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总有人动些歪脑子想逃避债务。日前,我县的洪某夫妻为逃避法院执行,将房屋抵押给其姑妈李某,已造成无法执行的后果,却不曾想洪某瞒天过海的行为被法官火眼金睛识破。7月12日,县法院认定该行为为恶意限制房屋产权从而侵害第三人利益,判决抵押行为无效。
2009年,洪某夫妻向他人借款153万元,并由其朋友安某作担保。借款到期后洪某夫妻未履行还款义务,安某遂以担保人身份代为清偿了债务。事后,安某多次向洪某夫妻催讨欠款未果,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对洪某夫妻所有的一处房产进行诉讼保全。
县法院的法官在办理保全过程中发现,洪某已于不久前与李某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约定李某借给洪某210万元,并已经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判决洪某夫妻需归还安某欠款。但判决生效后,洪某夫妻还是一直没有归还。安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出了对洪某与李某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的怀疑。安某说,李某是洪某的姑妈,根本无力拿出如此巨款借给洪某,洪某是为了逃避债务故意假抵押的。
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利益,法官联系了李某,确认李某为洪某妻子的亲姑妈,其在宁波一家市场上班,应该没有借款210万元的经济实力。但李某表示,她有能力借款给洪某,并出具了银行汇款记录和借条。
为此,安某又向县法院提起了抵押权纠纷之诉,请求判令洪某与李某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无效,撤销洪某与李某办理的房屋抵押登记。
开庭审理前,法官们没有简单地相信李某的话,而是查询了洪某的银行往来清单。这一查,狡猾的狐狸终于露出了尾巴。银行清单证明,洪某曾通过银行分数次向李某汇款142万元。对此,洪某则辩解说,是因为在此之前有向李某借款,自己的付款行为是为了证明自己有还款能力,是还了再借的行为,不存在恶意串通。
此案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洪某和李某在借款关系上建立的房屋抵押明显是假抵押行为,该行为显然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利益,遂判决洪某与李某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应属无效。
(朱利明 徐俊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