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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一诺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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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如有外遇,财产归对方。这样的协议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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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07-12-18 20:25:28 | 只看该作者
孩子一般还是跟老妈多
我们国家竟然是没有通奸罪的,各位知道否?只有非法同居
要抓奸,还得带上第三人做证,必须抓现行
要定罪,抓奸了还不行,还得证明是非法同居

总之,现在搞婚外情的条件简直是太好了,法律那么宽松,社会道德也挺宽松的,sigh

国外的法律就完善多了,婚外情离婚,出错方会死得很难看
21#
发表于 2007-12-18 15:47:31 | 只看该作者
谁想出这该死的主意.PS!
20#
发表于 2007-12-18 14:42:02 | 只看该作者
临了 最可怜的还是孩子
19#
发表于 2007-12-18 14:41:13 | 只看该作者
孩子的归属 看孩子的自己意愿的吧
不过现在有很多离婚的都将孩子推给对方的
18#
发表于 2007-12-18 09:40:15 | 只看该作者
更关心孩子归谁?
17#
发表于 2007-12-18 08:29:2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丁丁 于 2007-12-3 11:28 发表
两人都有外遇?财产归谁?



一分为二!
16#
 楼主| 发表于 2007-12-7 19:56:04 | 只看该作者
哈哈
ab观点鲜明滴说!
15#
发表于 2007-12-5 16:29:12 | 只看该作者
第一、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可以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同时,新婚姻法也规定,如果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外,夫妻相互保持忠诚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违约赔偿的“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所以应该而且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
这种观点的本质是偷梁换柱,将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种需经法院判定的权利主张直接嫁接为合法化的民事行为人的财产处分能力。忠实责任是婚姻关系的基础,但这根本不能自动成为违反忠实责任后,“受害方”即可获得合法处分对方财产权力的充分条件。闵行法院的法官们忘记了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的关系是什么,法律倒底是干什么吃的。

这和不久前南京那个法官的著名判决恰成两个对比,但都是同样的臭不可闻。
14#
发表于 2007-12-5 12:38:45 | 只看该作者
13#
 楼主| 发表于 2007-12-5 12:11:00 | 只看该作者
嘿嘿
总算讨论出火花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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