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司街

标题: 开车撞死抢贼 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打印本页]

作者: 孺子牛    时间: 2008-7-18 17:58
标题: 开车撞死抢贼 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开车撞死抢贼 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7月13日,家住佛山顺德伦教鸡洲的龙女士驾驶轿车,刚从车库出来,便遭到三名守侯在此的男子抢劫,三名劫匪抢走龙女士身上1万多元现金后,迅速乘坐一辆摩托车逃跑。
  据目击者介绍,三名劫匪将车拦住后,其中一名劫匪把驾驶座的车窗玻璃打烂,并抓住龙女士的头发,把她的头从驾驶座拉了出来。另外一人迅速打开车门,抢去了车内1万多元的现金。
  龙女士立即开车追赶摩托车,亡命逃窜的劫匪驾驶摩托车冲上离道路足足有30厘米高的住宅区继续逃窜。
  龙女士也毫不含糊,直接将车开了上去,撞倒摩托车。一名劫匪被当场撞死,另外一名劫匪重伤动弹不得,另外一名轻伤劫匪在逃窜时,被附近治安队员抓获。
  撞击劫匪后,龙女士将车熄火停下,立即打电话告诉家人并报警。警方抵达现场后,从轿车底下找到了被歹徒抢走的包,内有1万多元现金。
    无独有偶,7月1日傍晚7时,一女司机驾驶轿车在顺德容桂南区一十字路口等绿灯时,被乘坐摩托车的两名男性歹徒,敲破车窗玻璃抢走3.9万余元。女司机奋起直追,迫使一名劫匪被甩下摩托受伤,之后再行撞倒第二名劫匪,当场追回被抢的3.9万余元。
    她们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是否要负刑事责任?引发人民激烈的争论……
有人说,属正当防卫,坏人就应该撞死他,以后大家都这么做,抢贼就没那么猖狂了;
也有人说,这样做不够理性,属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并且追赶过程中自身及群众安全也成问题;
作者: 绿野萍踪    时间: 2008-7-18 18:24
严格说是防卫过当,坏人也是人,任何人也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
作者: 白酒    时间: 2008-7-18 18:26
故意杀人,间接故意....
作者: 一诺千金    时间: 2008-7-18 22:16
不属于正当防卫
偶个人觉得连防卫过当都很难算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行为。
很明显,这两例的抢劫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不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作者: 天他爷爷    时间: 2008-7-18 22:42
主任就是主任   就是一样!!佩服啊
作者: abracadabra    时间: 2008-7-19 01:32
我的意见和主任有所不同。
    这两个案件的关键在于判定抢劫罪行为的完成状态为何。
    从构成要件上分析,抢劫行罪的判定标准是行为犯,即无论最终是否达成犯罪目的,只要实施暴力或恐吓等行为强行抢夺公私财物即构成抢劫罪,可以根据具体情节区分既遂和未遂。但行为犯的标准只是意味着实施抢劫行为即构成抢劫罪,并不意味着抢劫行为在犯罪形态上的完成并仅限于此。抢劫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劫得财物只是临时持有财物而非占有财物,在此情况下被受害人或第三方追赶,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这个犯罪目的仍未实现,逃跑是其最终实现犯罪目的的手段,因此应该属于整个抢劫行为的延续。
    正当防卫满足两个要件。一个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第二个是未超过必要限度。
    从这两个要件分析上述案例,抢劫得手后逃逸,只是从受害人手中劫得财物这个行为的完成,而不是整个抢劫行为的完成。躲避受害人或执法人员等第三方即刻的现场追索的逃逸仍然是抢劫行为的继续。受害人驾车追赶并撞击逃跑中的抢劫者,致后者死亡或重伤,应该属防卫过当。因携劫得财物逃逸行为不足以对受害人构成即时的重大的危害,采用撞击手段固然能达到阻止抢劫者逃跑夺回财物的目的,但致人死亡或重伤的后果是明显可以预见并显然超出必要限度的。故而应判定为防卫过当。
    如果犯罪嫌疑人抢劫后跑出一段后停止逃跑并准备向受害人交还财物,或逃跑过程中抛弃财物、或完全脱离受害人或第三方的现场追踪,那才是抢劫行为的中止或完成。在这几种情况下继续撞击犯罪嫌疑人或采用其他暴力措施才可能构成故意伤害。
作者: 零零妖    时间: 2008-7-19 07:38
不知道中国的法庭有陪审团吗??惭愧!
有的话我想5个中至少有4个同情该女士吧。
作者: 绿野萍踪    时间: 2008-7-19 08:56
该案例是不是故意杀人还是防卫过当,关键是看该女士当时主观上有没有想故意要撞死抢劫犯,按楼主发的帖子看,个人认为是防卫过当;从当时情况看尽管她撞摩托车明知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有点"放任"之嫌,但迫于当时情况紧急,她的潜意识是为了阻止犯罪嫌疑人的逃跑而撞击摩托车,造成的后果该女士应当负法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个人观点)
作者: 我不是律师    时间: 2008-7-19 09:23
主观上是有故意的,但是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
作者: 白酒    时间: 2008-7-19 10:13
故意伤害更恰当点,....
作者: 一诺千金    时间: 2008-7-19 10:35
ab的观点很有代表性
其实关键就在于抢劫行为什么时候算是结束
也就是说,如何判定犯罪正在进行这个概念
作者: 褚留香    时间: 2008-7-19 13:15
AB牛的,精通法律,佩服
作者: 一诺千金    时间: 2008-7-19 15:42
人家是中国最牛的法学院毕业滴
作者: 顺其自然    时间: 2008-7-19 20:16
不懂!关注中......
作者: 君君    时间: 2008-7-19 21:29
懂法律的人说的都有理
作者: 拂墙花影    时间: 2008-7-20 00:08
(一)抢劫罪侵犯双重客体,即人身权和财产权;

