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天都花园 一、天台县天都花园业主议事规则(草案) 二、天台县天都花园业主代表(社区居民代表) 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三、天台县天都花园业主管理规约(草案) 四、天都花园社区居民自治章程(草案) 天都花园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天都社区筹备组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五日 天台县天都花园业主议事规则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订依据 为加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台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和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业主 业主,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房屋竣工并已交付的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按照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物业买受人确定,单位业主,按单位提供的书面有效委托证明中明确的人员确定。其他依法确认的业主。 第三条 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在本区域物业管理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参与小区物业管理的民主决策和监督;(二)业主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提出小区物业管理的议案、建议和意见。业主应履行下列义务:(一)自觉遵守天都花园业主管理规约;(二)自觉按规定缴纳应付的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三)积极参与小区内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四条 业主代表 业主代表由所在区域全体业主选举产生,业主代表名额确定和分配应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业主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草案)选举办法(草案)由业主委员会(首届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以书面和公告形式发(寄)给全体业主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 业主代表的资格和条件 (一)具有业主身份(含配偶或常住的父母、子女)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条例等; (三)遵守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能客观真实地反映所代表区域业主的意愿和问题; (五)品行端正,无劣迹。 第六条 业主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业主代表大会; (二)行使本区域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表决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听取代表区域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五)做好业主代表大会决议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协助抓好落实。 第七条 业主代表的任期及更换 业主代表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更换并在原代表区域内重新进行选举产生。 (一)不具备第五条规定的业主代表资格和条件; (二)不能履行业主代表的职责和义务; (三)代表区域二分之一以上业主认为需要更换的; (四)业主代表本人提出辞职的。 第八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 天都花园现有物业共2069户,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组成;根据《台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天都花园业主大会以业主代表大会形式举行;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的职权。 第九条 业主代表大会宗旨 业主代表大会旨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清洁、安全、舒适、文明的和谐环境。 第十条 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组成 业主代表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届期三年。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范围 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应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应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代表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接受当地街道、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并接受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 业主代表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应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与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等相关工作,并支持社区开展其他各项工作。 第二章 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业主代表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物业管理章程、物业管理规约和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五)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六)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八)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九)审议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安全防范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十一)讨论决定是否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 (十二)为维护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审议是否授权业主委员会进行诉讼; (十三)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四)提出质询、依法撤销业主委员会所作的决定或者改选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业主代表大会的召集 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由筹备小组负责召集和主持。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增补召开的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由本届业主委员会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召集。 在下列情况下,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召集: (一)业主委员会逾期不召集会议,经主管部门责令,仍不召集的; (二)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 第十四条 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一)定期会议:业主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二)有下列情况,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1、物业管理区域内有20%的业主书面签名提议; 2、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30%以上的; 3、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进行处理的; 第十五条 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程序 (一)征求意见,业主代表大会召开前,业主委员会应广泛征求业主代表和业主的意见,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本次业主代表大会的议题。 (二)发布公告 业主代表大会召开前15天,业主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通知业主代表,同时告知相关的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 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形式; 2、会议的日期、地点; 3、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 5、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三)召开业主代表大会 1、业主代表大会需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代表到会方可召开; 2、通报大会议题事项及说明; 3、作出大会决议。 第十六条 业主代表大会议题的限制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做出决定的,业主一般在一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业主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人数 根据实际情况,设业主委员会委员9人(议事单数)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6人。 业主委员的任期为3年。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内,业主委员会报告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党组织,同时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业主委员会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30%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业主代表大会进行增补。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议事内容 (一)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执行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 (二)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提交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并代表业主与业主代表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代表大会决定; (四)拟订《业主议事规则》和《业主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代表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代表大会决定; (六)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行驶、停放的管理制度、公共能耗的分摊办法、报业主代表大会决定; (七)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代表大会决定; (八)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根据业主委员会工作例会决议提出指导性意见; (九)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 (十一)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代表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须依法按程序进行,采用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一旦形成决议,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不得串连业主抵制业主委员会决议的贯彻执行。不得以散发公开信、张贴大小字报的形式干扰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1、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2、会议通知及有关资料提前3天送达每位委员; 3、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天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4、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5、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字。 