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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解读<北山大学>第一讲劳动法,不明白请教 [打印本页]

作者: 破马甲    时间: 2007-11-3 20:19
标题: 解读<北山大学>第一讲劳动法,不明白请教
一.  连续2次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后,第三次签订是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劳动者没有违反规定的情况下,是否为永久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不提出辞职,用工方是否不得解除合同?
作者: 一诺千金    时间: 2007-11-3 21:06
第一个问题,是的,连续两次后,第三次签订合同时,如果劳动者提出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必须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二个问题,是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在没有法定理由,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必须支付补偿金。
作者: 破马甲    时间: 2007-11-3 21:35
原帖由 一诺千金 于 2007-11-3 21:06 发表
第一个问题,是的,连续两次后,第三次签订合同时,如果劳动者提出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必须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二个问题,是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在没有法定理由,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必 ...


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履行中, 在劳动者未触犯法律且未违反雇主规章制度情况下,哪些是雇主提出解雇的法定理由.
作者: 快乐老狼    时间: 2007-11-4 09:08
楼上的不对了吧
都无期限合同,一般签订过两次合同了,没有试用期了
其实最怕流氓的公司 ,让你呆不住
比方降工资,安排很差岗位
作者: 一诺千金    时间: 2007-11-4 09:21
老狼看帖不认真,要批评
法盲说的试用期是泛指所有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包括第一次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说的情况是第三次签订时,必须要签订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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