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司街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6941|回复: 27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开车撞死抢贼 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08-7-18 17:58: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开车撞死抢贼 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7月13日,家住佛山顺德伦教鸡洲的龙女士驾驶轿车,刚从车库出来,便遭到三名守侯在此的男子抢劫,三名劫匪抢走龙女士身上1万多元现金后,迅速乘坐一辆摩托车逃跑。
  据目击者介绍,三名劫匪将车拦住后,其中一名劫匪把驾驶座的车窗玻璃打烂,并抓住龙女士的头发,把她的头从驾驶座拉了出来。另外一人迅速打开车门,抢去了车内1万多元的现金。
  龙女士立即开车追赶摩托车,亡命逃窜的劫匪驾驶摩托车冲上离道路足足有30厘米高的住宅区继续逃窜。
  龙女士也毫不含糊,直接将车开了上去,撞倒摩托车。一名劫匪被当场撞死,另外一名劫匪重伤动弹不得,另外一名轻伤劫匪在逃窜时,被附近治安队员抓获。
  撞击劫匪后,龙女士将车熄火停下,立即打电话告诉家人并报警。警方抵达现场后,从轿车底下找到了被歹徒抢走的包,内有1万多元现金。
    无独有偶,7月1日傍晚7时,一女司机驾驶轿车在顺德容桂南区一十字路口等绿灯时,被乘坐摩托车的两名男性歹徒,敲破车窗玻璃抢走3.9万余元。女司机奋起直追,迫使一名劫匪被甩下摩托受伤,之后再行撞倒第二名劫匪,当场追回被抢的3.9万余元。
    她们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是否要负刑事责任?引发人民激烈的争论……
有人说,属正当防卫,坏人就应该撞死他,以后大家都这么做,抢贼就没那么猖狂了;
也有人说,这样做不够理性,属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并且追赶过程中自身及群众安全也成问题;
沙发
发表于 2008-7-18 18:24:26 | 只看该作者
严格说是防卫过当,坏人也是人,任何人也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
板凳
发表于 2008-7-18 18:26:26 | 只看该作者
故意杀人,间接故意....
地板
发表于 2008-7-18 22:16:43 | 只看该作者
不属于正当防卫
偶个人觉得连防卫过当都很难算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行为。
很明显,这两例的抢劫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不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5#
发表于 2008-7-18 22:42:40 | 只看该作者
主任就是主任   就是一样!!佩服啊
6#
发表于 2008-7-19 01:32:59 | 只看该作者
我的意见和主任有所不同。
    这两个案件的关键在于判定抢劫罪行为的完成状态为何。
    从构成要件上分析,抢劫行罪的判定标准是行为犯,即无论最终是否达成犯罪目的,只要实施暴力或恐吓等行为强行抢夺公私财物即构成抢劫罪,可以根据具体情节区分既遂和未遂。但行为犯的标准只是意味着实施抢劫行为即构成抢劫罪,并不意味着抢劫行为在犯罪形态上的完成并仅限于此。抢劫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劫得财物只是临时持有财物而非占有财物,在此情况下被受害人或第三方追赶,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这个犯罪目的仍未实现,逃跑是其最终实现犯罪目的的手段,因此应该属于整个抢劫行为的延续。
    正当防卫满足两个要件。一个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第二个是未超过必要限度。
    从这两个要件分析上述案例,抢劫得手后逃逸,只是从受害人手中劫得财物这个行为的完成,而不是整个抢劫行为的完成。躲避受害人或执法人员等第三方即刻的现场追索的逃逸仍然是抢劫行为的继续。受害人驾车追赶并撞击逃跑中的抢劫者,致后者死亡或重伤,应该属防卫过当。因携劫得财物逃逸行为不足以对受害人构成即时的重大的危害,采用撞击手段固然能达到阻止抢劫者逃跑夺回财物的目的,但致人死亡或重伤的后果是明显可以预见并显然超出必要限度的。故而应判定为防卫过当。
    如果犯罪嫌疑人抢劫后跑出一段后停止逃跑并准备向受害人交还财物,或逃跑过程中抛弃财物、或完全脱离受害人或第三方的现场追踪,那才是抢劫行为的中止或完成。在这几种情况下继续撞击犯罪嫌疑人或采用其他暴力措施才可能构成故意伤害。
7#
发表于 2008-7-19 07:38:52 | 只看该作者
不知道中国的法庭有陪审团吗??惭愧!
有的话我想5个中至少有4个同情该女士吧。
8#
发表于 2008-7-19 08:56:32 | 只看该作者
该案例是不是故意杀人还是防卫过当,关键是看该女士当时主观上有没有想故意要撞死抢劫犯,按楼主发的帖子看,个人认为是防卫过当;从当时情况看尽管她撞摩托车明知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有点"放任"之嫌,但迫于当时情况紧急,她的潜意识是为了阻止犯罪嫌疑人的逃跑而撞击摩托车,造成的后果该女士应当负法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个人观点)
9#
发表于 2008-7-19 09:23:00 | 只看该作者
主观上是有故意的,但是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
10#
发表于 2008-7-19 10:13:44 | 只看该作者
故意伤害更恰当点,....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后司街 ( 浙ICP备05034203号-1 )浙公安网备33010602003735

GMT+8, 2024-11-27 08:28 , Processed in 1.140890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Licensed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