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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权与转型社会的伦理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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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3-23 10:58: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配偶权与转型社会的伦理整合 □萧瀚/文 《财经》杂志 总第207期  [ 03-14 20:41 ]

在转型时代,寻求法律与道德的动态均衡将是社会稳定以及伦理良性整合的最紧要问题

        在胡紫薇事件和姜岩事件中,胡紫薇和姜岩都获得了社会的同情,大量的案例也都是女性作为受损方,获得更多的同情。在日常的社会新闻报道中,因婚外情导致的类似纠纷,甚至更为严重的暴力事件,也都成为当今寻常巷谈。
        显然,怎样保护婚姻家庭,在当代中国已是一个引起广泛关注、值得探讨的严肃问题。
        配偶权是基于合法婚姻关系,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生活陪伴、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配偶权包括夫妻姓名权、住所决定权、同居义务、贞操忠诚义务以及日常事务代理权。
        上述配偶权中的同居义务与贞操忠诚义务,就是配偶中另一方的权利,因为婚外情而导致婚姻破裂,至少从表面看,婚姻结束的原因在于,其中的过错方违背了婚姻忠诚义务,损害了对方的配偶权,导致婚姻破裂。
        在如何保护配偶权问题上,目前主要都集中在同居权和忠诚权的实现上。由于大量的案例表明,配偶一方损害对方的配偶权往往与第三者相关。今年“两会”期间得到社会广泛热议的“周红玲议案”,代表了社会上相当一部分人的看法。
        婚姻家庭关系属于人们的私生活范畴。一个健康的社会,其私生活领域往往有较大的自由度和自治能力。从一定程度上说,私生活的自由度和自治程度与社会健康程度成正比。
        刑法属于公法范畴,是人们将部分权利让渡给国家以后,国家代为履行本天然属于公民自己的保护权,以保护人们权利不受犯罪侵害的一种法律手段。这种法律手段的使用有一些前提条件,第一,个人难以实现这种权利保护,也难以在权利被侵害之后及时有效地校正;第二,社会自治能力有限,在其自治能力之外的权利保护,由国家提供;第三,其权利保护的性质是涉及犯罪行为之后的权利校正,由国家执行更有利于公共利益,更有利于震慑犯罪行为。
        一般而言,刑法所要保护的权利,往往从公共利益的角度看待,而不是从私生活利益角度看待,虽然某些条文也与私生活角度密切相关,但它通常是针对私生活中的直接犯罪损害行为,例如对重婚罪、强奸罪、虐待家庭成员罪的刑事处罚等,这实际上依然是公共利益的角度。
        1994年1月12日,民政部发布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将事实婚姻制度取消,这对于当时以及后来的社会影响,从总体上说是正面的。
        第一,人们的私生活自由度增大,同居关系不再被认为是婚姻关系,更有利于保护人们在婚姻之前以及婚姻解体之后其他的共同生活选择权;
        第二,减少了国家介入公民私生活的深度与广度,国家权力恰当的自动限缩,是公民社会成长的一个必要条件;
        第三,“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尴尬和权利不稳定状态的程度大大减轻,提高了公民对自己行为负责的能力。
        不可否认,这一政策在给社会带来正面影响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一些负面效果,其最严重的方面即允许隐性的重婚存在,重婚罪找到了最好的庇护所。
        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当代中国是一个如社会学家孙立平先生所谓的“断裂”社会,在市场经济逐渐取代旧有命令经济的过程中,原有统一价值观在瓦解,新的价值观却尚未有效确立,随之而来的是伦理观念的大裂变,它意味着各种各样的价值观、伦理观都在生生灭灭,相隔几十年互不认同的大量观念同时纠结在一起。旧的伦理观有些保留下来,有些在衰亡,有些则被彻底淘汰。熟人社会的逐渐解体,陌生人社会的逐渐兴起,都使得价值观、伦理观在整体效应上向着更为宽容和更为要求自律的方向发展。
        在这一过程中,性观念、婚姻观念也在发生着天翻地覆的变迁,“包二奶”现象正是这一过程中最“正常”的反常现象。
        所谓正常,是指私生活领域,政府不再具有无远弗届的管辖权,人们的床笫之事不再变得那么容易遭受外界干涉,它意味着社会观念中对他人私生活的宽容态度,这无论如何都是社会的进步。
        所谓反常,是指“包二奶”现象确实公然大行其道,许多官员、富商常常以此公然炫于人前,许多被包养的婚外女人也以此自喜,不以自耻(具体的特殊情况另说)。这并非因为中国社会已经宽容到对此完全接受,或者对这些现象熟视无睹的地步,而是当事人自己对于侵犯他人的配偶权并无半点羞愧之意,这是一种社会道德沦丧的表征。
        这一正常与反常所呈现的张力,正是一个国家和社会现代化转型过程中的伦理阵痛。除了无法立竿见影的教育以及社会舆论需要去软性解决此问题,在规则领域,法律到底能起到多大作用?起什么样的作用才是最合适、合理的?
        前文已经谈到伦理“断裂”问题,实际上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目前许多“包二奶”现象,往往与当事人原婚姻的非理想开始有很大关系。改革开放之前,由于人们生活本身的相对艰难,以及社会交往的扭曲,大量婚姻的缔结往往不是夫妻双方完全自由而理性决定的产物,这种情况在这30年中虽然越来越向好的方面转变,但依然普遍延续。再者,无论是家庭中还是学校里,中国向来缺乏正常的情感教育,这一切也都对每个人未来的婚姻埋下定时炸弹。在家庭艰难的情况下不容易爆发的夫妻危机,当经济条件能够满足婚外感情以及性生活的时候,再加上社会交往的日渐频繁、社会观念的日渐开放,人性的脆弱决定了婚外情必将大量发生。而那些在生育方面有性别歧视的观念以及种种虚荣的性生活观念,也决定了“包二奶”现象应运而生。
        对法律有清醒认识的人都知道,任何一个健康的社会都需要法律,在1949年以后没有法律的数十年里,中国人所经历的痛苦至今还记忆犹新,因此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但是仅有法律也是万万不够的,法律是有限的,不是无限的,如果一个社会完全依靠法律,法律即变为食人魔兽,最终法律也将崩溃。因此,在转型时代,寻求法律与道德的动态均衡将是社会稳定以及伦理良性整合的最紧要问题。
        具体到“包二奶”现象,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去调整,去保护正常的婚姻家庭生活,倡导健康的婚姻家庭伦理,就需要十分具体的考量。我们很难完全理直气壮地说,“包二奶”现象完全纯属私生活范畴——毕竟它在蚕食着整个社会健康的家庭伦理关系,侵犯不少人的配偶权;但我们更无法一口咬定,这事该让国家权力长驱直入——我们还需要考虑私生活自身的尊严,它涉及每个人的尊严。
        是否让刑法去规制“包二奶”现象,要拿出答案绝非易事。■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08-3-23 10:58:53 | 只看该作者
嘿嘿,天台老乡的文章要顶一顶滴~!
板凳
发表于 2008-3-23 14:51:57 | 只看该作者
法律和道德伦理调整的社会关系撇清
民法和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撇清
人身关系权和财产关系权撇清
就没什么不容易的

让法律去治理人类感情,这是多么可怕的一件事,所以现代文明法律体系里的罪名最多只有一个重婚罪
除非有人想仿效伊斯兰法
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08-3-23 17:16:16 | 只看该作者
伊斯兰法很厉害啊?
米研究过哈
5#
发表于 2008-4-21 12:59:52 | 只看该作者
寻求法律与道德的动态均衡,是一条漫长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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