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慈善义工考核奖励暂行办法为规范义工的管理服务,提高义工的积极性和提升义工的服务质量,特制定台州慈善义工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一、 义工应在义工组织的安排下开展每项义工服务工作。
二、 需要义工服务的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向义工组织提出服务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要求义工服务的书面申请;
(二)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证明;
(三) 申请服务的项目注明及其他有关材料;
三、 义工从事义务服务期间应当佩戴统一印制的《台州市慈善义工标志》。
四、 义工主要承担安老、抚幼、助残、济困等社会救助服务,参与改善社会生活的社会公共服务和公益性活动;参与重大灾难、事故的救援活动。
五、 每名注册义工持有统一印制的《台州市慈善义工服务记录册》,每次服务工作结束时,填写服务记录,由服务对象签字确认,经符属义工组织认定。
六、 台州市慈善总会义工分会为注册义工统一建立《义务工作者终身档案》,义工从注册到服务、到绩效的评估、晋升星级、奖励嘉评等全部载入档案,并终身保留。
七、 根据义工服务时间和服务业绩进行星级义工评选,义工服务时间累计直到100小时以上的、200小时以上的、500小时以上的、1200小时以上的、3000小时以上的,分别由台州市慈善总会授予一星级义工、二星级义工、三星级义工、四星级义工、五星级义工,颁发“星级义工证书”佩戴“星级义工标志卡”。业绩突出,贡献教大,社会反响良好或者累计服务时间较长的四星级以上义工,可获得义工杰出贡献银星奖;服务年限长,社会影响大,成绩显著,贡献很大的五星级义工,可获得义工终身成就金星奖,由台州市慈善总会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
八、 义工的奖励及“星级”义工的评选,由义工组织推荐,义工分会审核,台州市慈善总会批准。
九、 每年6月份举行义工工作总结及晋星、表彰活动,具体活动内容和形式由义工分会按每年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
十、 当社会部门或单位和注册义工需要时,义工分会为其提供情况证明,当义工年暮、患病和有困难时,可以优先享受相应的义工服务。
十一、 注册义工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义工服务和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注册义工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或义工章程的行为,经义工分会批准,予以除名,报市慈善总会备案。
十二,义工根据义工组织的安排,在开展义工服务期间,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方损害的,有关的义工组织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义工组织与服务对象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三 服务对象在接受义工服务过程中对义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义工组织应当支持受损害的义工向有关的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四 冒用义工组织名义、标志和有关资料进行违法活动的,义工组织有权要求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五 本暂行办法自2006年 12月1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