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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目惊心的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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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4 09:14: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念斌案打到最后法律人几乎成外行 全是毒物鉴定问题
2014年09月14日 04:06
来源:南方都市报

48人参与 2评论
原标题:念斌案与中国刑辩

对于中国司法而言,念斌案可能会是2014年的年度案件,这一案件的审理过程,给中国司法带来的长久影响,可能是现在仍然无法预想的。经过八年漫长的诉讼,念斌从四次被判处死刑到被宣判无罪,对于念斌的人生而言,这是一场意外的劫难,而对于中国司法而言,这是一次艰难的考验。某种程度看,每一个个案的司法公正,都是一种幸运,同时也都是一次司法公正的建设。念斌案给中国司法带来了什么,这才是我们需要讨论的。为此“中国案例法研究会”和清华大学法学院对念斌案进行了专题讨论。

辩护之后回看念斌案

张燕生(念斌案辩护律师)

我们是一个由30多名国内非常知名的大律师组成的律师团,我今天是代表了我们这么多的律师对念斌案做简单的介绍。

这个案件发生在2006年的7月27日,福建平潭县奥前村。居民丁鱼虾一家与房东陈炎娇一家,一同吃晚饭之后,几个孩子出现了中毒症状。28日的凌晨,丁鱼虾的儿子和女儿就先后死亡。公安机关在早上6点即开始进行现场勘察,随后做了刑事立案。经过当时的物证检验,认为邻居念斌有嫌疑,并对其展开刑事侦讯。念斌随后就做出了罪案供述。从2008年的2月1日到2011年11月24日,念斌被福建的法院包括中院和高院先后判处了四次死刑。从2011年的12月到2014年的8月,福建高院审理的时间长达两年。

法院认定念斌有罪,并且判处死刑,并有由公安机关做了检验报告的证物。法院最终的王牌证据是念斌的口供,但是念斌一直在喊冤,他说自己是被屈打成招的。这8年念斌的亲属一直在抗争,我是从2008年2月开始介入到这个案件,到现在为止整整是六年的时间。这其中我们加入了众多的律师团的成员,运用犯罪重建的方法和手段,对这个案件不断地挖掘,起了非常大的作用。

2013年7月案件在福建高院再次审理,专家和律师团也给予了我们非常大的支援。这次审理最大的变化,就是警察从情况说明背后走上了法庭,他们终于露面了。这么多年我们每天只能面对情况说明,没有办法跟警方对质,但是今年有警察出庭,还包括鉴定人,还有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审讯人员。最终发现了案件所存在的诸多的造假情况。专家在7月4日才刚刚拿到最终鉴定,其实在开庭前专家准备非常不足。尽管如此,专家依然发现了案件的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都没有做空白对照,同时专家还发现了死因有重大问题。而且当时控方的专家当庭宣称空白对照是可以不做的,我们很担心控方专家的意见会影响到法庭。所以我们当时就到了香港去求助香港顶级的毒物专家,大约花了一个星期时间给我们结论,最后的结论和内地专家基本一致,警方的关键证据实际是造假。我们回来以后请内地的专家,对香港专家的发现进行了确认。

今年4月警方突然宣称说他们发布了新证据,又出示了新的毒物报告。我们毒物专家经过仔细的审查发现警方新出示的电子数据以及证据都存在大量问题,依旧不能形成相关性。今年6月份再次开庭,专家用了一天的时间来否定警方最新的鉴定。整个法庭辩论非常壮观。重要物证水壶和高压锅到底什么时候提取的,警方先是说7月28日又说是8月8日。这次开庭的时候他们众口一词,说是8月8日。但我们通过一个录像,发现了这个高压锅实际上在8月10日的凌晨还在案发的现场。我们就把照片、录像在法庭上播放,当时全场鸦雀无声。这个案发现场,造假非常多,现场勘察笔录一片混乱。我们通过这个案件会发现,警方做事极不认真。首先就是作案时间,我们去年接手就觉得有很多很多的疑点,今天我们逐步解开了,这些问题都是警方在刑侦过程中造成的,不断制造虚假证据,作案时间的修改就是为了和念斌的时间挂钩,这些疑点通过当庭对质,全部被解决。所有的证据全部都涉嫌造假,今年8月22日念斌被宣告无罪。

这个案件我们都认为具有一定的标本意义。首先实现司法公正,需要全体法律人的合力。律师非常地重要,确实不可缺少,但是光有律师依然是不够的。如果没有法院没有法官敲下这个法槌,那么这个结果我们至今很难知道到底是什么样。其次,疑罪从无,这个案件对于中国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的意义非常重大。这个案件应当是开启了给法律人普法的时代,我们这么多年的普法都是在让老百姓遵纪守法,但事实上我认为真正的普法应当是对法律人,包括对于公检法人进行大量的普法工作,他们最需要普法工作。他们在实践当中常常并不严格执行法律,因此就会制造冤案。这个案件暴露了大量司法程序中的问题,还有就是刑讯逼供如何解决的问题,另外我始终认为公检法相互配合的原则应当废除,司法程序不可能是公检法三家进行配合。还有就是现场勘验检查和检验鉴定等的程序,我认为对警察的行为规范严重不足,需要一个更为细致的规范要求,加强其刑侦规范,这一点我觉得公安部应当要非常重视。

