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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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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 15:29: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天台人民法院
天台人民察院
天台公安局
天台司法局
于敦促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

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全县社会治安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所有在逃犯罪嫌疑人,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20日期间内,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法定最高刑在10年(包括10年)以下,且不属于法定不得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情形的,可以不予羁押,在处理上可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凡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的,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自首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将视情节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凡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逃跑藏匿的在逃犯罪嫌疑人,一经抓获,坚决依法严厉打击。
四、在逃犯罪嫌疑人家属、亲友必须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敦促、规劝在逃人员尽快投案自首。如果有窝藏、包庇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五、全县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向司法机关举报犯罪活动及在逃犯罪嫌疑人。对举报有功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2000元至20000元奖励,并依法予以保密和保护。凡窝藏、包庇、资助、纵容在逃犯罪嫌疑人的组织、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举报电话:110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19#
发表于 2011-8-7 11:36:31 | 只看该作者
我是来看天台人笑话的。两个大男人吵架绝了。
你们出名了。
天台少妇 发表于 2011-8-5 21:46

你是个坏人,天台人就爱扯蛋
18#
发表于 2011-8-6 07:18:39 | 只看该作者
17#
发表于 2011-8-5 22:03:04 | 只看该作者
16#
发表于 2011-8-5 21:46:21 | 只看该作者
我是来看天台人笑话的。两个大男人吵架绝了。
你们出名了。
15#
发表于 2011-8-3 11:17:59 | 只看该作者
不是马甲的路过
14#
发表于 2011-8-3 10:17:45 | 只看该作者
崎岖啊你不说又不会当你是哑巴干嘛呢,叫你不要说了,这世上的人你管得过来吗?看开点善恶到时自然会报的
13#
发表于 2011-8-3 08:53:27 | 只看该作者
香港的法律是关48小时,在48小时内没找到证据的,必须先释放
12#
发表于 2011-8-3 08:47:41 | 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11-8-3 08:21:16 | 只看该作者
革命尚未成功,崎岖仍需努力!

请继续爆料,哈哈....大家都在等着你下一招。

商人嘛,可以不择手段的。
10#
发表于 2011-8-3 01:25:0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马甲又如何 于 2011-8-3 01:46 编辑

回复 崎岖 的帖子


   

   
你确定,你说的都是事实?
派出所,一般留置的时间不会超过24小时。
.
留置只是一种调查手段,而不是处分结果。
犯罪嫌疑人?留置期间,可以理解为有犯罪嫌疑。如被查实有犯罪事实,则是相应的罪犯。
已解除留置,或处罚终结,都不能称为犯罪嫌疑人。所以请你注意用语。
如有新的犯罪证据需要补充,或认为当时的处罚失当需要复议,请注意时效。







.

.
“她”?和你是什么关系?
如果是民事案件,你代替她行使主张,你必须有相应的授权(律师资格?)。
.
如果是刑事案件,让她直接拨打110即可。你是当事人?目击证人?


.
一个奇怪的问题:你关心的是案底,而不是关心犯罪事实(如果你说的是事实)和处理结果。这是为什么呢?

.带着仇恨看世界,伤人、害己。
.
做人、做事,心术要正。
交友、经商,得心平气和。
说话、评议,注意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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