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一诺千金 于 2007-11-9 09:12 发表
ldp(89486479) 09:17:02
你在案例中说道的提单属于记名提单。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和学界通说,记名提单不能转让,也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各国对承运人是否需承担记名提单无单放货责任规定不一致,有些国家要求收货人收货时需出示记名提单,而有些国家只要求表明身份即可。案例中的承运人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美国法的相关规定。(供参考)
欢迎光临 后司街 (http://317200.net/) | Powered by Discuz! X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