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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2 12:28: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区别
沙发
发表于 2008-3-22 22:31:10 | 只看该作者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在于:

(1)行为性质不同。行政处罚的性质是制裁,具有惩罚性,目的在于纠正违法行为,警戒世人;强制措施实际上是一种处置,它不具有制裁性质,它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的行为产生。例如行政机关在实施某些行政处罚前常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它发生在处罚之前,与民事诉讼中的促使措施类似,使其保持在某种状态,以便确认是否违法,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2)针对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针对的是违法行为,针对的对象是违法者,而且这个违法行为是已经确定的违法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则不一定,它有可能针对违法行为,但这个行为仅仅是被怀疑违法,尚未确定其违法性,其行为者类似于刑罚中的犯罪嫌疑人。还有一些强制措施针对的根本不是违法行为,例如,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中有一种“留验”的强制措施,其针对的根本不是违法行为,虽也限制人身自由,但仅为保护公共利益;如传染病防治法中的“隔离”、“封锁疫区”。另外,还有一些强制措施具有保护和惩罚的双重性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2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约束到酒醒”这种行政强制措施就既有保护性又具有惩罚性。

(3)目的不同。行政处罚的目的是通过制裁制止违法行为。制裁是手段,制止是目的。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危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公共健康的情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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