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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抗日战争胜利64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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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3 13:4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951年8月13日,政务院发布通知:“本院在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所公布的统一全国年节和纪念日放假办法中,曾以八月十五日为抗日战争胜利日。查日本实行投降,系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日本政府签字于投降条约以后。故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应改定为九月三日”,重新将“抗战胜利纪念日”定在了每年的9月3日。

  1991年国务院修订颁布的新办法中沿用了这一修改后的纪念日。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0号《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中发布的有关抗日的纪念日有“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这是中国政府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了抗日战争纪念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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