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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浙江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最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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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8 11:09: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08年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公布
         日前,省公安厅交管局公布2008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从5月1日起,我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将参照新标准执行(宁波市可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执行)。
2008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
(即2007年浙江省人民生活水平主要指标)
1.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574元
2.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14091元
3.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8265元
4.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6442元
5.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30854元
6.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人员)人/天:30元


7#
发表于 2008-6-30 16:28:17 | 只看该作者
多发一些法律知识
6#
发表于 2008-6-28 16:25:40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七楼 于 2008-6-28 13:27 发表
同命不同价


有同感!
5#
发表于 2008-6-28 14:46:55 | 只看该作者
法制社会吗,既然有了标准,就要按这个来,没有办法的。
地板
发表于 2008-6-28 13:27:24 | 只看该作者
同命不同价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08-6-28 13:22:18 | 只看该作者
交通事故赔偿范围
一、未致残死亡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
住宿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必要的营养费

二、伤残的
第一条内容再增加下列内容
残疾赔偿金(最高2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60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按5年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未成年计算至18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计算20年,60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康复费
护理费
后继资料费

三、死亡的
第一条内容再增加下列内容
丧葬费(按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总额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
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20年,60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办理丧事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08-6-28 12:51:47 | 只看该作者
涨价了
翻倍了哈
可惜基数太少了
楼主
发表于 2008-6-28 11:49:07 | 只看该作者
6.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人员)人/天:30元
_____________去年才15元一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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