(二)侵害人为了取得财物正在采取暴力手段侵犯人身权时,被侵害人或第三人致其伤亡的,适用刑法第20条第三款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

(三)被侵害人或第三人为了现场追回财物,在自身安全未遭继续严重危及时致侵害人伤亡的,适用刑法第20条第二款之规定,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作者: 庞周律师    时间: 2008-7-21 12:05
呵呵,同意六楼观点。
作者: 拂墙花影    时间: 2008-7-21 14:43
原帖由 庞周律师 于 2008-7-21 12:05 发表
呵呵,同意六楼观点。

1.六楼AB关于“受害人驾车追赶并撞击逃跑中的抢劫者,致后者死亡或重伤,应该属防卫过当”的观点是正确的。

2.AB关于“躲避受害人或执法人员等第三方即刻的现场追索的逃逸仍然是抢劫行为的继续”观点是偏面不完整的。

因为如果把劫取财物后的现场逃跑简单地确定为“抢劫行为的继续”即仍视为正在进行抢劫的话,则须适用刑法第20条第三款关于“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所以AB的前后观点明显自相矛盾,存在一真一假。


3.其实刑法第20条第三款只是对严重危及人身权犯罪不存在防卫过当的特殊规定,不包括侵犯财产类犯罪。这就是偶之所以首先指明“抢劫罪侵犯双重客体,即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意义。
作者: 拂墙花影    时间: 2008-7-21 14:49
原帖由 君君 于 2008-7-19 21:29 发表
懂法律的人说的都有理


你不是自称数理逻辑狠强嘛,看来也还是狠容易被忽悠哈

偶是因为你在乱叫偶师傅,不忍心你被忽悠才也说几句哈
作者: 君君    时间: 2008-7-21 15:01
原帖由 拂墙花影 于 2008-7-21 14:49 发表


你不是自称数理逻辑狠强嘛,看来也还是狠容易被忽悠哈

偶是因为你在乱叫偶师傅,不忍心你被忽悠才也说几句哈


1、米自称很强过,只说还可以,并且数理化和法律有很大区别
2、偶自认为他们说的都有道理,没有被忽悠之说
作者: 拂墙花影    时间: 2008-7-21 15:28
原帖由 君君 于 2008-7-21 15:01 发表


1、米自称很强过,只说还可以,并且数理化和法律有很大区别
2、偶自认为他们说的都有道理,没有被忽悠之说

一切辨真识假都是以数理逻辑为基础滴,你其实还可以只是见了帅哥们就晕一点

范伟就是因为相信本山说得有道理,才被人称为遭了忽悠哦,他也是坚决不承认哈


范伟才是你名符其实的师傅啦...
作者: 飞梦    时间: 2008-7-21 15:41
咋变成忽悠大师了?
同情司机啊!偶也懂不法,如果这笔钱急着去医院救人呢?眼睁睁看着被抢,还被砸车窗。就算平时车窗被砸都一肚子火了。更何况被抢金钱。肯定会想办法抢回来,开车撞也出于无奈啊。
作者: abracadabra    时间: 2008-7-21 16:28
原帖由 拂墙花影 于 2008-7-21 14:43 发表

1.六楼AB关于“受害人驾车追赶并撞击逃跑中的抢劫者,致后者死亡或重伤,应该属防卫过当”的观点是正确的。

2.AB关于“躲避受害人或执法人员等第三方即刻的现场追索的逃逸仍然是抢劫行为的继续”观点是偏面不完 ...



