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四庫》編纂條例
壹、選目
一、儘量最大限度收全自先秦至一九四九年止這一時段中有關台州學術的文獻。包括:
(1)台州學人的著述;(2)台學研究的著述。
二、本叢書按照儒藏、佛藏、道藏、别藏四部分分類。
三、對於各書篇目,不割裂,不重編,保持其完整性與獨立性。
貳、底本、校本
一、收集所能見到的各種版本進行比較研究,弄清版本源流,盡可能選定內容最完整、錯誤最少、校刻最精的版本作為底本。
二、選擇在版本系統中具有代表性和校勘價值的兩三種版本作為校本。同出一源的版本原則上應該選用祖本或最早的本子,但也可以採用經過後人精校的翻刻本。
三、如果無法取得選定的善本(包括複印本)作為底本,可以用比較易得的版本作工作本,按照善本過錄在工作本上,改成與善本完全相同的本子後作為底本,然後進行校勘。
四、底本的序跋及其他附錄材料應予完整保留,校本中有價值的類似材料也應酌情收錄,並注明出處。
五、如無完整的善本作底本,可選屬於同一系統、文字比較好的兩個殘本互補,合成一個內容完整的底本。
六、關於輯佚。
(1)如果原書就是輯佚本,且有不同的輯本,應在比較不同輯本之後,選擇輯佚最全面準確的輯本作底本,然後再與其他輯本校勘,在篇目上拾遺補闕,把底本未輯到的內容補進,補進的部分需要嚴格注明出處,編於全書的最後,不打亂底本原有編次。
(2)對傳世本,原則上不要求補遺。
七、底本無目錄者,應補目錄;目錄篇目闕漏者,應補全;目錄與正文篇題不一致者,以及有目而無正文者,保存原貌。以上幾種情況,均須在《校點說明》中說明。
八、儘量採用已有的、好的整理本。
三、 校點說明
一、每本書前都要有一篇校點說明。
二、校點說明應包括作者生平簡介(並括注所依據的主要傳記材料)、本書內容價值簡介、版本源流簡介、確定底本校本的說明,以及其他需要向讀者交代的內容。篇幅不宜過長,力求言簡意賅。
三、版本的全稱要準確,用影印本的要寫明其底本(如《四部叢刊》影印某某本、《續修四庫全書》影印某某本;《四庫全書》現已有兩種影印本,應注明影印文淵閣本或影印文津閣本)。校本要擬定簡稱,以便寫校勘記時使用。簡稱要簡明準確。
四、對於一位作者有多種著作收入《台州四庫》者,各書校點說明都要寫作者生平簡介。如其著作在某部類中首次出現,生平簡介應相對詳細一些;再次出現時,可較為簡略。
肆、 校勘
一、《台州四庫》出校力求精練、到位,主要做版本對校,且避免做煩瑣校勘。
二、校改原則:
(1)底本有誤,校本不誤者,慎改底本原文,出校說明。
(2)底本、校本兩通,文字差異很大者,不改底本原文,出校說明。
(3)底本、校本兩通,文字小有差異者(主要指同義詞、近義詞異文或無關緊要的虛詞異文),不出校。
(4)底本不誤,校本誤者,不出校。
(5)底本原文有疑問,無法解決者,出校說明。
三、儘量參考前人的校勘成果,對其舉證和引書進行復核後,充分吸收其正確意見。
四、校勘記文字力求規範,簡明扼要,慎斷是非。運用校勘用語應符合習慣用法。先舉原文中存在異文的字,下面舉稱各本異同或校改情況。普遍性的問題可在《校點說明》中指出,或在首次出現時說明。
五、校勘記位置在當頁之末,注碼用圈碼。原文(包括正文和注文)中校勘記的注碼,放在表示停頓的標點之下。
六、顯著的版刻錯誤,根據上下文可以斷定是非者,如“己”“已”“巳”的混同之類,徑改而不出校記。
七、作者原文避本朝名諱及家諱者,一般不改,個別影響理解文義的避諱字,可出校說明。缺筆字則補足筆劃。
八、明清人傳刻古書避當朝名諱而改,或引用古書而避當朝名諱者,如“桓玄”作“桓元”、“玄怪錄”作“元怪錄”、“弘治”作“宏治”之類,應據古本及原書回改,可於首見處出校說明,餘皆徑改,不再一一出校。
九、底本中的異體字、俗體字,不要求統一規範,但盡量用通行的。
十、書中引文與通行本文字不同者,一般不出校,不改動原文。如果引文確實有誤,可出校說明。
十一、 對於收入《台州四庫》現成的校點本,如果是匯校本或校記較多,可按本體例適當刪繁就簡。
伍、 標點
一、根據現行標點符號的用法,結合古籍整理的通例,使用句號(。)、問號(?)、嘆號(!)、逗號(,)、頓號(、)、分號(;)、冒號(:)、引號(「」、『』)、括弧(( ))、書名號(《 》)、間隔號(·)等符號進行規範化標點,具體用法可參考《古籍校點釋例(初稿)》。
二、儘量少用嘆號、分號,不使用省略號、破折號、專名號、著重號、連接號、反詰問號。
三、關於引號。
(1)不使用“”、‘’,而用「」、『』。
(2)原原本本引用者及刪略引用者,加冒號、引號,末尾引號內加句號、問號或嘆號。
(3)舉稱大意者,加冒號,不加引號。
(4)部分節引,只加引號。
四、關於書名號。
(1)不使用波浪線,而用《》。
(2)書籍統稱不加書名號,如五經、四書、三禮、二十四史等;書籍簡稱需加書名號,如《毛詩》、《論》《孟》(《論語》和《孟子》)、《說文》等;叢書加書名號,如《五經正義》、《十三經注疏》等。
(3)附屬於某書的注釋之作不加書名號,如傳、注、箋或毛傳、李(善)注、鄭箋等。
(4)《春秋》、《左傳》(或《公羊傳》、《穀梁傳》)加年份的標點,一律作《春秋》某公某年、《左傳》(或《公羊傳》、《穀梁傳》)某公某年,而不把年份前加間隔號標在書名號之內。如但引某公某年文字而略去其前書名者,則某公某年應加書名號,作《某公某年》。
(5)所引篇名後有“篇”字者,須查看原書篇名是否帶有“篇”字,如有,則將“篇”字標在書名號內;如無,則將“篇”字標在書名號外。如《論語》原作“學而第一”、“為政第二”,則標為“《論語·學而》篇”、“《論語·為政》篇”;《荀子》原作“勸學篇第一”、“修身篇第二”,則標為“《荀子·勸學篇》”、“《修身篇》”等。
五、對原文補、刪文字時,不使用增刪符號(方括號、圓括號),一律在校記中說明。
六、以上規定,原則上要求統一。有些細節,可視各書的不同情況在一部書之內統一。
陸、 分段
一、根據文字內容,適當劃分段落。
二、劃分段落既要顧及段與段之間的關係,也要顧及每一段與全篇的關係。一般來講,記事者(如史書)當以時間或事件的順序為依據,論說者(如諸子)當以論點層次為依據,抒情者(如詩文)當以感情的發展為依據。段落的劃分允許有校點者自己的理解。
柒、 版式
一、版面為繁體豎排。
二、各段另行低兩格開始,轉行頂格。為了表明內容層次,需要分成大段和小段的,大段與大段之間可空一行。
三、原文中有大段引文(如史文中有長篇詔奏、辭賦、疏議等),可採用另起低四格,轉行一律低二格的形式,起訖不必加引號。
四、原書注文排單行小字,加標點。
捌、 出土文獻
一、出土文獻,由於性質特殊,按照通行的慣例進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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