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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文章姚笛事件中的法律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一诺千金 时间: 2014-4-2 13:52
标题: 文章姚笛事件中的法律问题
文章、姚笛事件的发生相信出乎许多人的意料,对于其中涉及到的伦理道德问题、娱乐问题、金钱收益问题,作为一个律师,没有能力说清楚。有些朋友问了我一些法律问题,都非常有意思,正好借这个事件普及一下法律知识。
首先是隐私权的问题。有的朋友已经敏锐的感觉到了,这个事件涉及可能涉及隐私权。2009年,我国颁布了《侵权责任法》,隐私权作为一个民事权利第一次被法律规定。那么,有些工作室“记者”跟踪、偷拍、披露文章、姚笛,是否侵犯了这两个人的隐私权呢?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王利明 《人格权法新论》)。正常情况下,如果跟踪、拍摄、披露他人的私生活,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但是,又有几个例外。
第一个例外是:主张隐私权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不得违反自己的法定义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忠实的义务。所以,和第三者约会这个隐私不能对抗应该承担的夫妻忠实义务,对于配偶来说,不能主张隐私权。
第二个例外是:对于公众人物而言,隐私权的界线跟普通人是不一样的。公众人物由于大家的关注而获得了较高的社会地位和金钱酬劳,但是有所得必有所失,对于公众人物,社会对涉及其形象的私生活有一定的知情权。当然,主张社会知情权,并非否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只不过其隐私的范围会大大缩小。缩小到什么地步,要看具体案件情况和具体的后果,对此我国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所以,目前也不能确定无疑的说那些跟踪、拍摄的所谓“记者”就不承担侵权责任了,如果造成的后果很严重(如造成有关当事人裸照泄露,或者精神疾病),还是有可能需要承担责任的。
第三个例外是:对于一定级别的官员,跟其职务有关的所有信息都不是隐私,都在应该公开的范围之内。比如,雷政富这样的,根本不能主张隐私权。人民对于一定级别之上的官员是否具备适合职位的操守、能力、品德有绝对的知情权,这点不能以主张隐私权来遮挡。
其次,婚姻法中法定离婚事由的问题。
有朋友想到了婚姻法中规定了可以判决离婚的事由,认为马伊琍可以以此为由要求与文章离婚,并要求赔偿损失。其实,在与一些朋友、当事人交流的过程中也有这个问题,不清楚婚姻法中规定的可以判决离婚的事由究竟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经过法院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的几种情况,其中一种情况是: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许多人理解为婚外情、婚外性或者婚外子,其实都不确切。根据这条的规定,只有到了两种程度下,法院才会经调解无效而判决离婚:一是重婚,二是同居。
重婚大家都好理解,什么叫同居呢?同居就是在一段时间内,两个人稳定的居住在一起。仅仅是婚外恋,达不到同居或者重婚的程度,法院不能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离婚。如文章、姚笛这种,尚达不到同居的程度,也不属于法定的法院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形。
以上是法律人的娱乐解读,也属娱乐,如有观点不同,不必认真。
来源:赵虎律师的法律博客
http://zhaochengcheng.fyfz.cn/b/799473
作者: 哈哈笑 时间: 2014-4-2 14:25
淡操心
作者: 歪歪 时间: 2014-4-3 14:23
本来以为是主任写的,准备点下赞,看到最后原来是转载的,立马拉黑。
作者: 一诺千金 时间: 2014-4-3 22:05
歪歪 发表于 2014-4-3 14:23
本来以为是主任写的,准备点下赞,看到最后原来是转载的,立马拉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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