       刑法第20条第三款的规定,其要义在于条款中的限制性要求“严重危害人身安全”,无论是行凶、杀人、抢劫、绑架还是其他非法行为,只要脱离“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状态,即不属此条款所保护的状态。

       还是以抢劫案来说明,假若抢劫者在逃跑途中为摆脱受害人或第三方追赶而采用严重危害后者人身安全的手段,那么在此时就回复到第三款所保护的内容。

       法条不宜机械套用理解。如果像拂墙花影兄这般理解,那么刑法第20条与第263条倒是有矛盾了。
       如果将抢劫行为不论具体情况,不区分犯罪行为的具体阶段,而一律视为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那么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界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又作何解释?
        “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既包括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也包括一般程度上的危害人身安全行为。比如胁迫,就不属于“严重危害人身安全”这一范畴。那么对于以胁迫方式进行的抢劫,也可以适用第20条第三款的规定么?显然不能。

       因此将本案中事主行为界定为对抢劫行为的防卫过当,是合适的。
作者: 庞周律师    时间: 2008-7-21 19:15
原帖由 拂墙花影 于 2008-7-21 14:43 发表

1.六楼AB关于“受害人驾车追赶并撞击逃跑中的抢劫者,致后者死亡或重伤,应该属防卫过当”的观点是正确的。

2.AB关于“躲避受害人或执法人员等第三方即刻的现场追索的逃逸仍然是抢劫行为的继续”观点是偏面不完 ...



-----抢劫罪取财的时间通常可理解为是“当场”从被害人控制之下强取财物,虽已强取财物,但被害人一直追赶,嫌疑人也并未从被害人的视线中消失,可认为仍处在抢劫当场,抢劫行为并未实施完毕。

[ 本帖最后由 庞周律师 于 2008-7-21 19:27 编辑 ]
作者: 拂墙花影    时间: 2008-7-22 02:07
哈哈,忽悠是具有主观故意的行为,楼上两位这回可是真忽悠啦.在各自终于明白自个原先对本案的发言错在何处后,再脱离具体案情说几句对的或看似对的大行话,搞得好象原先就米错一样,这不是真忽悠又是什么哈?......咱山哈人素质低,说句不知轻重的话:这宁要面子不要脸,还真是中国部分知识分子的一大特色哈......呵呵就噶!
作者: 拂墙花影    时间: 2008-7-22 02:20
原帖由 飞梦 于 2008-7-21 15:41 发表
......
同情司机啊!偶也懂不法,如果这笔钱急着去医院救人呢?眼睁睁看着被抢,还被砸车窗。就算平时车窗被砸都一肚子火了。更何况被抢金钱。肯定会想办法抢回来,开车撞也出于无奈啊。


是滴.所以此类案件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以认定为防卫过当再依法判处免予刑事处分居多哦.

附带说句,当面砸车窗取财物因未涉及人身犯罪,所以是抢夺不是抢劫。抢劫的手段特征是暴力(使事主不能反抗)、胁迫(使事主不敢反抗)或其他方法(使事主不知反抗,如麻醉)。
作者: abracadabra    时间: 2008-7-22 17:23
原帖由 拂墙花影 于 2008-7-22 02:07 发表
哈哈,忽悠是具有主观故意的行为,楼上两位这回可是真忽悠啦.在各自终于明白自个原先对本案的发言错在何处后,再脱离具体案情说几句对的或看似对的大行话,搞得好象原先就米错一样,这不是真忽悠又是什么哈?......咱山哈人 ...


听这口音挺熟的。
本来指望你正儿八经来点法言法语,弄了半天原来是来做秀泡美眉的啊,嘿嘿。
免谈免谈。
作者: 拂墙花影    时间: 2008-7-22 22:50
原帖由 abracadabra 于 2008-7-22 17:23 发表


听这口音挺熟的。
本来指望你正儿八经来点法言法语,弄了半天原来是来做秀泡美眉的啊,嘿嘿。
免谈免谈。

是的.你长期以来所表现出的人品,只能将你置于陪美眉旁听的地位,这还是看在你尚算好学的份上,才让你学几句法言法语,也算不负了你的指望(因为你以激将和攻击为求学手段是惯用伎俩).不过你若连羽毛也不要了,那鸟人也算鸟到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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