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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为北京小贩杀城管的辩护意见——《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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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4-22 02:31: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看见北京小贩杀城管,我立即想起马克思那篇有名的《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
     此文的的主旨是为“政治上和社会上备受压迫的贫苦群众”进行辩护,谴责省议会把拣拾枯枝列为盗窃林木的企图.
     在19世纪,德国经常发生盗窃林木、破坏猎场和牧地等现象,政府对这些行为的惩罚措施相当严厉。1836年在普鲁士因这类行为而受罚的达15万人,占全部刑事案件的77%。1942年在莱茵省议会讨论林木盗窃法时,林木占有者还要求对盗伐林木者采取更严厉的措施,以盗窃罪处罚包括捡拾枯枝的“盗伐林木者”,而盗窃罪犯者是要遭到长期**的。理由是:“在他那个地方的森林里,常常有人先把幼树砍伤,等它枯死后,就把它当作枯树。”
     对此马克思很激愤地说:“这种为了幼树的权利而牺牲人的权利的做法真是最巧妙最干脆不过的了。如果法案的这一条被通过,那么就必然会把许多不是存心犯罪的人从活生生的道德之树上砍下来,把他们当作枯树抛入犯罪、耻辱和贫困的地狱。如果省议会否决这一条,那就可能使几棵幼树受害。未必还需要现说明:胜利的是木头偶像,牺牲的却是人!”
      一位贵族代表认为:“正因为偷取林木不算做盗窃,所以这种行为才经常发生。”
      马克思反驳道:“照这样推论下去,这种立法者还应该得出这样的结论:正因为打耳光不算杀人,所以打耳光才成为如此常见的现象。因此必须决定:打耳光是杀人。”
      看到此处,我是忍俊不禁,拍案叫绝。
      马克思在此文中提出了这样一个尖锐的问题:法律是特权者的法律还是所有国家公民的法律?贫民阶级和贵族阶级是否同样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为什么小林木占有者要求得到和大林木占有者同样的保护呢?因为他们两者都是林木占有者。但是,难道林木占有者和森林条例违反者不都是国家的公民呢?既然大小林木占有者都有同样的权利要求国家的保护,那么,难道国家的大小公民不是更有这样的权利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53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12 月版)
      他说:“把林木占有者的奴仆变为国家权威的代表的这种逻辑,使国家权威变成林木占有者的奴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60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12 月版〕
      但是,“世界并不是某一独特利益的天下,而是许许多多利益的天下。”而贫民们拣枯枝的行为仅仅是存在于习惯之中本能的权利,“这些习惯的根源是肯定的和合法的,而习惯权利的形式在这里更是自然的,因为贫民阶级的存在本身至今仍然只不过是市民社会的一种习惯,而这种习惯还没有在被有意地划分了的国家里找到应有的地位。”
      马克思认为贫民应该享有到森林捡枯枝的习惯权利,并阐述了关于法定权利和习惯权利的思想。他说:“在普遍法律占统治地位的情况下,合理的习惯权利不过是一种由法律规定为权利的习惯,因为权利并不因为已被确认为法律而不再是习惯,它不再仅仅是习惯。……习惯已成为国家的习惯。”“因此,习惯权利作为和法定权利同时存在的一个特殊领域,只有在和法律同时并存,而习惯是法定权利的前身的场合才是合理的。”

[ 本帖最后由 霜红庵 于 2007-4-22 02:33 编辑 ]
沙发
发表于 2007-4-22 19:26:06 | 只看该作者
马克思也许是一位人道主义的哲学家,但不是一位人道主义的法学家,哈哈。
板凳
发表于 2007-4-22 23:35:26 | 只看该作者
: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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