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只对“眼花”法官一人追责(原创首发) | ||
| ||
标签: “眼花”法官 追责 不能只对“眼花”法官一人追责 人民网强国社区(http://bbs.people.com.cn) 古洋斋 人民网强国社区(http://bbs.people.com.cn) 日前,河南省三门峡市检察院对“眼花法官”水涛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批准逮捕。它开了此类型还司法公正的先河之例,引发网络热议。重拾到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人民网强国社区(http://bbs.people.com.cn) 但在笔者看来,要追责就得追到底,不能仅以批捕水涛一人而戛止。原因很简单:司法程序本是严谨的:开庭程序保证法官不偏听偏信,审判组织程序避免承办法官一人专断,文书校对程序确保措辞严谨无错漏……在诉讼法、法院组织法以及各种程序制度的严格周密保障下,判决的常识性错误能是水涛一人的失职渎职吗?显然不是的。 人民网强国社区(http://bbs.people.com.cn) 如今的司法审判,不是戏曲里面的县衙断案——“黑白”由他一个人说了算。此前,水涛说认定被告人积极赔偿,是以负责审理该案民事部分的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提供“赔偿证明”为依据的。而此“赔偿证明”表述含糊,当时他“眼花”,把“能够赔付”看成了“积极赔偿”,才判错了。那么其他人为什么默契配合?这不能不让人联想,还有多少这样的案件被“集体默契”了。因此,若不彻底追责,水涛被逐出司法队伍了,张涛、王涛、李涛等还会“眼花”。 人民网强国社区(http://bbs.people.com.cn) 媒体曾质疑水涛是否有受贿行为的问题,希望在错案责任追究程序中还应认真查找,“没有证据证明”的结论不要下的太早。 人民网强国社区(http://bbs.people.com.cn) 以“眼花”作为重罪轻判的理由,着实轻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为害尤甚”。陕县错案至少带来了三种危害,一是直接损害了个体权益,对肇事者的轻判意味着对受害者的不公,对死者亲属的情感伤害;二是损害了司法公信,让法官的正义卫士形象在公众心里“打折”;三是亵渎了司法本身,法官对案件的轻慢、对证据材料的轻视、对判决结果的轻率,让人不禁联想,这样的法官内心缺少对法律的敬畏之情、缺少对裁判工作的严肃之态、缺乏对职业操守的修炼之意。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司法者怀着怠慢和随意的心态适用法律,谁又能相信,法律会真正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呢。作为司法者的法官,只有在潜意识里把法律视为神圣不容践踏的社会规范,才能内省于心外化于行,依法办对案办好案,才能取得人民群众的信任。 人民网强国社区(http://bbs.people.com.cn) 标签: “眼花”法官 追责 |
欢迎光临 后司街 (http://317200.net/) | Powered by Discuz! X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