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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虚假注册资金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问题请教 [打印本页]

作者: 一诺千金    时间: 2009-2-23 22:21
标题: 关于虚假注册资金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问题请教
甲公司系A和B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A占80%,B占20%。
现A为了经营需要,想增加注册资本,于是想通过中介增加注册资本
即由中介帮忙筹集2000万元,进行验资,验资完毕后还给对方,支付一定的费用。
现中介帮A弄到这部分资金,并且也已经获得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现由于别的案子的关系,这个验资报告及变更申请送到工商局后,尚未获得工商变更登记,这个事情被发现了
现在要追究A的责任,该如何追究
1、虚报注册资金罪
因为这个注册资金确实存在,虽然是借来的,而且根据刑法的规定,这个貌似要取得工商登记才成立
这个罪名貌似有点勉强

2、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罪
如前述,虚假出资貌似不成立,钱的确是真实的
抽逃资金的话,貌似的确有这个打算,毕竟验资后肯定要把钱还人家的。
但是现在这个情况,A还没有开始抽逃。

有点想不明白,特请教!

注:股东B没有参与此事,所有B签名均为A代签。
作者: 一诺千金    时间: 2009-2-23 22:22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
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
,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
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
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
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作者: abracadabra    时间: 2009-2-24 01:09
个人认为,虚报注册资金,但取得变更登记前被发现,属虚报注册资金未遂?这么大一笔资金,和中介肯定有协议规定归还时间与方式的,那么可能说明这笔资金就是用来验资进行虚假资金注册之用。如果没什么证据可以证明这笔钱马上就会被拿回去,也很难定论是虚报。毕竟借钱注资是正常的。关键还是证明这笔钱的性质。
抽逃出资是肯定不成立的,因为变更登记未完成,这笔钱还不算公司注册资金。

[ 本帖最后由 abracadabra 于 2009-2-24 01:23 编辑 ]
作者: 一诺千金    时间: 2009-2-24 09:24
虚报也有点不合适哎
他拿的钱是真金白银
虽然是借的
作者: 老实和尚    时间: 2009-2-25 11:01
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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