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司街
标题:
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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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始丰清溪
时间:
2006-7-14 19:41
标题:
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出台
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已经正式签发,并下发至地方政府。 <p> 165号文件核心精神有三:</p><p><strong>一、90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strong></p><p><strong> 二、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总面积的70%以上,这个70%的比例要求适用于“各城市年度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strong></p><p><strong> 三、6月1日前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年度结构比例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需要调整的情况。</strong>
</p><p> 同时,165号文件也对重点适用比例调整的项目给予界定,并对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各配套环节给出严格预警,称有任何配合改变规划的违规行为都将严厉查处。文件特别强调,对违规建设的住房,依法该没收的,要坚决予以没收。所没收的住房主要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居住困难。 </p><p> 对此调控细则的内容,开发商表示,明确了90平方米为建筑面积等于在小户型的界定上更加严格。但相比而言,70%适用城市总量的说法相当于给出了另一个具备灵活性的空间,且可操作性更强。 </p><p> 专家认为,配合了其他监管办法的这一调控细则可以保证执行效果的顺利实现。但最终还要依靠地方政府的严格执行。毕竟,能够使市场真正行动起来的是第一线的执行方。</p>
作者:
始丰清溪
时间:
2006-7-14 19:43
建设部最新出台的《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可称作是其中的一个实施细则。细细研读,记者发现,《意见》有五大看点,值得关注。 <p> <strong>看点一:明确套型建筑面积概念。</strong>
</p><p> 一度炒得沸沸扬扬的套型建筑面积概念,这次终于尘埃落定。“套型建筑面积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 </p><p> 《意见》中简单明了的一句话,不知可否终止各方的想象空间。 </p><p> <strong>看点二:要求把套型结构比例落实到具体项目,不得擅自突破。</strong>
</p><p> 《意见》明确要求把套型结构比例落实到具体项目。为此,特别提出了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法组织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首先应当对拟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的居住用地明确提出住宅建筑套密度、住宅面积净密度两项强制性指标。 </p><p> 据介绍,住宅建筑套密度是指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住宅面积净密度是指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 </p><p> 由此不难看出,如果有这两项指标在,就很容易得出套均建筑面积,那么具体到一个房地产项目中大户型房屋是否偏多,就一目了然了。 </p><p> 此外,《意见》还强调不得擅自突破套型结构比例要求。如对擅自突破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p><p> <strong>看点三:把调整住房结构与土地供应结构相衔接。</strong>
</p><p> 宏观调控“组合拳”怕的是没有组合到位,各部门的政策措施衔接不力。 九部门文件要求,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p><p> 与此相适应,此次《意见》提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已明确用于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居住用地,应当主要用于安排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建设。 </p><p> <strong>看点四: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结构比例要求的,提出具体措施,进行套型调整。</strong>
</p><p> 九部门文件仅仅提出要进行套型调整,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应遵循什么原则,调整项目的顺序、调整的程序是什么,是部分房地产开发商颇为关注的问题。 </p><p> 这些问题此次在《意见》中都有了答案。如规定了调整项目的顺序。首先调整过去违反规定批建的各类住宅项目特别是别墅类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了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但企业未执行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以及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p><p> 另外,对具体调整工作提出了程序性要求。特别提出对于已明确为需要调整套型结构比例的项目,建设单位拒不调整的,原审批机关可以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有关规定,作出变更规划等许可的决定。 </p><p> <strong>看点五:强调加强市场监管,明确重点查处内容。</strong>
</p><p> 在以往的文件中,有时针对违法违规行为,只是提出一个笼统的概念,而此次《意见》针对开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提出了重点查处的内容。 </p><p> 如,针对开发建设单位,查处不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设计;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违反设计规范中住宅层高、套内基本空间的规定,规避套型结构要求等行为; </p><p> 针对设计单位,查处采用不正当技术手段规避有关规划控制性要求,或向建设单位提供与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的图纸,擅自改变套型建筑面积的行为。 </p><p> 针对施工单位,查处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擅自变更设计、预留空间、改变套型建筑面积的行为。 </p><p> 针对监理单位,查处接受开发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不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规划要求进行监理,致使套型结构要求没有得到落实的行为。 </p><p> 从这些具体内容中可以看出,查处的主要是以各种方式变更套型结构要求而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此也显示了主管部门此番调整住房结构比例的决心。(完) </p>
作者:
杞人观天
时间:
2006-7-14 19:55
<p>晕,你们也才拿到啊???</p>
作者:
一诺千金
时间:
2006-7-14 20:48
<p>啥叫“单套”建筑面积啊</p><p>是不是还有什么</p><p>双套建筑面积啊?!</p>
作者:
始丰清溪
时间:
2006-7-14 22:37
论坛里没有,所以发发
作者:
一诺千金
时间:
2006-7-15 04:14
<p>谢谢楼主!~</p>
作者:
jimmy_z
时间:
2006-7-15 22:45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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