6、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全体业主。 (二)下列情况应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1、主任、副主任召集会议的; 2、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的; 3、经主管部门建议召开的。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必要时可邀请所在地社区党组织派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天内,向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备案。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四)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五)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经业主代表大会决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 (六)物业区域内,有下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业主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产生噪音; 2、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3、违章搭建、侵占共用通道; 4、拒付物业费。 第二十一条 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二)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等数码材料; (三)各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的材料; (四)业主、使用人名册; (五)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 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费用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性收益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时收取。 业主委员会活动费用于下列开支: 1、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 2、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 3、其他必需的开支。 活动经费收支账目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作用。 用印必须实行登记制度,每次用印,使用人应在印章使用登记薄上记录备查。记录内容为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等。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管理印章的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的生效和修订 本议事规则经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代表大会修订和补充。 天都花园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五日 天都花园业主代表(社区居民代表) 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证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推选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和《台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业主大会选出的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同时为天都社区居民代表、社区居民委员会委员。 第二条 天都花园现有业主 2069 名,根据《台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天都花园业主大会以业主代表大会形式举行。 第三条 天都花园业主代表实行推荐或自荐,并以等额选举产生业主代表。 第四条 由当选的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实行差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天都花园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由天都花园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主持,接受住建局、赤城街道党工委、桃源社区的全程监督指导。 第二章 业主代表的选举 第六条 根据《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天都花园所有业主(含配偶和常住一起的父母、子女)均享有业主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 业主代表的资格:1、具有业主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条例等;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规约,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能客观、真实地反映所代表区域业主意愿和问题;5、品行端正,无劣迹。 第八条 业主代表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业主代表名额的设定。天都花园物业共 2069 户,其中多层住宅 76 幢1572 户,小高层住宅 7 幢 398 户,别墅住宅 13 户、排屋住宅 17 户、跃层住宅 16 户,商铺 53 间,根据天都花园的实际情况,多层住宅每 1 幢产生业主代表1名计 76 名,小高层住宅每 1 单元产生业主代表1名计 12 名,别墅、排屋、跃层住宅分别产生业主代表各1名计 3 名,商铺产生业主代表 1 名,天都花园党支部成员 7 名为自然业主代表,总计业主代表 99 名。 第十条 业主代表候选人的确定: 代表候选人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根据业主推荐及自荐情况,核实其业主身份后,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集体讨论确定业主代表候选人。夫妻双方的任何一方及常住在一起的父母、子女均可作为候选人,无需委托授权。候选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一条 本次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总计票人1名,监票员3名,计票人3名。 第十二条 投票权数的确定:每1本产权证为1票。 第十三条 首届业主代表选举投票时间为2012年 月 日至 月 日。以后换届选举时间由业主委员会或换届工作组确定。 业主代表的推选采取固定投票箱(天都花园会所)和流动投票箱投票方式。 业主收到通知后按时前往天都花园会所投票。业主可以委托他人投票。如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按时或未委托他人参加投票的业主将视为同意多数业主意见。 第十四条 业主代表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第十五条 业主对选票所列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投反对票的可以另选本区域的其他业主为本区域的业主代表。赞成的,在选票所列候选人姓名旁边的意见栏画“O”;反对的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弃权票数计入多数业主意见票数。填写选票一律用钢笔或中性笔,字迹要清楚,符号要准确。对选票上字迹、符号书写不清,无法辨认的视为废票。选票所选人数,等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 第十六条 选票统计在总监票人和总计票人主持下进行,监票人、计票人负责唱票、计票。选票所列候选人和另选他人得票超过该区域全体业主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七条 计票工作结束后,业主代表选举工作人员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由总监票人和总计票人签字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交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确认。确认后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选举结果当场宣布,选票、选举结果报告单等选举资料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保留备查,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九条 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投票时间:2012年 月 日。地点:天都花园会所会议室,以后换届选举时间由业主委员会或换届工作组确定。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1、天都花园所有业主(含配偶或常住一起的父母、子女)均享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被选举权。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条例等;4、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规约,履行业主义务;5、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6、品行端正,无劣迹;7、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办事公道。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名额设定为9人。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确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根据组织推荐、业主推荐及自荐情况,核实其业主身份后,综合考虑部门、行业及年龄、知识结构等因素,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集体讨论并报街道党工委资格审查后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候选人公示期为7天。 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需经2/3以上业主代表到场。选票候选人和另选他人超过参加选举会议的业主代表半数以上选票始得当选。 选票统计在总监票人和总计票人主持下进行。业主代表对选票所列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赞成的,在选票所列候选人姓名旁边的意见栏画“0”;反对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也可以另选本社区内符合业主资格的其他人。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由业主委员会委员推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正式当选后开展工作。选票、选举结果报告单等选举资料由业主委员会保留备查,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选举办法由天都花园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天都社区筹备组)负责解释。 天都花园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天都社区筹备组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五日 天台县天都花园业主管理规约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浙江省、台州市物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经业主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天台县天都花园 坐落位置: 天台县赤城街道春晓路 物业类型: 多层 独立别墅 联体别墅 排屋 跃层 小高层 商铺 建筑面积: 274300平方米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天桐路、南至寒山路、西至春晓路、北至小区围墙 第三章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维修和养护 第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经营、转让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维护家庭人身财产安全和本物业的使用安全。 第七条 为防止水、气泄露或火灾及发生上述灾害获得及时有效的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电话。 