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帮助家境困难的优秀天台籍学生完成学业,培养品学兼优、诚信笃敬、深具爱心的莘莘学子,杭州“振兴天台”联谊会面向在杭高校天台籍学生设立“赤城助学金”。为切实做好赤城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赤城助学金的评定对象为在杭高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天台籍本科生和研究生。资助对象为在杭高校学习成绩优秀的天台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赤城助学金每年12月评定一次,每次评选20人左右,其中10人每人资助金额3000元(金额需确定),另10人每人资助2000元。评审结果在每年度的联谊会全体理事会上公布。 受资助学生在每一学年后可以再次向杭州“振兴天台”联谊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连续获得该项奖助学金。 第四条
杭州“振兴天台”联谊会成立赤城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该项奖助学金的审定、批准和授予工作。 杭州“振兴天台”联谊会要求接受赤城助学金资助的学生获得所在高校学生管理部门的审核和推荐,由联谊会秘书处汇总初审后,报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五条
评选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等不良习惯。 2、热爱祖国,热爱天台,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社会实践和生产劳动。 第六条
赤城助学金按照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助学金类管理方法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条
评定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赤城助学金的同学,应先写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高年级学生提供上学年的学习成绩,一年级新生提供高考入学考试成绩)。 2.所在高校学生管理部门审核、推荐。 第八条
有关材料报杭州“振兴天台”联谊会秘书处初审后,报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可采取通讯评议、集中评议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受资助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停发该项奖助学金。 1、受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2、课程考试作弊者; 3、有违反学校规定等不良行为者; 4、申请该项奖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5、有损害家乡天台形象的言论、行为者。 评定前一年内有上述各项行为之一者,取消评定“赤城助学金”的资格。 第十条
学生组织 杭州“振兴天台”联谊会成立“赤城助学金”学生联谊会,获得该项助学金者自动成为会员,以加强交流,互动互勉,扩大影响,鼓励学生自强自立,饮水思源。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赤城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杭州“振兴天台”联谊会 浙大——天台合作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二00八年六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