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司街
标题:
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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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engdaping816
时间:
2008-10-25 12:56
标题:
寻求法律帮助
寻求法律帮助
车祸事件人物:
车祸重伤者----陈达平,57周岁
,菜农,天亮而作,天黑而归。1人干活负担全家12人生活。
肇事司机-----齐建国,公务员,浙江省天台劳动人事局社保科科长
车祸发生地:
浙江省天台县紫东新村和春路和工人路交叉路口
本县工人东路延伸段和春路口路段,没有人行横道线,但有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相隔的白线,路两边人行道上均有路灯光线良好,路右与和春路相连交叉,距和春路约十米的路左边与永泰公寓出口相连交叉。
2008
年
8
月
16
日
19
时
10
分
左右,受害者陈达平在工人东路延伸段路段和春路口自路左边往右边穿过准备回家,当穿过机动车道到达非机动车道的人行道旁时,齐建国驾驶三年未年检的浙
J
G
9917
号小型车从永泰公寓出口左转弯超速进入工人东路延伸段在非机动车道撞向陈达平,造成陈达平头部、胸部等严重受伤,至今躺在床上且神志不清已造成严重残疾。
天台县交警大队接案后,
2008
年
10
月
17
日
交警主办民警口头通知报告人,说事故责任要认定了,责任为均等,但受害人等不服,要求作出合理解释,答复为只说肇事司机开车时疏忽大意,对前方行人动态注意不够,估计不足有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及,其它的没有任何责任.反而是行人走路不小心,以致被车撞,如果当时车是年审过的话,说不定司机就没有任何责任.按交通法来说,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第四十七规定“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受害者不服,理由:
其一,
伤者所行之路,是没有设置斑马线的人行横道,居民住宅区路口,路线正确
。根据道路交通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指挥的
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
行人
和优先通行的车辆
先行
。肇事汽车
经过交叉路口,居民住宅区时,
没有按规定减速,没有避让行人
,
撞人后汽车开出
40
米
左右才在路人追喊中被迫停下,是否想逃逸或者酒后驾车,情节相当恶劣
。
其二,汽车当时是否直行,值得怀疑?伤者在被撞之前头脑清楚,反应正常,在过马路时查看过左右,确定没有汽车通行,才通过马路到达住宅区和春路路口。如果当时汽车是直行,伤者正在横穿马路,那么伤者应该是在马路中间被撞的。现在
事实是伤者已到达和春路口的人行道旁
,
在路边从背后被撞。
也就说明
肇事车不一定直行,并且驶入了非机动车道
,
撞到人行道旁的伤者,肇事车右边车大灯及车头撞击严重,路人当时以为是放鞭炮
,
可见当时肇事车车速有多快,撞击力有多大。有路人看见,汽车是从对面住宅区开出来的,迫于肇事者的势力,不敢出面作证。
其三,对于交管部门说法不服,我们认为
开多年未年审或报废的车撞了人应该负主责。
交警回答:
只要汽车开的路线正确,未年审的车或报废车和手续其全的车撞了人所负责任是一样的
。
既然这样,那么要车管所,要运管所干什么,那么所有的汽车都可以不用上牌照,不用年检,不用保险,只要开的路线正确就行了
。
在他的违章记录里
80%
是违规开车或是违规停车影响行人通行的
。这种违规行为造成的必然后果,就是损害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什么作为交管部门不及早去处理,去制止,去纠正?作为一名国家单领导,一名共产党员无视法律法规,开着多年未年审车辆,致使无辜百姓的生命受到严重损害,这是应该有的行为吗?
作者:
一诺千金
时间:
2008-10-25 13:22
在责任认定的时候
你们可以把你们的理由以书面形式给交警
如果交警的责任认定书下来后
你们不服
可以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重新认定
而且,责任认定是调解及保险理赔的参考
双方当事人如果不认可
也可以起诉到法院
由法院来确认双方的赔偿承担的份额
在杭州
基层法院基本上是偏向行人的
比如交警认定对等责任的情况下
法院一般会判决机动车方承担60%的赔偿
作者:
一诺千金
时间:
2008-10-25 13:27
车子没有年检
保险公司一般不理赔的
作者:
我不是律师
时间:
2008-10-25 15:00
不发表任何看法,关注案情,等待结果。
作者:
家在天台
时间:
2008-10-25 17:30
如果被撞的不是一菜农而是一位比那什么科长还要大的官,这责任就不会这样认定了吧,这就是小百姓的悲哀,什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得了吗?自古官字两个口,谁有钱有势谁就有理.
作者:
破马甲
时间:
2008-10-26 08:40
看了下记录,未年检车3年,违法次数很多,应该养路费、保险全部未上,没有强保就是违法,如果车主是该人,理应吊销驾照,补缴养路费,并追查责任。
此事故可判驾驶员负全责!
作者:
chengdaping816
时间:
2008-10-26 13:49
标题:
自古官字两个口
中国五千年的文化,落下两句名言: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马路是给那些有权有钱有势的人横冲直撞用的,普通老百姓是没有权力走的,如果走了,出事了就是横穿马路.不管是否在机动车道上,还是在非机动车道上,或是人行道上.
他们反而会问你,为什么不走斑马线,没有人给划上斑马线,怎么办啊,那我们不走了吗?那又不关该管的部门的事了?
作者:
庞周律师
时间:
2008-10-26 19:33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59条规定:------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一方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应当相应减轻责任的,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十至二十的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三十至五十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七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
[
本帖最后由 庞周律师 于 2008-10-26 19:35 编辑
]
作者:
一诺千金
时间:
2008-10-26 21:49
谢谢庞律师
作者:
chengdaping816
时间:
2008-10-27 14:37
标题:
法律是有钱人的政策
有钱的人,才有钱打官司,才有资格说法律,没有钱的人,请不起律师,谈不起法律.既使相信法律,也使用不了法律,谈法律也是空话.
欢迎光临 后司街 (http://317200.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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