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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海运提单上指定收货人,是否收货人可以无单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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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11-9 08:22: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昨天处理一件事情的时候
听到一种说法
很是疑惑
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由乙公司指定船公司丙承运
丙公司收到甲公司承运的货物后
按甲公司的要求签发提单
上面注明收货人为美国乙公司
船公司在没有收到乙公司的正本提单的情况下
把货给了乙公司
导致甲公司货款无法收回

在处理过程中
有人说
根据英美法系的理论
既然提单上已经标注了收货人
只要收货人表明身份
船公司在确认对方的身份无误的前提下
也可以放货给收货人

偶甚为疑惑
特此求教!
沙发
发表于 2007-11-9 08:58:05 | 只看该作者
这是记名提单,丙(船)公司无责.货款问题,应看买卖合同.
板凳
发表于 2007-11-9 09:07:05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有意思
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07-11-9 09:12:08 | 只看该作者
ldp(89486479) 09:17:02
你在案例中说道的提单属于记名提单。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和学界通说,记名提单不能转让,也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各国对承运人是否需承担记名提单无单放货责任规定不一致,有些国家要求收货人收货时需出示记名提单,而有些国家只要求表明身份即可。案例中的承运人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美国法的相关规定。(供参考)
5#
发表于 2007-11-9 09:18:53 | 只看该作者
可以参考一下国内货运的提货方式

国内货运的提货方式也应该是记名提单吧.
但是从来没人出示单据,只要表明身份即可!
6#
发表于 2007-11-9 09:20:4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一诺千金 于 2007-11-9 09:12 发表
ldp(89486479) 09:17:02
你在案例中说道的提单属于记名提单。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和学界通说,记名提单不能转让,也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各国对承运人是否需承担记名提单无单放货责任规定不一致,有些国家要求收货人收货时需出示记名提单,而有些国家只要求表明身份即可。案例中的承运人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美国法的相关规定。(供参考)



记名提单的特点就是无须收货人出示提单.你们讨论吧...哎...
7#
 楼主| 发表于 2007-11-9 10:03:33 | 只看该作者
很欣赏大师的博学
但是不赞同大师的武断
ldp同学说的没错
并不是所有国家都规定无须收货人出示提单
日本、韩国的《商法典》、台湾地区的《民法》、新加坡上诉法院的判决,都规定,
承运人对记名提单无单放货应承担赔偿责任
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美国联邦提单法》规定,
承运人向记名提单的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时,不负有承运人要求收货人出示提单或者交付记名提单的义务。
8#
 楼主| 发表于 2007-11-9 10:43:08 | 只看该作者
已经让公司下文:
美国客户的提单一律要求签发“指示提单 ORDER B/L”
9#
发表于 2007-11-9 12:45:40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一诺千金 于 2007-11-9 10:43 发表
已经让公司下文:
美国客户的提单一律要求签发“指示提单 ORDER B/L”

哎呀呀偶刚上线才看到...

你快去加一句——如果选择记名提单,应在提单上附注“以受货方出示提单正本为交货要件”.

嘻嘻你不要走两极端就武断认定使用记名提单必定吃亏嘛,

要知道凡事都有例外嘛,

就象你前面说的有可能这小日本台湾佬就不按国际惯例办事一样哈~
10#
 楼主| 发表于 2007-11-9 13:06:35 | 只看该作者
呵呵
为了避免过多的麻烦导致开证出差错
还是干脆点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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