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司街
标题:
讨论:卖淫女将改称失足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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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零零妖
时间:
2010-12-12 09:18
标题:
讨论:卖淫女将改称失足妇女
本帖最后由 零零妖 于 2010-12-12 11:01 编辑
12月11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称,“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
作者:
周则江
时间:
2010-12-12 09:23
我怎么没接到通知?
作者:
相思在风中
时间:
2010-12-12 09:34
以为你最近没去消费,就是不知道这通知啊!
作者:
BELIEVE
时间:
2010-12-12 09:39
作者:
哈拉贝
时间:
2010-12-12 10:15
作者:
零零妖
时间:
2010-12-12 10:24
建议贪官改为迷途羔羊
作者:
小梅
时间:
2010-12-12 10:43
刚看到新闻
作者:
零零妖
时间:
2010-12-12 10:46
如果是被迫卖淫呢?
改为 被失足妇女
作者:
南山孤狼
时间:
2010-12-12 11:38
称呼 越来越强大
作者:
家在天台
时间:
2010-12-12 11:48
那是官老爷的官话,民间还是称“婊子”的
作者:
fanchaodan
时间:
2010-12-12 11:54
作者:
齐楚燕
时间:
2010-12-12 12:23
妖怪啊,我刚接到通知,因为这些人大部份都是自愿参加此项工作,属于创业型,自食其力者,应尊重她们,故应称为“性工作者”比较合适。
作者:
南山孤狼
时间:
2010-12-12 12:25
作者:
BELIEVE
时间:
2010-12-12 12:34
作者:
11郎
时间:
2010-12-12 12:57
作者:
龙头
时间:
2010-12-12 16:08
因为人家是官方,你是民方,官方向来有官方的一套语言的
作者:
BELIEVE
时间:
2010-12-12 22:59
官-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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