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司街

标题: 没产权证的房屋买卖行为的效力 [打印本页]

作者: 一诺千金    时间: 2009-6-4 20:45
标题: 没产权证的房屋买卖行为的效力
甲将其房屋卖给乙
后该房拆迁
拆迁后回迁房产权登记在某土地储备中心名下(据说是过渡的做法)
乙跟甲进行了一场诉讼
法院判决该房产权归乙所有,判决已生效
但是乙没有去房管部门进行权属变更
乙然后将房屋出售给丙,作价35万元,
原来约定2009年4月办理相关手续
即乙先将房屋过户到乙名下
然后过户给丙
丙支付给乙25万元后
现在本应到过户时间
发现乙不知去向了

丙是否可以起诉到法院,确认该房屋的权属归丙?
作者: 一诺千金    时间: 2009-6-4 21:05
丁扬(5082398)  21:00:19
这个能不能代位的呀
作者: 一诺千金    时间: 2009-6-4 21:08
代位权的标的:《合同法》第73条第二款第1句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由此可知,在我国现行法中代位权的标的仅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这一点表明了我国《合同法》该项规定的欠缺。事实上,代位权的标的除了债权外,还应包括以下权利:1、实体上的权利,具体包括物权、物上请求权、形成权、撤销诉讼、代位权。受领权、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中特留份权利人的扣除权;2、诉讼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失效,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等权利。
作者: 我不是律师    时间: 2009-6-5 00:04
民法没有学好,回答不来。
作者: abracadabra    时间: 2009-6-5 15:25
貌似也不是很复杂。
这个案例是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债权的交叉,主要是前一合同行为未完成法定给付程序。代位应该是可以的。
具体来说,
甲乙、乙丙之间是房屋买卖合同,两个合同债权标的为同一座房屋的所有权。
法院判决已经确定乙拥有该房屋所有权。
故而丙可行使代位权,完成二次过户。
法院要考虑的无非是乙与丙交易的有效性。未过户是房屋所有权交易的瑕疵,但有法院判决在先,基于民法的公平原则,似不应构成二次交易的障碍。
作者: 一诺千金    时间: 2009-6-5 21:22
诉讼请求还在商讨
1、要求履行合同
还是
2、确认产权归属
作者: abracadabra    时间: 2009-6-5 21:41
个人认为,可能应先以要求履行合同为诉讼请求。
因为,乙失踪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可能有多种原因。假如其中出现合法的抗阻理由,比如乙有其他到期未给付之债务,有第三方债权人的存在等等。
只有法院排除以上情况,裁决要求乙履行合同后,才会根据后续情况有:1、返还房款外加违约金;2、强制履行合同;3、乙仍不出现的情形下要求行使代位权确认产权归属等若干选择。
作者: 一诺千金    时间: 2009-6-6 23:05
返还房款行不通了,乙欠了钱跑了
作者: 一诺千金    时间: 2009-6-6 23:07
目前偶是这么想的,为了便于法院及房管局过户,也希望一次诉讼搞定
准备这么做:
1、将剩余10万元向公证处提存,相当于履行了自己买方的全部义务
2、然后到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房的产权归丙方所有
作者: 一诺千金    时间: 2009-6-6 23:09
产权确认后房管局过户就比较容易了!
作者: 老实和尚    时间: 2009-6-8 09:11
觉得诉讼请求为确认产权的话,会有很多障碍
作者: 一诺千金    时间: 2009-6-10 15:47
是的
确认之诉法院麻烦点,房管局过户容易些
履行合同法院容易些,房管局过户麻烦些
作者: 忘了时间的钟    时间: 2009-6-15 20:22
诉了再说
不行就推倒重来




欢迎光临 后司街 (http://317200.net/)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