第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应自觉遵守《台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台州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工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备案,并接受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房屋装修时,公寓式住宅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拆改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住房外搭棚等(含别墅、排屋) 2、在房屋承重墙、梁、柱(含构造柱)、板进行拆改,开挖门洞; 3、在楼面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包括在楼面上凿孔、打洞、砌墙或超标准荷载; 4、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壁打洞; 5、在悬挑阳台拖梁部位的墙体上挖洞; 6、封闭侵占房屋公用部位; 7、卫生间、厨房间移位、扩大或者增设。 8、开凿非承重墙体、扩大或移动门窗尺寸、位置、增砌墙体、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第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现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装修行为。 第十一条 业主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停车场(库)、储藏室通道等公用设施; 2、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续、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3、影响物业整体环境或市容观瞻的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4、践踏、占用、擅自改变、破坏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在树上刻划、拉绳(铁丝)晾晒衣服等; 5、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害、有毒、危险物质等; 6、随意堆放建筑装潢垃圾、杂物、乱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7、未经有关部门同意设置营业摊点、店铺跨门营业; 8、不按秩序停放车辆,鸣喇叭和大型车辆(货车、中、大巴车)进入住宅小区停放过夜;社区内行车要低速安全行驶,晚上不得使用远光灯。 9、进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行为; 10、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1、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发现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需维修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以便企业派人及时进行修复,在实施维修作业时,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配合维修人员做好维修工作,使维修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如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人为造成共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的,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业主应自觉按规定缴纳应付的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转让物业时,业主须自觉交清应缴纳的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 业主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第十六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 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求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事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通行安全,并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 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得收益,用于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 第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按照以下第__种方式约定: 1、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2、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规约配合业主委员会拟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报请有关执法部门、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对属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按规定管理所得收益,每半年公布一次收支情况; 4、对未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经多次催讨未果下,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费用的千分之三违约金,拖欠费用3个月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全体业主同意已交给相关专业单位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产生噪音、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规约的生效和修订 本管理规约经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本管理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代表大会修订和补充。 天都花园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五日 天都花园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2012年月 日居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社区居民自治,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保证居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促进本居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 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居民委员会(即天都花园业主委员会,下同)实施居务管理必须在居民区党组织(即天都花园党支部,下同)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必须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积极协助街道做好各项工作,完成街道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为了保障居务各项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运行,居民委员会下设治保调解、文卫计生、社会保障等,接受居民委员会领导,对居民委员会负责.同时,建立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居务公开制度,民主理财制度,居民公约制度,以确保居民自治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本章程由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本章程既是居民委员会实施居务管理工作规范,也是全体居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居民都必须遵守.
第五条 本章程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居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居民代表会议规则 第六条 居民代表会议的职权由居民大会授权决定. 第七条 经居民会议授权,居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 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代表,社区两委会成员组成,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推选产生,每二十五户左右产生一名代表.撤换,补选居民代表,在原居民小组推选产生.居民代表任期与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居民代表如调离,迁出和发生其他情况,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九条 居民代表的资格: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一定的群众威信,能正确行使权力和积极履行应尽义务.
第十条 居民代表的权利:可以单独或与其他居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有权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有权在居民代表会议上评议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或质询;有权向上级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在居民代表会议上表决决定,决议时,有自主表示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权利.
第十一条 居民代表的义务: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居民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按时参加居民代表会议,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及居民公约,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居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定,决议,协助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居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二次,有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集居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会议每次参加人数必须达到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位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始得生效,且不得与居民会议所作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第十三条 居民代表会议决定重大事项,必须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利于贯彻执行政府意图,符合大多数居民利益和民主权利.决定一旦形成,不得擅自更改.居民代表会议开始时,指定专人做好会议纪录并存档. 第三章 居务管理 第十四条 本居居务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建立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居民民主理财小组.居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经居民代表会议在居民代表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居务公开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居民代表会议从居务公开监督小组中推选产生,负责对本居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居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第十五条 为了增强居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设立居务公开栏和意见箱.居务公开栏公开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程贯彻执行中有关问题,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居务公开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公布的财务清查,审计结果,以及居民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居民反映的问题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居民意见箱由居民代表会议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箱,收集到的居民意见应在居民代表会议上宣读.社区"两委会"要重视居民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处理情况及时在居民代表会议上通报,必要时在居务公开栏上公开.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承担的各项行政性事务工作,可以采取签订责任状形式下达给各个居民小组或有关组织,也可以和居民订立完成任务合同,具休形式由社区"两委会"根据情况决定.