案件辩护成功的几个要点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念斌案这个案子到了最后,法律人几乎快成了外行,打的全是专业毒物鉴定问题。福建高院新闻发言人说,2名证人出庭,7名鉴定人出庭,13名侦查员出庭,9名专家辅助人出庭。其中有辩方找到的专家,也有控方找到的专家。此外还有香港的专家,他们没有出庭,出了意见。算起来这个人数超过了20人次,这个案件成了毒物鉴定专业领域的专业对话。另外就是律师几乎穷尽了一切辩护策略,张燕生律师制作了详尽的阅卷摘要,可以说细致到了极致,堪称是一个模本。

我的第一个问题是在中国无罪辩护困难有多大。这个案件是无罪辩护而且成功了,是一个典型的在真凶没有找到的情况下,死者没有回来的情况下,认定无罪的案件。无罪辩护有多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14年第二期刊登的官方数字,2013年全年生效判决的人数,1158609人,无罪人数825人。当然这个数字不一定能代表辩护的水平,因为很多案件在公安就撤销了。除此以外实践中还有一些相当于无罪的,比如关三年判三年,一般这些案件都是证据不足,迁就公安检察机关羁押的时间,以避免国家赔偿。这就是中国律师的刑事辩护的基本氛围,中国的法院宣告无罪很少。为什么在中国无罪判决那么少,为什么中国的法院对律师的无罪辩护那么难以接纳?这里边反映了司法体制中很深层次的多方面的问题。过去我们很多人理解成一个诉讼程序问题,是一个证据规则问题,这固然有道理。但今天看来它跟整个司法体制、社会大环境政治经济有很深的关系。

念斌案的侦破过程,让我想起了杜培武案件。当年云南的杜培武案件尽管发生的时间不一样,但是有些方面具有惊人的相似之处:公安宣告破案每天报道,迅速把它炒作成一个精品案件,在宣告为精品案件的同时有关的破案人员立功授奖接受表彰,在表彰的主席台上坐着公检法的领导,法院院长也坐主席台。所以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公安检察机关在案件侦破的时候就在政治定罪了,这是违反无罪推定原则的。但是无罪推定这个原则目前只存在于司法程序中,整个社会治理方式,我们的考核机制和奖惩机制根本不尊重什么无罪推定。你看犯罪嫌疑人宣告为罪犯,破案人宣告为功臣,所谓的查没的物品宣布为赃款赃物,这里边可能引起各界的高度质疑,它反映出我们这个社会在社会治理方式上存在最大的弊端,那就是还没有生效的法院判决时就把一个人当成罪犯,法院会承受极大的压力。

那么为什么念斌案会辩护成功?我有几个感触。第一,这个案件让我印象最深的最值得总结的是利用专家的智慧。律师们不仅找了若干名内地退了休的著名的毒物方面的鉴定专家,还到香港还找到了几个顶级的毒物鉴定专家。律师成功利用了刑诉法192条,也是律师界越来越需要关注的条文,就是专家辅助人。目前在大陆法国家,是法官指定认定司法鉴定人鉴定,我们叫司法鉴定人模式,法官来认定司法鉴定人。但是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技术顾问,法官甚至请技术专家当顾问。因为你光听鉴定人的听不懂,像本案的问题,专家说的话法官不一定能听得懂,控辩双方请专家都叫专家证人。我们国家实行侦查机关委托鉴定人制,法官可以要求重新鉴定,而由侦查机关认定委托聘请专家来提出鉴定。该制度问题就在于是完全依托于鉴定,鉴定专家往往就是本地警官,很难想象他们能做到公正中立超然,他们必然依附于整个的侦查体系。而要求法院重新鉴定一般很难成立,所以这次刑诉法采纳了一些律师的意见,可以委托一个专家进行鉴定,再加其他专家辅助鉴定。这次有九人次专家出庭,这些人对本案的专业问题发表了意见,这是本案成功的关键之关键。尤其是若干名香港的专家,虽然没有出庭,但是提交了综合的报告,那个报告相当于专家辅助人的专家意见。专家意见从根本上动摇了控方的鉴定意见,你打不掉他的鉴定意见,就没办法制造合理,在中毒原因投毒方式毒物来源问题上说服法官。第二,这个案件在当前复杂的形势下为什么辩护成功,跟这个案件直接贯彻了延迟原则有关。这个案件有四次重审,是最高法院发回重审,在律师坚韧不拔的影响下,包括媒体报道的影响下,终于说服了福建高院,两名证人出庭,7人次鉴定人出庭,9人次专家辅助人出庭,这个人次是创纪录的。中国法庭的制度最可怕的就是案卷笔录中心,所以律师在这个案件中申请证人出庭申请鉴定人出庭,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给法院施加了强大的压力,使他再不出庭再不传唤这些人出庭,难以解决这个案件大量的疑问,结合原来做的那些工作,制造那些疑问,把法院逼到墙角了。所以我觉得这个案件最大的成功在于贯彻了疑罪从无的制订原则,当然这是多方合力的解决。我认为这个法律的审判应该值得我们每个人研究它,在类似的重大疑难案件审判中,把案件笔录抛在一边,真正听证人、专家辅助人当面说。没有出庭一切证据规则都是零,我们证据法就是死火山,所以在这点上我们律师不光挽救了一个家庭挽救了一个人的生命,而且挽救了中国司法。

