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破马甲 于 2007-9-10 08:40 发表
110有个屁用,110都拿着电话在聊天,我曾经报案一起车祸,110是这么对我说的:你不能报案,要肇事车司机报案才作算.我说:司机都死了.110说:那用固定电话报案,手机我怎么知道你有没报假案.
原帖由 破马甲 于 2007-9-10 08:40 发表
110有个屁用,110都拿着电话在聊天,我曾经报案一起车祸,110是这么对我说的:你不能报案,要肇事车司机报案才作算.我说:司机都死了.110说:那用固定电话报案,手机我怎么知道你有没报假案.
原帖由 林华强 于 2007-9-12 15:37 发表
[quote]原帖由 不惑大师 于 2007-9-9 23:13 发表
(一)关于原被告相撞事实的认定:《判决》符合证据法相关规定;
(二)关于被告承担责任的认定:《判决》符合“无过错责任”规定;
(三)关于被告承担数额的认定:
《判决》未指出原告越过本可以上车的头车前门在逆向奔行时对后门有人下车
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的过错。故本人“判决”被告承担三成费用为妥。
呵呵~
______________行人走路好象没有逆向之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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