第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在管理本社区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街道开展工作,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社区的贯彻落实.本社区居民、社会团体依法承担的各项国家任务。 第四章 居委会干部管理 第十九条 全体社区干部必须对居民负责,接受居民区党组织的领导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服从居民委员会的管理,恪尽职守,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项工作.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居民服务的理想,带头履行党员义务,不准做特殊居民,不准侵占居民利益,不准倚仗职权为自已和亲属谋取私利,不准贪图享受,不准违法乱纪.
第二十条 建立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制度,每年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居民委员会全体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文件和研究部署本居工作,交流情况,落实任务.
第二十一条 实现居委会干部分工负责制.根据本社区现有干部和居务管理的要求,实现按岗位分工和按任务定员相结合的办法,将 全部居务工作分解落实到每一位居委会干部.
第二十二条 建立居委会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制度.根据本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届居民委员会任期目标,研究落实实现任期目标的办法和措施,确定分年度工作目标.并将任期考核和年终考评相结合,年终根据各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采取自评,互评和居民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对每个社区干部工作业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与社区干部的补贴直接挂钩.
第二十三条 社区主要干部的补贴,由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街道办事处备案;社区主要干部补贴,是由县,街道办事处支付的,则每年根据县,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责任制完成情况确定.其他社区干部补贴根据财务状况和岗位工作量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由居民委员会提出意见后报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补贴费一年一定,年终结算.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居民民主评议居干部制度.每年组织一次评议活动,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对照个人年度目标,在居民代表会议上对每位社区干部进行民主评议,评出优秀,称职,不称职的评定结论,对评出的优秀干部,要进行宣传,表彰;不称职的社区干部,要限期改正,不适合继续担任社区干部工作的,按程序罢免,劝辞. 第五章 公共公益事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居民服务组织,选用有一定文化基础和技术专长,热心为居民服务的人员,成立专项服务小组,以便民利民,促进生产,发展经济为宗旨,为居民生产,生活提供服务,服务小组在社区"两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社区重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经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由社区两委会提出方案,居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对于社区重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经费使用情况和收支账目,居民委员会应一事一公布,接受居民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居民民主理财小组对居财务进行监督管理.社区财务工作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和规定,实现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发扬自力更生的精神,坚持勤俭办事业的原则. 第六章 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九条 计划生育工作由社区党支部书记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负总责,实行居民委员会成员分片责任包干,设立计划生育专职管理员承担日常事务.凡居住在本社区的人员,包括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服从社区计划生育管理。 第三十条 符合婚姻法,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持有计划生育合法证件的夫妇,允许生育子女.计划外生育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
第三十一条 实现育龄妇女定期查孕查环制度,掌握本居育龄妇女孕情,及时发现计划外怀孕,及时进行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 严禁弃婴,溺婴,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不得藏匿包庇外来人员躲避计划生育 . 第七章 社会治安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为了维护社区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负责本社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义务调解队伍,居民小组组长为义务调解员,协助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本居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三十四条 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居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勇于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五条 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枪支,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严禁赌博,发现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应予以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公安机关处理;对吸毒人员和利用封建迷信招摇撞骗者,应予以教育,劝阻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社区"两劳人员"的帮教工作,由居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对于外来人员,及时登记,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场所的,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七条 本社区若发生自然灾害时,社区居委会要及时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计灾、查灾、报灾、救灾工作;上级发给社区的救灾、救济财物,应专项使用,并及时发放给灾民,同时积极协助居民恢复日常生活。 第三十八条 县民政局、县残联、街道确认的特困户,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标准给予救济;居民大病医疗及突发性事件导致临时困难的,社区居委会应协助其申请相应救济。 第三十九条 社区居委会应积极支持优抚对象和退伍军人为国防和经济建设建功立业,八一、春节、对军烈属和伤残退伍军人慰问,鼓励退伍军人自谋职业,帮助他们勤劳致富。 第四十条 积极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工作与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执行情况由居民委员会按年度作出总结,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
第四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定单项的工作细则;但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须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天都社区筹备组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