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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二十一条”新鲜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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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1 21:14: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杭二十一条”新鲜出炉(一)扩大购房入户的区域范围,非杭州户籍(不含境外人士)的人员在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区(除风景名胜区外)区域内购买单套住房(含存量房)的,经房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申请办理1户(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杭州户籍。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降低公积金的首付比例,对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允许杭州区、县(市)异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
  
  (三)实行购买商品房契税财政补贴,在2009年12月31日前购买主城区普通商品房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所缴纳的契税地方分成部分给予50%的财政补贴。
  
  (四)实行存量房交易税收财政补贴。在2009年12月31日前,对主城区普通住房的个人存量房交易,交易双方的税收收入根据地方分成部分给予金额财政补贴。
  
  (五)简化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手续,对出售自住住房,并在售房一年前后内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收取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
  
  (六)加大政府采购力度。购买已建和在建中低价位的商品房,解决拆迁安置房房源不足问题。
  
  (七)鼓励货币化安置。在项目建设、征地拆迁中,鼓励实行货币安置,节约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
  
  (八)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
  
  (九)调整房地产抵押登记程序。非住宅项目领取《商品房预售证》后可办理在建公车抵押登记手续,并在房屋竣工后将在建工程抵押转为存量房抵押。
  
  (十)适度调整出让价款支付期限。经受让人提出书面申请后,可调整《出让合同》约定余下出让价款的支付时间,并由受让人承担相应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免交滞纳金。
  
  (十一)积极鼓励建设项目按期动工。对按期动工确有困难的,经受让人提出书面申请,可增加不超过一年的开、竣工时间。
  
  (十二)调整新出让地块支付期限和比例。对新出让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允许上让人在12个月内付清出让价款,对起价总额较高(五亿以上)或规模较大的地块,其出让价款交付期限可调整为18个月;允许《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应缴的首付出让价款(定金)调整至出让价款总额的10%。
  
  (十三)分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项目总规审定完成的前提下,经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依照地块分宗规划红线,并在缴纳分宗地块的地价款后,可分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含公建)。
  
  (十四)缓缴房屋维修基金。可推迟房屋维修基金的缴纳时间,延迟至办理产权分户时收取。
  
  (十五)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保证各项政策落实顺利执行。
  
  (十六)强化监管力度。对拒绝为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管部门将对其进行处罚;对拒绝办理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的商业银行,由市金融办和公积金中心,予以通报批评。  

(十七)建立房地产市场分析机制。职能部门分析当前房地产形式,及时准备发布房地产市场动态信息,以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
  
  (十八)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鼓励银行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增加有效的信贷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政府合理的信贷需求,有效支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十九)建立突发事件的预案机制。对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突发公共事件建立应急处置预案,同时建立完善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
  
  (二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引导和帮助企业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应对房地产形式变化的能力。
  
  (二十一)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板凳
发表于 2008-10-12 15:46:50 | 只看该作者
假的,石头在忽悠人的。
沙发
发表于 2008-10-11 22:15:03 | 只看该作者
在杭州买房子,没有个200万不要想的。
楼主
 楼主| 发表于 2008-10-11 21:20:23 | 只看该作者
老牛快来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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