面子。我同事也说,我们今天来,是来解决问题的,是你在电话里同意对方的条件我才来的,既然你都没有考虑好,你把我们叫来干什么?
这样政委和他的律师才开始研究我提的那几条,我和同事则在另外一个房间等待他们研究的结果,不久我的同事被电话叫出去,对方的律师则进门要和我好好谈谈。
“你看给你钱说明我们已经在经济上让步了,你不能让我们在政治上也让步吧。”
“再说你即使赢了官司,你也拿不到我们现在愿意出的钱的数量,如果和解了,我们就是朋友了,你以后在本市再违章,不能说百分之百地给你取消,但搞定几单我们还是可以做得到的。”
作为一位职业律师,首先考虑到的不是怎样为自己的当事人辩解,来论证当事人的所作所为是否合法,而是想着怎样把对方搞定,用非法律的方式来解决法律问题,想到这里我马上就对对方的尊重降低了不少。
“你看和解大家都要退一步,我们让步了,你为什么就不让步呢?”
“那你说我们怎么做你才能撤诉呢?”律师还在没完没了地讲。
我真是听不下去了,我说:
“你们怎么做?你们今后少偷拍一些,你们能做到吗?从我中招到现在,可以说都是你们逼着我走到这一步的,处罚时你们不听我的辩解,行政复议时维持原判,是你们的干警让我行政诉讼的,原本希望你们通过这场官司能在规范执法上有所改进,但实际上你们仍然拿着隐蔽摄像头在高速公路上偷拍。”
“我不认为我没有让步,考虑撤诉本身就是很大的让步,至少这样没有法院的判决书,你们在业绩考核上不受影响,再说直到现在我都很低调,还没有向公众来表明事件的整个过程,这都是非常大的忍耐了,要不是看着我同事的面子,我今天是不可能来这里的。”
看来和律师是没法沟通了,大家又坐到了一起。
政委对我说:“这件事我们还要开个会,毕竟我们是集体决策,在会上我会劝说大家接受你的意见的。”通过和政委的接触,我至少还能感觉到他是一个有文化的人,也感觉到他的理性,但我知道这不是他一个人所能定的,问题的关键还是所在市公安局领导的态度。
这样我们无功而返。两天后政委给我打来电话,说是还要继续等待上面表态。
这时我这篇文章大部分已经写好了,考虑到低调做人,考虑等待对方的和解,我并没有在网上散发,也并没有到处找媒体渲染。
八、法院判决
不知不觉就到春节了,上班后我打电话到法院,法院说一直在等我们的和解,看来对方还在考虑,这样又过了一个多月,2007年4月11日,法院终于通知我去拿判决书,我不禁问道:
“最后的结果怎样?”
“判决对方撤销对你的处罚!”
“谢啊”
我的声音都有些嘶哑了,我赶紧挂断了电话,又拿起了电话,拨通了野马吉普和信天游的手机,他们都说,你??去年9月到现在的七个月,我经历了多少白眼,又受到了那么多的鼓励,也尝到了酸甜苦辣,更付出了时间和煎熬,现在才感觉都值啊!
2007年4月13日下午,我邀请了一位记者一起去法院,终于拿到了“行政判决书”,看到判决书的落款时间是2006年12月29日,说明早在三个月前就已经拟好,看来一直不发也是有很多因素困扰在里面的。
判决书对整个诉讼过程做了概述,在对我的观点叙述上,引用了我对证据异议的五个观点,并对这几个观点作出了部分评价,但没有讨论我对取证程序和处罚程序的异议,对行政处罚书的描述上,阐述了处罚是针对驾驶员做出的(而事实上是对车主做出的),对我观点的支持上,强调了一点,就是“被告车载雷达测速系统操作不当,将检测地点输入为深某高速公路400公里300米处,这是一个客观上不存在的地点,是一份存在瑕疵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关于对法院最后做出了判决。下面引用判决书的最后几段话
“本院认为:被告使用的车载雷达测速系统(证眼雷达)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检测的合格产品,对该系统检测出来的数据应确认其真实性,被告对粤B.#####号小型车的测速结果本院予以采信。但由于被告在操作时将测速的地点输入为深某高速####段400公里300米处客观上并不存在的地点,所以该录入的数据存在失误,被告以此作为证据对原告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应予撤销.
###人民法院
拿到判决书后我又见到了当时审判庭长,当着记者的面,我说应该给法院送锦旗,庭长则谢绝说,你不要这样,况且我们做事一直很低调。当提到证据时,庭长说作为惟一的证据—数码相片有瑕疵的时候,当然不能作为处罚依据。这时我心中不禁对面前的法官升起了一种敬意,我是在对方的地盘起诉对方的交警,法官能冲破地方的官官相护,做出这样的判决,他要承受多大的压力啊。
官司算是暂告一段落,但和交警的交道还要继续打下去,元旦过后,我们系组织去梅州五华开展教学活动,仍然是开车去,我是头车,我几乎是按照路上的限速标志来开车的,速度一直低于限速标志10公里左右,在后面跟车的同事都说我是守法的模范,一个星期过后,我上网查询违章记录,又发现一单某河高速的“超速50%以下”的违法记录,赶紧让我的同事去查他的车,结果他也中招,后来他收到某市(就是我打官司的市)高速二大队寄来的处罚通知书,上面不仅有查询的声讯电话,还有异地交款的汇款单。交警称只要汇款过去就会给取消违章。
我的同事对我说,我现在终于理解你为什么要和交警打官司了,看来我也要和他们打到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