我最后一点感想,在这个案件的辩护中,我们的律师在陷入困境和绝境的时候,仍然坚守底线,这点让我极为赞许。律师的底线是什么?一者,忠实于委托的利益。受人之托必须维护他的合法利益,忠实于他的利益,在最困难的时候,在遇到各种困难的时候坚持下来。二者,职业伦理,说服法官,跟法官不直接发生对抗。北大出版社即将推出新书———《法律人之间的对话是理性的对话》,法官是你说服的对象,不要把法官当做斗争的对象,不要把法官当做你的敌人。这是再艰难的司法环境中都应该保持一条底线。永远把法官当做同盟军说服者,只要能做到这点,律师辩护中还是有空间的。

案件对推动刑诉法有三个意义

熊秋红(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我个人理解念斌案,对于推动刑诉法来讲至少有三个方面的意义,第一个方面它确实是一个疑罪从无的这样一个案件标本。从1989年开始司法解释就已经确立了疑罪从无的规则,但是把这样一个纸面上的规则落实到实践中,这个路程还是非常的漫长和艰难是吧?单纯的无罪判决率高低本身不能说明问题,比如日本的无罪判决率也是极低的,这其实是精密司法的结果,在每一个程序都严格地进行过滤,当一个案件真正地走入到法庭庭审的时候,就没有多少案件可以做到无罪的了。但在中国,我们的司法现实跟日本还不是一样的,因为我们没有沉默权,也没有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有律师在场的(规定),在这样的情况下有罪供述率极高,至少是90%以上。而且很多的犯罪嫌疑人都是在公安第一次讯问的时候,就已经做出了有罪的供述,让这个自然的逻辑往前走,律师介入以后你再来做无罪的辩护难度有多大可想而知。

第二个方面,念斌案是律师有效辩护的案件,我们常常说律师辩护难是一个普遍的现象。法官经常说律师辩护意见不到位,经常是三板斧,没起到任何作用。但是在我们今天看的这个案件里边,律师的辩护有效地影响了最终的裁判结果,辩护意见被法官接受,这是非常有现实意义的。

第三个,念斌案的裁判书是一个说理充分的案件。大家看看福建高院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书,充分说明了这个案件里面控辩双方焦点有哪些,法官对这个焦点逐一进行评判以后才得出来一个总的结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所以最后判无罪。判决书充分说明的问题,就是学术界已经呼吁多年的了。现在法院在推进阳光司法,判决书上网,但是判决书如果要公开,那么判决书就不能太笼统了。所以我就觉得是这三方面的意义。


这个案件能够成功,可以说是胜在细节。过去很多的辩护不能够有效地去影响法官,就是因为缺乏细节。而念斌案的律师团队,他们很多的证据非常细致,一一寻找检方的破绽与漏洞,最终驳倒了检方的提供的证据链。刑事诉讼法2012年刚刚进行修改,我们也可以看到立法的完善,就是为律师有效辩护提供了帮助,我觉得还需要给律师辩护提供更加大的一个空间。现有的刑事诉讼法构建了一个控辩对抗裁判中立的诉讼结构,我在想,在中国未来的法庭上,如果这个控辩裁三方都能各尽其职,理性控辩,那么凭借着制度的力量,程序的力量,以及不同角色的智慧的碰撞,那么我们才可能在法庭上逐渐趋近于认识到案件的事实真相,进而才能最终达到大家所期待的司法公正。
沙发
发表于 2014-9-14 15:18:0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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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9-14 16:29:3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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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9-14 19:03:0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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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9-14 21:02:2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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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9-15 18:30:3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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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4-9-18 16:31:07 | 只看该作者
活下来的是幸运的,死了的就算了,不知道有多少被冤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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